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税发[2019]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5-24
文号:皖税发[2019]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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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为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顺利推行、落地落细,结合全省税务工作实际和前期试点工作情况,制定了《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形成的配套制度办法、行之有效的做法举措等,请及时收集、汇总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4日

  (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税总发[2019]3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决定在各级税务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全省税务工作实际和前期试点工作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确保税务执法透明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税务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

  1.强化事前公示,保证税务执法源头合法。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税务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等清单信息,办税指南等办税信息。

  2.规范事中公示,做到税务执法过程公开。税务人员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着装、佩戴标识可能有碍执法的除外;在进行税务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送达税务执法文书等现场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在税务执法时,应当出具税务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办税服务场所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省税务局适时建立非即办执法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工作机制,方便当事人实时查询办事进度。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要求公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等事中执法信息。

  3.加强事后公示,实现税务执法结果公开。按规定时限、内容和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非正常户认定、欠税公告、税收减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执法信息,公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省税务局建立健全税务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县以上税务机关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4.拓展公示途径,提升税务执法公信力。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办税服务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税务执法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税务执法规范

  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以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的形式,对税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1.完善文字记录,规范税务执法文书。以税务执法文书为主要载体,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的形式,对税务执法活动进行文字记录,做到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省税务局适时制作说理式文书模板,推行说理式执法。

  2.规范音像记录,监督税务执法行为。按要求配备并使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税务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反映税务执法行为过程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实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税务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务执法具体情况,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税务约谈(询问)室等办公场所。

  3.严格记录归档,完善税务执法档案。完善税务执法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实现所有税务执法行为有据可查。省税务局按照相对集中、经济高效、安全好用的原则,确定音像记录的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一户式”集中归档。

  4.发挥记录作用,提高税务执法实效。作出执法决定前,应当调阅相关记录信息,对税务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强化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分析应用,查找税务执法薄弱环节,持续改进税务执法工作。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税务执法公正

  各级税务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主体,保障法制审核力量。县以上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或者承担政策法规工作职能的部门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应当确保专人负责本机关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在2020年7月底前,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的人员总数的5%。建立系统内公职律师、法律顾问跨区域统筹使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促进法制审核工作开展。

  2.明确审核事项,拓宽法制审核范围。所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税务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纳入本机关法制审核范围。省税务局结合全省税务执法实践,完善全省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范本。市、县(市、区)税务机关根据清单范本确定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3.明确审核内容,确保法制审核质量。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审核责任,健全法制审核机制。省税务局结合全省税务工作实际,完善法制审核程序规定和工作指引等。税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范围内事项提交法制审核,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四)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税务执法高效

  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及要求,推进“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

  1.以金税三期系统为支撑,推进“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积极落实税务总局要求,将“三项制度”全面融入金税三期系统,注重功能集成和系统集成。省税务局建立全省税务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接口方案与金税三期系统对接,实现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数字化归档管理。

  2.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税务执法信息化水平。适应健全完善税务监管体系和跨区域稽查执法体制新要求,省税务局建立税务稽查视频指挥系统,提高集中统一指挥、多方协同作战能力,高效、精准打击重大涉税违法活动。

  3.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提升税务执法的精准性。省税务局积极探索,深化对金税三期等信息系统中税务执法大数据的智能分析和应用,提升全省税务系统行政决策、税务执法和风险防范水平,促进税务执法更加精准有效。

  二、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依托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加强对本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税务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省税务系统的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办法,统筹部署推行任务,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项制度”推行中的沟通协调、跟踪指导、督促落实、组织评估等日常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由“三项制度”推行工作涉及的部门及下一级税务机关分别指定1名同志担任联络员。

  结合全省税务系统“三项制度”推行工作需要,省税务局适时组织业务骨干成立推进小组,集中攻关,重点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二)明确任务分工

  全省税务系统“三项制度”推行工作主要任务分工如下:

  1.政策法规处。负责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关工作,拟订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并根据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情况及时修改调整相关内容;牵头负责“三项制度”推行工作。

  2.办公室。负责推行工作的督查督办和新闻宣传。

  3.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负责“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

  4.财务管理处。负责推行工作的经费保障。

  5.人事处。负责推行工作的人才保障。

  6.考核考评处。负责推行工作的绩效考评。

  7.教育处。负责推行工作的培训保障。

  8.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负责推行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

  9.机关其他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做好有关推行工作。

  各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积极推进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三项制度”推行工作有关任务,督促指导下级对口部门开展工作,同时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形成推进合力。

  各市、县(市、区)税务机关参照上述分工安排,进行本机关“三项制度”推行工作任务分解,确保责任落实。

  (三)分步有序实施

  1.部署准备阶段(2019年7月底前)

  (1)5月底前,省税务局制定《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2)6月底前,统筹做好全省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证件清理核发、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置等工作;

  (3)7月5日前,召开全省税务系统“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启动专题教育培训和学习宣传等工作;

  (4)7月15日前,市、县(市、区)税务机关制定本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5)7月底前,省税务局细化、实化“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相关配套制度办法,并印发各地执行。

  2.推进实施阶段(2019年8月-2020年7月)

  (1)按照实施方案及有关要求,对照本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认真组织实施“三项制度”;

  (2)按照“与纳税人和缴费人利益最直接的事项先推、社会公众最关切的事项先推、推行条件成熟的事项先推”的原则,突出重点,持续改进,有序推进;

  (3)12月底前,完成年内推行任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做好2020年7月前的推行工作安排;

  (4)对推行效果进行适时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办法,提高“三项制度”运行实效。

  3.持续深化阶段(2020年8月起)

  深入推行“三项制度”,全面总结经验,巩固已有成果,分析存在问题,持续改进提升。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创新导向,明确分工,强化保障,稳妥有序推进,积极探索创新,确保“三项制度”落地落细。

  (二)注重统筹集成。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统一部署,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融入权责清单和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执法规范,嵌入到具体税务执法事项之中,推动税务执法更加透明规范合法公正。要以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为突破口,加强和完善执法资格考试和证件管理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税务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开展培训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分级分类开展“三项制度”培训,与岗位练兵比武活动等有机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官方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广泛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事例和实施效果,凝聚思想共识,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强化推行保障。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税务执法人员能力建设,加大法律专业人员招录力度,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鼓励和支持基层税务分局建立健全税收法制员制度,确保推行工作需要。要严格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健全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要将税务执法装备配备、设备配置、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纳入经费预算,为全面推行工作提供保障。

  (五)务求科学有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考虑地域差异、工作基础,坚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分步有序实施的时间节点要求是最后时限要求,基础较好、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加快推进。凡是现有制度规定、工作事项、业务流程、表证单书、信息系统等基本上符合和适应“三项制度”要求的,应当继续保留和使用。要注重发挥“三项制度”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管理、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加强激励督促。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选树“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先进典型,对“三项制度”推行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适时予以表彰奖励。要将“三项制度”推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和督查督办,对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确保“三项制度”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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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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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