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199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做好1998年税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8-01-09
文号:国税办发[19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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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1997年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主要标志是从重视动态、局部和成绩信息逐步转变为重视综合、宏观和问题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1998年信息工作要在此基础亡,进一步提高效率和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和发挥,信息有不同于新闻宣传和正式文件的特殊优势。目前全国税务系统已形成从总局到各地的信息网络,可以使一些不宜于在新闻媒体反映的内部情况,以比正式文件快捷的方式传递,使各级领导及时掌握情况,作出决策、批示。1997年,总局上报的信息中有14条中央领导作了重要批示,推动了一些重要问题的解决。如深圳宝日公司偷税案件、浙江金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州顺利查处;一些重要法规制度的出台;把税法知识列入中小学课本;一些地方截留国家税款和一些企业偷逃税收以后不能严惩重罚等重要问题的及时解决等,都是坚决贯彻执行中央领导批示的结果。

  各级领导要重视和加强对信息工作的指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的要求,配齐配强信息工作人员,并加强培训;提高素质;要健全信息工作制度,改善工作手段,尽快协助总局开通省以下国税局、地税局信息传输网络。

  二、重点围绕全面加强税收管理编报信息

  各级税务机关要围绕《199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突出全面加强税收管理,努力实现税收与GDP同步增长的主线,重点编报以下信息:

  (一)各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央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后情况和问题。如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等对税收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和有待上级解决的问题。

  (二)重要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

  (三)坚持依法治税、巩固改革成果的措施和存在的问题。

  (四)收入完成情况及原因分析,组织收入特别是清理欠税、“两税”收入、个人所得税、涉外税收和个体税收的征管措施和办法。

  (五)全面加强税收管理,实现税收管理“四化”的好经验、好做法和新情况、新问题。

  (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规范税收征管,加大稽查力度的新情况、新问题。

  (七)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和新情况、新问题。

  (八)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

  (九)税法宣传的新做法和明显效果。

  (十)突发性事件。

  三、努力提高信息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为了提高信息工作效率,保证信息编报质量,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按总局信息刊物的不同要求,编报信息。《税收动态》是动态性的,一般不超过200字;《税务简报》是经验性的,一般不超过2500字;《税收专报》是综合性、问题性的,一般不超过1500字;《税收经济调研》是调研性的,一般不超过5000字。

  (二)所有信息应尽量通过总局信息网络传输。

  (三)从1998年起,各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可以设一个总局信息联系点;对于信息工作较薄弱的信息联系点,各地可酌情调整,并将上述名单于春节前报总局办公厅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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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