财会[2016]1203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8-10
文号:财会[2016]1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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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企业,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8月10日


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激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热情,健全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第三条 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采取评审、答辩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合格后,在成绩有效期内申报。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 评审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全面、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过程既要重视业务能力,又要重视政治素质;既要重视理论水平,又要重视工作业绩;既要坚持基本条件,又要体现行业差别。

  第六条 对在会计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会计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已取得与会计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申报评审会计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九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坚守会计诚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创新开拓,努力进取;为本单位和会计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条 近五年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并由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还须持有有效期内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238号)规定执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实际自行规定。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四章 学历及资历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学历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4.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会计工作满10年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满5年;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会计工作满15年,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满5年。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六条 正高级会计师

  (一)能力条件

  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创新能力、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等,能解决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能指导和管理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专业工作。

  (二)工作经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会计机构负责人3年以上。

  2.连续组织、指导本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财会管理工作3年以上。

  3.连续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等中介机构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5年以上。

  4.连续在大型企业或省级以上事业单位财务岗位从事财务管理、会计、绩效评价、内部控制、预算等重要管理工作5年以上,且会计理论成果丰富,在行业内得到认可。

  (三)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或制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等,规范会计核算基础,或建立并完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预算体系和成本控制体系等,并经实践验证运行有效,或拟定单位财务发展战略,保障单位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企业效益良好。

  2.主持企业上市、改制、重大兼并、重大重组或重大清产核资等工作,推动企业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得到业内认可。

  3.主持一个地区、系统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一个地区或市内一个系统推广取得明显成效。

  4.主持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并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直接参与市级以上政府监督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并获表彰。

  5.主持起草财务会计方面政策性方案、调研报告或意见建议等,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印发或采纳,并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6.担任成功上市发行的IPO项目或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7.连续担任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项目合伙人3年以上。

  8.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1项,在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较显著效益。

  (四)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其中至少1篇在国家级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

  2.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并且主持完成省财政厅等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财经类课题2项,并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及已通过验收的证明材料。

  3.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创见性的学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作者前3名,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4.财务管理工作近五年内3次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等级的大型企业总会计师,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且提供3篇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高级会计师

  (一)能力条件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会计实践经验,掌握国内外会计改革与发展最新趋势,具有开拓创新意识,有较强的业务沟通能力,能为本单位经济管理、业务决策、资源配置等方面提供积极的指导或咨询。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或指导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在规范会计基础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会计信息真实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起主要作用。

  2.在单位会计改革和建立现代财务制度中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在资产经营、资本运作、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管理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大胆改革创新,推行现代会计管理理念,在调整产品(或产业)结构、加快资金运转、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盈利水平等方面有独到见解,或创新单位财务管理模式,改进会计核算方式,为增收节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4.在参加县以上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经济技术论证和可行性调查、大型企业改制方案等审定中,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措施并被采纳,取得成效。

  5.在参与管理或指导一个地区的经济工作,主持或参与文件、法规、制度、办法等制订,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应用,在优化工作流程、提升管理绩效等方面成效显著。

  6.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项目5个以上,或主持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项目2个以上。

  7.担任大中型企业会计顾问2年以上,为企业提供会计、财务、税务、经济管理咨询服务,使企业取得明显效益。

  8.在会计岗位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市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称号。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

  2.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且结合工作岗位,完成2篇本单位的经济分析报告(不少于3000字),或2篇为服务对象提供有价值的管理建议书(不少于3000字)。

  3.县级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作岗位,完成2篇本单位经济分析报告(每篇不少于3000字)。

  4.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以及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独著或标明所承担部分,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5.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会计科研课题研究,并形成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报告,或者获省级三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两项。

  第六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九、十六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聘为财政部会计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参与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并发布实施。

  2.被评为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3.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管理与控制机制创新或应用技术创造发明,并在全省或行业系统推广。

  4.主持本专业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课题研究并取得成果,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

  5.获得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以上资格。

  6.荣获省部级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九、十七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担任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或行政事业单位(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满5年,并取得显著成绩。

  2.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省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

  3.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会计管理问题,在实际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并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4.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办的会计专业相关大赛,并获一等奖。

  5.获得省级会计领军人才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论文著作条件要求的“财务工作报告”和高级会计师评审论著要求的“经济分析报告”、“管理建议书”须经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取得学历、会计师资格及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计算到申报年度当年年底。

  第二十二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足本标准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年限。

  第二十三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5年内不得申报;因有《会计法》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所列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的人员,禁止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文中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财经类专业学历,非财经类专业申报人员,必须具有相关财经类专业学习经历。

  2.文中所称“主持或承担”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3名。

  3.(1)文中所称“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

  (2)会计专业著作、译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作。

  (3)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所要求的“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里所包含的期刊。

  (4)论文、专业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4.文中所称“与会计相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审计、统计、经济等专业相应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5.文中所称“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书”包括个人近五年思想动态、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取得成绩或受到惩罚等综合情况汇报,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出具,并经单位负责同志审核确认。

  6.文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以下”不含本级。

  第二十五条 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领导下,由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省财政厅会计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94号)和《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财会[2010]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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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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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