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优化服务环境,提升管理水平,现就税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加强房地产(包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信息与涉税信息共享,深化业务协作配合等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房地产涉税信息共享
税务部门和住建部门要通力合作,全面推进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共享。已实现网签备案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税务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业务时,可直接调用共享信息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并留存经纳税人确认的调用信息记录。暂时不具备实时共享条件的地区,可先批量进行数据交换或建立档案信息查询机制,并积极创造条件于2018年6月底前实现部门信息实时共享。
二、切实强化部门信息集成共用
税务部门和住建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房地产交易信息与纳税信息的互联互通和集成共用。住建部门要加快推进房地产交易档案数字化,认真清理房地产交易相关信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交易合同和住房信息数据库;对于以往交易的纸质信息,应当采取扫描、录入等方式进行归集,并共享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将实时获取的网签备案信息直接导入金税三期或其他房地产交易办税系统,避免人工录入错误。
三、着力推动房屋代码采集应用
税务部门和住建部门要加强房屋代码、不动产单元代码的采集和应用。住建部门要把房屋代码等不动产代码作为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必填信息。税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办税环节采集房屋代码和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办税环节无法取得不动产单元代码的,要协调相关部门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并将其与房屋代码相关联,方便查询使用。
四、积极推行跨部门业务联办
税务部门和住建部门应当在加快推进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整合房地产交易与办税业务流程,积极推行跨部门业务联办,实现交易和办税资料在房地产交易受理窗口一窗受理、内部流转、一次认证,减少交易和办税所需证明资料,让当事人在不同部门间少跑路,提高办事效率。
五、大力提升行业信用管理水平
税务部门和住建部门应当共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定期交换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诚信记录。要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诚信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办理合同网签及涉税业务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对严重失信主体进行重点监管,必要时依法限制其进行相关业务事项办理。
六、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组织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争取各方支持
各级税务部门和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部门信息共享和管理协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密切协作,主动作为,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要联合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财政等部门支持,在人员、技术、经费等方面做好保障工作,为开展相关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和基础。
(二)周密部署安排,统筹组织实施
省税务部门和住建部门要成立由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工作小组,共同制发本地区信息共享与管理协同的指导文件,明确信息共享层级和工作要求,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市县税务部门和住建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信息共享和管理协同的工作方式、内容、分工、具体步骤及完成时限等,压实责任,有序推进,抓好落实。省税务部门和住建部门共同制发的相关落实文件请于2017年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三)重视信息安全,推动工作开展
税务部门要加强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可以使用共享信息的人员和权限,并实行痕迹化管理。从住建部门获取的涉税信息仅限于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将二手房和新建商品房纳入统一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大力推行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省级住建部门要加大督办力度,指导推进工作,确保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实现网签备案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9月30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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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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