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发[2019]7号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时间:2019-02-25
文号:皖发[201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35

  2019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面临的宏观环境更趋复杂,不确定性更大,风险挑战更多。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六稳”要求和“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1.发挥财政资金支持效应。2019年,省财政安排130亿元左右,采取“借转补”、事后奖补、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四个一”创新主平台、“三重一创”、制造强省、创新型省份、技工大省建设等。省级预算安排需再分配的省直部门切块资金,尽快拨付到具体用款单位和项目。

  2.有效降低税负成本。2019年1月1日起连续3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将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2019年3月1日起,契税适用税率统一下调至3%。

  3.实施更大力度降费。继续执行船闸收费下调10%减免政策。继续降低工商业用电、用气成本,全年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增加到750亿千瓦时。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2018年度税后全投资收益率超过7%的,下调2019年配气价格。增加天然气大用户直供气。延续实施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阶段性降至1%政策,依规延续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费率逐步调整为6%,企业生育保险费率逐步调整为0.4%。落实中央财政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要求,弥补因大规模减税降费形成的财力减少。

  4.畅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血脉。2019年,省财政继续安排库款资金10亿元,各市、县(市、区)按不低于2倍配套,设立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池。支持各地对无还本续贷、“税融通”、商标专利质押等落实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奖励。支持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流动性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发债融资,省信用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担保。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三农”等担保费率不超过1.2%,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风险补偿。省财政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完成改制并挂牌的再奖补10万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奖励200万元。大型银行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要在总量大幅增长的基础上,努力将平均利率控制在5%以内。

  二、积极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5.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采取设备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技术改造,实施亿元以上重点技改项目1000项。持续推进“三重一创”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工程和产业园区升级为重大基地,培育打造智能家电、新型显示、新能源汽车、工业机器人等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支持符合年度重大支持方向且总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补助比例为项目核定关键设备投资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以上、引领发展方向、具有先发优势、填补省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项目,以及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和产业公共服务项目,省、市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6.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省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攻克一批“卡脖子”技术和产品。争创量子信息科学国家实验室、新能源汽车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继续在重点领域布局建设新的安徽省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省财政对新认定的“一室一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支持,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稳定支持和奖励机制。2019年,省级分别安排2亿元,注入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省科技融资担保公司。初创期科技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对本地经济发展的贡献,各地可对企业给予奖励,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对企业研发投入新增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对寻找捕捉科技成果在皖转化并产生效益的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强化人才支撑。2019年,省财政继续加大人才经费投入,统筹安排5.5亿元,深入实施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等,支持培养引进高端领军人才等。更大规模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省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分别按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给予支持,取得约定绩效的团队可获得所支持资金的直接奖励或股权回购奖励。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允许高校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审。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

  8.继续化解过剩产能。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统筹做好债务处置、土地利用、职工安置等工作。2019年退出煤炭过剩产能165万吨。拓宽专项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加大对职工分流安置支持力度。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9.加快省级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对符合投资导向、杠杆撬动作用大、投资进度快的子基金,省级股权投资母基金及时增资支持。对母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超过半年未开展投资业务或设立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预期目标20%的子基金,实施母基金退出。省级股权投资子基金超额完成年度投资预期目标任务的,母基金将当年项目投资超额收益的10%让渡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允许省级股权投资基金在20%限额内,开展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参与省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三、努力扩大有效需求

  10.加强项目谋划和储备。积极对接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的领域,聚焦“铁公机”“电气水”、先进制造业、公共服务等领域,谋划储备和实施一批重点项目,省重点支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重大项目库内项目。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筛选和推介一批前期工作成熟、商业潜力大、投资回报机制明确的PPP项目。设立项目投融资服务中心,跟进服务项目融资等。继续安排部分专项资金,支持各地重大项目谋划和前期工作。

  11.加大重大项目推进力度。2019年,新开工亿元以上重点项目1600个以上,建成600个以上。全面落实高质量“四督四保”制度和“五项机制”要求,遴选调度一批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抓紧开工一批具备施工条件的交通、水利、环保等重大项目。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项目,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加大在建基础设施项目资金保障,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积极争取新上重大项目能耗指标国家政策支持。

  12.多渠道扩大服务供给。家庭服务业企业(单位)开展从业人员培训等,各地可给予相应资金补助。对养老机构给予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支持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房、设立养老机构或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等,按规定享受相应补助补贴。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按规定给予财政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后和节假日对公众有序开放。再降低国有重点旅游景区门票价格。

  13.不断优化消费环境。支持发展“老字号”品牌和创建商业特色街区,鼓励建设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建设。发挥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改善流通业公共服务体系。继续采取先建后补方式,优化升级农村电商。统筹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参加符合条件的省内外展销活动的,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14.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分类指导。完善住房市场体系,继续保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保障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新开工棚户区改造21.45万套。15.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省调度的重大产业和基础科学研究项目,从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予以安排。鼓励通过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或以租赁方式供地、允许部分工业项目分期供地、适当下调竞买保证金、实行过渡期土地政策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原工业用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合改造开发。对传统工业转为先进制造业或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以及工业企业、科研机构转型为生产性服务业等情况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用途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四、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16.支持外贸进出口。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对一、二、三、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免)税,分别在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10、15、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2019年,对“一带一路”国家及新兴市场重点展会的展位费补贴80%,稳定并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海外仓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可达200万元。

  17.坚定不移扩大招商引资。鼓励各地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新的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引进优势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以及行业领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等。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新招引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具体政策由所在地制定。办好世界制造业大会、科博会、创新成果交易会、家博会、农交会等。

  18.提高走出去组织化程度。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按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对“一带一路”及国际产能合作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对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当年新签境外项目,按合同额一定比例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对实际对外投资额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从国内银行获得的用于境外项目运营的借款,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支持。

  五、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19.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动对接长三角一体化顶层设计,支持规划建设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和产业合作示范基地,推动G60科创走廊宣芜合段建设。筹备开好2019年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支持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和淮河生态经济带建设,支持建设合淮产业走廊、合六经济走廊,推动皖南示范区与沪苏浙共建世界一流旅游目的地,加大大别山革命老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省里出台的相关既定扶持政策,对皖北三市项目申报条件适当放宽,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

  20.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突出产业兴旺这个重点,统筹使用好现有各项涉农财政支持政策,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采取资金整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重点企业,规范提升一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新增产值超50亿元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5个。2019年,省财政统筹安排50亿元左右,支持农村“三大革命”等人居环境建设。省村庄整治增加耕地获得的补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益,通过支出预算统筹安排支持当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六、打好三大攻坚战

  21.坚决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9月底前基本完成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优先支持在建项目平稳建设,预算已有安排的项目,允许使用财政库款提前开展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建设。推动证券机构市场化纾困基金加快落地,“一企一策”处置化解风险。支持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所在市、县(市、区)可给予单户债权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省级按实际奖励额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债权人采取一致行动,分类施策化解企业债务风险。

  22.坚决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脱贫攻坚力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量部分全部用于贫困革命老区县、深度贫困县。支持各地对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群体制定相应帮扶政策措施。用足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支持扶贫开发政策,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扩大到31个贫困县及叶集区。加强淮河行蓄洪区移民搬迁用地保障,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以及农民建房用地专项计划安排上,按需定供、应保尽保。

  23.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继续安排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补助资金及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对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建设进行奖补,大力推进巢湖综合治理,支持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推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和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支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继续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作。坚决根除“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的环保“一刀切”做法。继续实施新安江流域水环境、大别山水环境、地表水断面等生态补偿制度。

  七、持续改善民生福祉

  24.不断加大民生投入。严格控制和压减一般性支出,从严安排“三公”经费预算,取消低效无效支出,除重点和刚性支出外,其他一般性支出一律按照不低于5%的幅度压减。优化实施33项民生工程项目,持续加大民生投入。

  25.大力促进和稳定就业。对上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经贸摩擦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通过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倾斜支持。用人单位招用领取2个月以上期限失业保险金人员并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就业补贴。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支持力度,将自主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分别提高至15万元和300万元。

  26.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适度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优抚补助标准,加强对特困人员、残疾人、优抚对象等群体的兜底保障。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再提高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推动“17+13+X”抗癌药政策落地惠民。

  八、优化营商环境

  27.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推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和更多跨部门、跨层级事项“最多跑一次”。除较为复杂的登记业务外,不动产登记办证均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企业简易注销时间在现有基础上压缩一半。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免办清税证明、即办税务注销,年内完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由市、县政府委托税务机关实施。

  28.常态化推进“四送一服”双千工程。持续深入开展送思想、送政策、送项目、送要素、服务实体经济活动,全面落实联系包保机制,用好互联网+“四送一服”综合服务平台,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难题。今年4月继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集中活动。

  29.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积极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制度,搭建政企沟通平台。多渠道宣传企业贡献,依规组织开展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加强对“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的监督检查,营商环境构建情况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30.推进政策措施落实。各责任单位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简便易行的实施方案,及早向社会公开。省委宣传部等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推动形成稳定积极的预期。省纪委监委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审计厅要对减税降费等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解读《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

  省委、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必方       2019-2-25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的关键之年,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意义重大。近期,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指导各地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联系我省实际,全面落实“六稳”要求和“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各项工作,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下面,我将《意见》起草有关考虑和主要内容通报如下:

  当前,宏观环境更趋复杂,不确定性更大,风险挑战更多,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需付出艰辛努力。在去年年底召开的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上,锦斌书记要求,“要尽快制定出台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确保今年开门红”,国英省长强调,“要以良好的营商环境、有效的政策落地稳定预期,确保完成今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在向阳常务副省长的亲自组织下,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省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这份《意见》,并经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意见》八个部分共30条,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

  第一,聚焦实体经济发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落实“六稳”,根本上是稳住企业、稳定实体经济。目前实体经济面临的最大问题仍然是成本高、融资难、环境不优。党中央、国务院一再释放信号,明确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缓解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优化营商环境。《意见》在已有支持政策基础上,又提出了一系列帮助企业纾困解难、降本增效、优化环境的举措,把能减的都减下来,能降的都降下去,让企业轻装上阵。综合测算,这些新的政策举措实施下来,全年可新减轻企业负担200亿元左右,加上既有的减税降费政策,预计全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000亿元以上。

  第二,聚焦动力转换发力,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对我省来说,实现高质量发展,动力在科技创新,主体在先进制造业,抓手在“三重一创”。《意见》延续并丰富了支持创新发展的财政激励等政策,省财政安排130亿元左右,采取“借转补”、事后奖补、产业基金等方式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并丰富完善了科技创新、“三重一创”等政策,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争取我省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浪潮中抢占先机。

  第三,聚焦供需两端发力,筑牢经济发展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扩大最终需求,要注重拉动有效投资。对我省来说,投资始终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拉动力量。《意见》围绕“铁公机”“电气水”、公共服务、人工智能等基础领域,以及农业农村、生态环保等短板弱项,通过招商引资、保障用地等举措,明确“往哪投”“谁来投”和“支持投”等问题。同时,在扩大服务供给、优化消费环境、健全流通体系、支持外贸进出口、走出去等方面提出系列支持政策,切实增强消费的基础作用,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四,聚焦三大攻坚战发力,务求攻坚取得实效。去年三大攻坚战初战告捷,今年要按照已确定的行动方案,打好重点战役。《意见》针对重点任务,从政策层面给出实打实的支持,从工作层面提出硬性要求,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集中优势兵力,坚决啃下硬骨头,进一步夯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例如,在防范财政风险方面,允许使用财政库款提前开展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建设;在脱贫攻坚方面,明确提出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量部分全部用于贫困革命老区县、深度贫困县。

  第五,聚焦民生改善发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是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当前,我省民生短板仍然突出,特别是皖北地区、革命老区保障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意见》积极补短板、强弱项、兜底线,在增加民生投入、实施33项民生工程、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支持举措,努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同志们,《意见》的落地见效需要各方面付出千辛万苦的努力。借此机会,也希望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对《意见》的宣传解读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共同助力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

  谢谢大家!

  部分记者提问:

  《意见》的主要特点?

  答:《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巩固、增强、提升、畅通”方针,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做到“真金白银给,大刀阔斧降,多管齐下投,全心全意扶”。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体现“六稳”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形势变化,从支持实体经济、稳定就业、扩大有效投入、畅通金融血脉、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等,推动经济平稳发展、主要经济指标在合理区间运行。二是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创新驱动发展、打好三大攻坚战等。三是体现政策举措精准管用,从财政、金融、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向企业和社会传递积极信号,提振市场预期。四是体现政策举措集成创新,系统承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家部委年度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政策,学习借鉴兄弟省市新近出台的经济发展举措,对多年行之有效政策作出新要求新规范,体现了政策的集成性、延续性和创新性。

  在“减税降费”方面有哪些新的“干货”?

  答:前面我已经介绍,经测算,《意见》全年可新减轻企业负担200亿元左右,加上既有的减税降费政策,预计全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000亿元以上。比如,国务院提出允许连续3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最高按50%标准减征“六税两附加”,我们顶格按50%的标准执行,经测算可减税35亿元左右;还有这一次对契税适用税率进行了调整,全部按3%执行,预计减税45亿元左右;将“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等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预计减税5亿元左右;电力直接交易预计降费45亿元左右;下调船闸收费降费约0.3亿元;相关政策为企业减轻社保费用负担40亿元左右。

  如何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答:我们注重将“指向明确、边界清晰、资金量化、便于操作”的原则,贯彻在《意见》起草全过程。经梳理,《意见》政策措施近百余条,每条政策都明确了责任单位。目前,各责任单位正在制定配套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政策,确保可落地、可执行,让企业尽快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这些政策的推进落实情况,都将全部纳入到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平台中进行调度,省纪委监委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审计厅,将对这些减税降费等政策措施进行督查监督。

推荐阅读

直面CRS加持下的全球征税---国内高净值人群海外资产的避坑实务指南

【摘要】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高净值人群海外资产配置比例上升,但CRS全球信息交换与金税四期系统上线,使海外资产监管进入透明化阶段。本文是笔者撰写的涉税合规指引系列文中的第十一篇。前十篇文章分别为港澳人士纳税身份认定与税务实务操作指南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从三起重大电商逃税案件说起——系统分析税局稽查逻辑及合规路径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外籍”“境外”“永住”“绿卡”背后的纳税义务和申报规范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从李雪琴案透视公众人物税务合规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净值人群海外存款涉税合规指引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口贸易海外收款涉税合规指引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境内人士海外收入涉税合规指引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企业破产税收处理的关键流程及主要税种应对实务指引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网红“甲亢哥”如何在国内交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个人”“其他当事人”如何界定关系重大---试评《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本文基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财税政策的解读,结合2025年税务稽查案例,分析高净值人群海外资产纳税的理论基础、税务风险点及税务机关监管路径,提出“事前规划—事中管理—事后应对”的合规建议。研究表明,监管升级下,高净值人群需摒弃隐匿申报思维,通过专业协作与凭证管理实现合规,这是规避风险与财富传承的关键。

  【关键词】高净值人群 海外资产 CRS 金税四期 纳税合规 税务稽查

  一、引言

  2025年以来,各地财税圈接连爆出入坑案例,金额令人咋舌:浙江某纳税人不申报境外收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2.72万元;上海某纳税人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境外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8.48万元;山东被稽查者补税金额高达126.38万元;湖北被稽查者补缴税款金额高达141.3万元。更夸张的是网红主播“柏公子”,用妈妈的香港账户收境外佣金1.2亿,这些大额资金来源于近几年来他与部分合作商家签订的“阴阳合同”,他将在直播平台带货的佣金一拆为二,一小部分走平台正常结算流程,剩下的大头则由其母亲个人银行账号线下收取,借此达到逃避直播平台抽成,隐匿收入、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但最后他得到的补税与罚款合计1330万。

  这些案例不是偶然。当前,CRS,即全球税务信息交换,已经覆盖100多个国家,中国香港、新加坡、瑞士这些曾经的“资产避风港”全在交换之列。金税四期上线后,系统可以实时监控银行流水、社保、跨境转账。换句话说,你的海外资产,在税局眼里基本等于“透明”了。如此强监管下,高净值人群如何避免补税雷区,合法合规地保护自己的财富,变得尤为关键。

  二、海外资产纳税身份理论

  如今,很多人还在坚持过去的老思想,认为“钱在国外就不用缴税”。这种思想背后透露出的是对纳税居民身份的理解不准确。在本系列的第十篇文章港澳人士纳税身份认定与税务实务操作指南-专业文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中有对纳税身份的解读。在此,我们会对重点问题再次进行系统解读。

  (一)你是不是“中国税务居民”?

  实际上,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两条标准说了算,并不是拿了外国绿卡、办了移民,就不是中国税务居民了。税局只认两个标准,与你有没有境外身份没关系。

  1. 标准一:“有住所”

  如果你的家人或资产还在国内,就符合这里所说的“有住所”标准。在税局审查的逻辑中,“住所”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房产,而是更贴近于“生活重心”。例如,你的配偶孩子在国内,或你在国内有公司或大额资产,哪怕你长期待在国外,也算在国内“有住所”,你的海外收入必须缴税。如今,个税缴纳主要依赖用身份证注册“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系统会直接默认你“有住所”,想享受“境外免税”根本没有机会。

  2. 标准二:“183天”规则

  即使个人没有中国户籍,但是只要在国内待够一定的时间,仍然要缴纳税款。如果是外籍人士,或者已经注销国内户籍的华侨,则需要依据其“每年在中国住多久”进行判断: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住满183天,且过去6年每年都住满183天(且没有单次离境超30天),就要对其全球收入缴税;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住满183天,但不满6年的,境外公司发的工资可以免税;如果住不满183天,则只缴国内收入的税。

  某外资企业的美国高管Mike,2025年5月在上海住了19.5天(1号到20号,其中20号当天离境),财务误算成18天,少缴了2200元税,最后还是被税局查出来补了款。这一例子可见识别确定税民身份与精准计算纳税金额的重要性,一点差错都有可能引发税务风险。新加坡籍人士Lina,2024年在华居住192天,但过去6年中有2年在华居住不满183天。经上海市税务局核查,Lina的收入分为两部分:上海分公司月薪(已缴税)和新加坡总部季度分红(未申报)。根据政策,因她在华居住满183天但不满“6年连续满183天”的条件,新加坡总部发放的分红可享受免税,最终无需补缴税款。这一案例也成为税务部门向外籍人士解读“183天规则”的典型参考。

  (二)五类主要的海外收入

  只要身份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海外收入几乎都要缴税,不同收入类型税率不同,一点不含糊,详细可以阅读下表:

1.png

 

  在高净值人群需要重点关注的资产中,保险市场规模快速增长。2024年,针对高净值人群的国际寿险新业务保费总额达410亿英镑(约合554.3亿美元),较2023年同比增长25%。其中,家庭保险市场稳健扩张,2024年,高净值家庭保险市场规模估值达462.5亿美元,预计至2033年将增长至609.9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约为3.12%。高净值人群的财富管理重心已从“创富”转向“守富”与“传富”,所以保险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是个很好的选择。资产配置保险,可以锁定长期利率,对冲利率下行风险;构建“安全垫”,隔离家庭资产风险;提供终身现金流,应对长寿与养老危机;财富定向传承,降低传承成本;平衡资产组合波动性,提升抗风险能力。

  在财富管理体系中,信托始终是一种被高净值人群及机构投资者高度认可的工具。自20世纪初传入中国以来,信托制度不断完善,并在税务合规计划、资产隔离、家族传承、公益慈善等多个领域展现出不可替代的制度优势。截至2024年底,中国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已达21.8万亿元。信托的根基是资产独立,保证这部分资金不受个人风险牵连,结构也比较灵活,可以定制专属的方案,还能对债务隔离,防止资产被追偿。信托还是支持家族传承的有力工具,能够保障代际稳定,它具备“持续性管理”能力,资产不是一次性分配,而是根据目标持续调配,能实现从第一代到第三代甚至更远的家族治理稳定。此外,信托可通过财产隔离、收益递延等方式实现税务优化。在全球税制日趋透明和复杂的趋势下,高净值人群对合规合理的税务筹划需求不断上升。信托可作为税务安排的重要工具,通过财产隔离、收益递延、跨境结构协调等方式实现合法合规的税务优化。

  (三)税收协定的作用

  目前,中国已经和100多个国家签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相当于一个“减税绿色通道”。税收协定的核心好处在于两点:第一,降税率。例如,国内对股息征20%,但根据中加协定规定,加拿大公司给中国居民分红,只收10%的税;第二,确定归属。例如,中国居民在美国给客户做咨询服务,根据中美协定中提到的“在国外住不满183天,税只在国内缴”,因此在国外就不用缴税了。

  三、高净值人群存在的纳税雷区

  实务中,很多高净值人群不存在逃税的主观故意,更多的是对纳税规则的不了解,造成踩坑的情况。结合对2025年以来的稽查案例分析,我们总结了以下几个较容易频繁出现纳税问题的方面:

  (一)问题一:“拿了绿卡就免税”

  事实上,以“绿卡”为代表的身份规划只是表面功夫,只要家人、资产还在国内,税局就认定你是中国税务居民。正如前文提到的税民身份确认标准,税务机关判定税务居民身份时,核心看的是你的“实际经济利益中心”与在国内“居住时长”,而非单纯参照国籍或绿卡身份。税局会通过CRS查到所有海外收入,补税与滞纳金的结果是必然的。

  (二)问题二:海外收入“不申报”

  过去,信息化程度不高,海外资产信息不对称,“不申报”的问题并不凸显。但是,如今CRS让钱变“透明”了。中国香港、新加坡、瑞士等的银行,会把账户信息——包括姓名、余额、利息/分红等关键信息自动传给中国税局,美国虽然没加入CRS,但也有FATCA(海外账户法案),照样交换信息,使得海外资产无法藏匿。

  (三)问题三:以为“用公司持有资产就免税”

  我国对居民企业实行“全球所得征税”。国内高净值人士控制的海外企业,不管在国外是否免税,只要利润属于该高净值人士或国内企业,就得在国内申报缴税。不过,税收抵免优惠仍然能够享受到,在国外已交的税,国内可抵扣,避免重复交税。曾有人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免税,但他把300万利润转回国内没申报,结果被税局认定为“隐匿境外所得”,最终面临补税和罚款。有的高净值人士通过境外公司持有个人房产、股权等资产,认为这些资产产生的收益就属于企业所得了,与个人无关,无需申报。但中国实行“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只要这家境外公司是由中国居民控制的,且该公司无实际经营活动,只是持有资产、获取被动收益,其利润即便未分配给个人,也可能“视同分配”,需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问题四:用个人账户收“境外货款”

  这种操作存在双重风险。在税务上,本应进公司账户的钱,进了个人账户,属于“隐匿收入”,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应该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要面对罚款。若金额超过100万,甚至可能需要面对刑事责任。我国对外汇有数额限制,个人每年只能换5万美元,境外货款走个人账户,属于“逃汇”性质的行为,外管局能罚你逃汇金额的30%。

  (五)问题五:外籍高管“算错居住天数”

  外籍高管在纳税时主要依靠居住天数进行判断纳税范围。一般情况下,在中国住满24小时算作1天,不满24小时(比如当天往返)算0.5天。很多人不计算“往返飞机上的天数”,结果就因为天数计算失误而少缴税,被税局稽查到。

  (六)问题六:免税补贴“没凭证”

  根据外籍人士的税收优惠补贴政策,外籍人士的“住房补贴、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可以免税,但要满足“有凭证(合同+发票)+金额合理”的要求,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偷税”。

  四、税局的审查路径

  在CRS与金税四期的协助下,税局对于海外资产纳税的问题审查有着资深的逻辑与方法,纳税人的信息无所遁形。

  (一)税局获取信息的2个“杀手锏”

  1.CRS:全球银行“自动交信息”

  CRS是获取纳税信息的最主要渠道。境外银行、券商、保险公司会把“非居民账户”信息,包括余额、利息、分红在内传给当地税局,再交换到中国。比如,你在香港汇丰有100万存款,每年利息3万,这些信息都会自动进入到中国税局系统里,无法隐藏。

  2. 金税四期:大数据“抓异常”

  金税四期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可以整合个税申报、社保、银行流水、跨境转账,实现自动预警功能。例如,个人在申报“子女教育补贴”时,如果没有提交学校收费证明,系统就会自动预警。2025年,金税四期系统已经和银行、外管局实时对接,每一笔款项的情况,税局都一清二楚。

  (二)税局审查的5个重点方向

  1.身份审查:确定是否为“中国税务居民”

  税局会查户籍情况,包括个人近年在国内居住情况,家人、资产在国内的实际情况等,上述问题只要有一条符合,税局就会对该个人要求按中国居民标准缴税。

  2. 审查内容:确认是否“海外收入全面申报”

  确定身份后,税局会将CRS交换来的账户信息与本人的个税申报表上的“境外所得”进行比对,若存在差异,个人随时可能会面临被审查的风险。

  3. 审查路径:确认“钱怎么进出境的”

  每一笔款项在境内外的流通都会被仔细审查。如果有资金流异常,例如超5万外汇没申报、用个人账户收境外货款、股东借款年底没还等,都会被视为重点关注的对象。

  4. 审查证据:确认“凭证全不全”

  一般情况下,税局会按照“四流合一”的标准,要求纳税人提交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业务记录、银行流水、发票等。例如,主张海外收入缴过税是需要拿出境外的完税证明;主张该笔借款用于经营,得拿出采购合同。若没有证据支撑,纳税人的主张就站不住脚,税务风险因此而产生。

  5. 审查流程:确认是否需要“立案稽查”

  通常情况下,对于发生预警的账户,税局会先给“自查机会”,之后再考虑立案稽查问题。首先,自查。税局可能发短信或电话让本人梳理海外收入,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报,主动补税,避免罚款;如果在30天内主动补税申报,可以免罚;但是,如果在自查过程中不配合或者疑点多,税局则会启动稽查,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境外账户信息,甚至找境外金融机构核实,最后结果可能是“补税+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会移送公安。

  五、高净值人群海外资产纳税的合规建议

  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与其踩坑补税,不如提前做好合规。

  首先,弄清楚你的海外资产。把境外的银行账户、股票、房产、信托都列出来,标注,尤其在国外缴税的证明、明细收集清楚。

  其次,要申报及时。每年3—6月个税汇算时,在“境外所得”栏填清楚,别漏报。同时,凭证要留好,尤其境外完税证明、合同、银行流水,都电子化存好,至少留存5年。对于外汇要合规,超过5万外汇要备案,境外货款走公司账户,尽量避免个人账户。

  最后,善于运用专业团队。海外税务太复杂,涉及的知识领域庞杂。“法财税”的专业团队可以协助算税、做税务规划,同时完成合同审查、涉及资产架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协定、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务规划。

  总之,在CRS与金税四期的监管下,海外资产已经没有灰色地带了。过去“藏钱不缴税”的做法,现在不仅要补税,还要缴滞纳金和罚款,甚至影响个人征信。对高净值人群来说,合规不是成本,是财富的保护盾。毕竟,只有合法的钱,才是真正属于你的钱。


我国非税收入体系、结构与特点

税收和非税收入都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非税收入定义为“政府通过非强制方式提供服务、管理国有资源或施加经济处罚时所获得的公共收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世界银行将非税收入视为税收收入的“次要但稳定的补充形式”,用于调节财政波动和支持非市场领域的公共服务。

  相比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不一定基于广泛的缴纳义务,而是与政府提供的特定服务或特定资产使用权利相关联,因此具有更强的经济对价特征,通常具有有偿性、专用性和灵活性的特点。

  在全球财政压力日趋上升的背景下,各国政府越来越重视非税收入的作用,尤其是在应对财政赤字、推动公共服务市场化、增强财政自主性方面,非税收入发挥了重要补充和调节作用。特别是资源型国家、转型经济体以及地方政府,更广泛地依赖非税收入来维持预算平衡和公共事务运作。

  我国非税收入的构成

  按照2016年颁布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我国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从收入类别看,我国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非税收入12大类,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从收入性质看,我国非税收入项目分属不同预算类别,并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管理。一般公共预算中的非税收入(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等)与税收收入一并统筹安排,用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和日常财政支出。政府性基金收入具有明确的专项性,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建设基金等,专款专用,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保及社会事业发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来自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国有资本转让收益和股利分红,重点用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资本金注入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三类预算实行分类管理、分账核算,并通过转移支付或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方式,在更高层次实现与税收收入的统筹平衡。

  从收入规模看,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24年财政收支情况,2024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三本预算收入28.86万亿元,其中非税收入合计约11.36万亿元。这其中,体现所有者权益性质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特许经营收入等在非税收入体系中占比较高。

  从收入归属看,我国非税收入归属分为中央与地方分成收入、地方省级与市、县级分成收入以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收入,具体比例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非税收入在地方政府收支管理,特别是基层政府收支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

  我国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的演进

  我国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经历了从无序到规范、从分散到统一的不断演进完善过程。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非税收入处于辅助地位,主要表现为少量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这一时期的非税收入管理尚未形成体系,具有明显的计划性和指令性特征。

  1978年改革开放后,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地方政府为弥补财政缺口,大量设立收费项目,导致预算外资金快速膨胀。这一时期的特点是管理粗放,“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突出,非税收入规模急剧扩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尤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施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重新调整,国家开始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推行“费改税”改革,土地出让收入逐渐成为地方政府重要财源,非税收入结构开始优化。

  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不断推进,非税收入体系及管理进入规范期,预算外资金概念被取消,非税收入管理全面纳入法治化建设轨道。尤其是2016年、2020年财政部分别发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对非税收入管理作出系统性规范要求,并体现突出数字化管理、优化服务和绩效导向,是对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重要完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这一改革旨在增强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的财力保障,缓解财政压力,同时推动非税收入全面纳入预算体系,实现全口径收支管理与财政透明化。

  我国非税收入的特点

  我国非税收入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制度补充与结构调节作用。其历史功能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调节工具”逐步转型为市场经济框架内的“财政调控与政策导向手段”。非税收入在特定阶段缓解了税制不完善与地方财力紧张的矛盾,支撑了公共服务供给与资源性资产配置。尤其在“土地财政”“专项基金”与“事业单位收费”等机制中,体现出其作为准税收、专项预算与政策引导工具的三重功能。

  相较于税收收入,我国非税收入在收入来源、征收机制、用途控制等方面呈现出鲜明特点。

  强制性与自愿性并存。非税收入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具备与税收类似的强制性,另一方面表现出市场交易下的自愿性。例如,罚没收入、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有典型的强制征收属性。交通违法罚款、环保超标处罚等项目,基于法律强制实施,被动发生且不具交易对价性。而护照工本费、考试报名费、图书馆服务费等更倾向于自愿支付,是基于服务请求而发生,类似市场交易中的服务收费。这种混合性要求非税收入的政策设计在法治与灵活之间需要取得平衡,过强的强制性易引发“罚款创收”争议,而过弱的规范性会造成征收失序与收费泛滥。

  有偿性与目的性明确。非税收入的显著特点是有偿性,即政府通过提供特定服务或资源使用权来换取对价资金。这一点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使用收入中尤为突出。例如,使用无线电频段需缴纳频率占用费、使用港口设施需支付港务费等,体现出政府与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对价关系。此外,非税收入往往具有特定的用途方向,即目的性。例如,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专款专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只能用于支持残障人群安置服务、土地出让金需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保障等。这种目的性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区别于税收的一般性财政功能,更适用于财政支出的“定向供给”。

  收入来源多元,管理机制分散。与税收由税务部门集中征收不同,非税收入通常由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法定机构依据法定授权独立征收。这种模式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收入项目繁杂。据财政部相关文件披露,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度数量较多,目录项目高达数百项。虽然经过多轮清理压减,现有项目已大幅减少,但仍保留若干项收费和基金项目,各部门按职能设置,仍可能存在重复设项与交叉征收的情况。另一方面是收缴机制不统一。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部分非税收入项目的征管职责已划转至国家税务部门,但仍有若干收入项目(如国有资源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尚未完成划转。这些项目的征收和使用在透明度与规范性方面仍需提升,部分环节还存在“坐收坐支”隐患,不利于全面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

  波动性高,不适合作为稳定性收入。非税收入受经济周期、政策调整、资源价格等因素影响较大,缺乏稳定性。尤其是国有资源出让收入(如土地出让金),易导致地方财政的土地财政依赖。在经济下行期,这部分收入骤降,会加剧财政赤字风险。此外,一些行政罚没类收入本应具有“消极递减性”(即违法减少则收入应减少),但现实中部分地方政府却将其作为预算安排来源,这种错位使用不仅违反财政中立原则,也容易诱发执法异化。从财政结构角度看,非税收入的不可持续性和不可预测性,决定其不宜作为长期支出的支撑工具,而应更多用于短期项目支出、应急财政安排或特别基金注入。

  制度弹性强,政策空间大。非税收入的制度设定比税收更具灵活性,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管理权限等方式实现宏观调控。例如,在疫情期间,多地政府主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缓征资源性费用,以减轻经营主体负担。非税收入还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如环保、水利、教育)引导资金流向国家重点领域,实现结构性调节。这种制度弹性使非税收入成为财政政策工具箱中的重要一环。然而,灵活性过强也可能导致政策滥用,一些部门可能会以“基金”“服务”名义增设收费项目,形成隐性税收,削弱财政的公开性与公信力。

  财政责任与问责机制尚不健全。非税收入往往由使用单位或征收单位自行管理,其使用和监督责任机制尚不健全。部分部门存在“收支挂钩”现象,即谁收谁用,缺乏统筹机制。这不仅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也可能引发资源浪费或寻租风险。2016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明确要将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但在基层落实中仍存在一定难度。一些地方和事业单位对项目收入的归属权存在误解,导致政策执行效果受限。

  梳理非税收入的特点可以看出,我国非税收入体系及管理在项目设定、征收机制、预算统筹、公众参与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例如收入来源过度依赖资源性资产、管理机制碎片化、财政统筹能力弱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作了部署安排,为下一步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