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冬苓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我国政府性基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性基金(简称基金)是各级政府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征收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我国基金管理经历了一个由乱到治的渐进改革过程。过去由于认识和管理不到位,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了乱设基金项目等问题,加重了企业负担。财政部非常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多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开展治乱减负工作,并致力于完善制度建设,从项目设立、征收管理、预算管理等方面,对基金予以规范管理。
一是从严限定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发文明确,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设立基金必须统一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各地及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立基金项目。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再次强调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是持续清理基金项目。在明确基金审批权限的基础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清理各类基金项目,先后取消和停征了一大批不合规、不合时宜的基金项目。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基金项目,均已取消或停征。
三是切实规范资金管理。自2002年7月起,所有基金项目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区和部门必须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基金收支预算,不得坐收坐支。近年来,按照新《预算法》规定,财政部不断完善基金预决算管理,加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以及加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自2014年10月,财政部建立和实施了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依法合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清单管理,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上公布了《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明确了中央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的项目名称、执收单位、资金管理、政策依据等,并根据政策调整变化及时更新清单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经过清理规范,目前保留的基金共21项,均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主要涉及铁路、民航、港口、南水北调工程、三峡后续规划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移民、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生产生活等,在现阶段仍发挥了积极作用。
诚如您所言,目前基金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法层次不高、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不健全等。您关于基金项目性质、特点和分类规范的有关建议,对加强和规范基金管理有积极的借鉴作用。下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将继续加强和规范基金管理:一是加快推动政府非税收入立法,研究起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原则、审批权限、资金解缴、预决算编制、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行为,用制度的“刚性”扼制乱收费的“任性”。二是强化基金项目动态管理,根据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取消政策效果和调控作用弱化,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基金项目。三是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结合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税制改革,取消或替代相关领域基金项目;逐步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项目并入相应的税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1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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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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