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并购方案:自然人股东个税一并考量
发文时间:2021-03-05
作者:覃韦英曌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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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问题,一直是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由于股权转让形式多、参与主体复杂、支付方式多样,个人所得税的实务处理个性化很强。在并购方案的设计阶段,交易各方应将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纳入考量,在合规前提下有效控制整体税务成本。


  企业并购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深受纳税人关注。由于股权转让形式多、参与主体复杂、支付方式多样,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实务处理个性化很强。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科长李欣、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四级主办区华芳和南京审计大学经济与金融研究院助理教授彭浪川,在总结大量案例和实操问题的基础上,出版了税收实务专著《个人所得税一本通(2020)》(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对一些特殊业务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剖析。本报记者采访了三位作者,围绕企业并购的个人所得税实务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供读者参考。


  案例:并购方案中的个税考量


  企业并购是非常常见的重组事项,涉税事项复杂,涉及的税收政策也比较多。如果涉及自然人股东的,在方案设计阶段还要关注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问题。“企业并购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政策规定抽丝剥茧。”区华芳说。


  区华芳举例说,A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公司,B公司的全部股东均为自然人。如果A公司对B公司开展并购,合并后B公司注销。合并前,A公司净资产1.5亿元,B公司股本50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均为1亿元,其中未分配利润9500万元。并购后,A公司净资产2.5亿元,B公司原股东成为A公司股东,合计占股40%。并购全部为股权支付,不涉及现金。假定并购后的A公司股本2.5亿元,并购过程中股权转让产生合理税费500万元。B公司自然人股东变为A公司股东,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欣分析,A公司并购B公司,有两种方案可选择:一种是B公司先增资清算,再开展并购;一种是B公司直接划转为A公司全资子公司。两种方案下,B公司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有所不同。


  第一种方案:先增资再并购


  据彭浪川介绍,B企业可选择先增资,再与A公司开展并购。即在转让前,将全部净资产转为B企业股本,然后以B公司100%的股权并入A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对B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来说,就是将企业的各项资产按照净资产的公允价值1亿元,与原股本500万元的差额部分,作为盈余公积并转增了股本,然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B公司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500)×20%=1900(万元)。


  第二种方案:直接并购


  区华芳表示,B公司还可选择直接与A公司进行并购,成为A公司全资子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非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案例中,B公司与A公司直接开展并购,成为A公司全资子公司,实质就是B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以自己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为对价,向A公司开展投资,取得A公司对等价值的股权。投资完成后,B公司就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然后进行后续并购重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等政策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纳税人以股权投资的,该股权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的五种方式确认股权原值。


  这种方案下,B公司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10000-500-500)×20%=1800(万元)。


  提醒:实操中的关注重点


  李欣告诉记者,企业在并购方案设计环节,不仅要做好税负测算,依法选择合适的方案,而且要关注实操中的办税实操问题。以B公司自然人股东为例,在设计并购方案阶段,要注意考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分期纳税等问题,还要注意与交易对方保持沟通,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以第二种方案为例,41号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具体到该案例,就是A企业股权重新登记日。但在税款缴纳环节,B公司股东可选择分期纳税。41号文件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欣表示,如果选择分期纳税,纳税人要注意收集并报送相关资料。2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A公司也要注意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李欣提醒,按照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情况,以及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税务机关将有权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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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