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运行函[2019]120号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2019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4-29
文号:工信部运行函[2019]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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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成员单位结合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2019年4月29日

2019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成本减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推动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清理拖欠账款等重点任务抓好落实,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负担问题,提高政策获得感,以更加明显的减负工作成效回应企业期待,为稳定经济增长、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二、目标任务

  一是落实减税降费2万亿元的政策措施,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有明显降低,让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有明显感受;二是持续推进清欠专项行动,督促政府部门和国有大型企业对拖欠民营企业的款项年底前清偿一半以上,决不允许增加新的拖欠;三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企业满意度;四是通过调查评估和监督检查,推动惠企减负政策落实,增强企业获得感。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重点领域清理,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1.进一步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按照国务院第30次、38次常务会议要求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清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部署,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进一步对拖欠账款情况逐项梳理、细化摸排、查漏补缺,4月底前建立完善的清欠台账;对未清偿的账款逐项制定清偿计划,加强情况调度,扎实组织清欠,确保年底前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完成清偿目前已确认拖欠款一半以上的目标任务。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在加强政策支持、防止新增拖欠、完善制度建设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2.推动更加明显的降费。落实减税降费各项措施,确保让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有明显感受。深化电力市场改革,清理电价附加收费,降低制造业用电成本,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持续推动网络提速降费,中小企业宽带平均资费再降低15%,移动网络流量平均资费再降低20%以上。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推动降低过路过桥费用,治理客货运车辆不合理审批和乱收费、乱罚款。专项治理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及事业单位等中介服务收费。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收费清单“一张网”建设。进一步完善涉企保证金清单制度,继续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银行服务相关收费。

  3.做好涉企有关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进一步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简化审批流程和环节。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推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大幅缩短审批时间。推行网上审批和服务,加快实现一张网通办、异地可办,对于现场办理要实现“一窗受理、限时办结”“最多跑一次”。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优化市场监管执法方式,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清理规范行政检查和处罚事项,坚决治理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进一步清理涉企示范创建事项。

  (二)加强调查评价,掌握企业负担问题和政策诉求

  4.开展全国企业负担调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9年二季度部署开展全国企业负担调查工作,各地区要组织企业做好调查培训和填报工作,在扩大调查样本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调查质量,了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负担问题和政策诉求,分析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成效、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听取企业对做好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梳理企业反映的具体问题并完善督办制度,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予以分类解决。

  5.加强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跟踪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各地区企业成本负担相关指标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形成全国企业成本负担评价报告并对外发布,为各地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益参考。巩固2018年降电价第三方评估工作成果,对2019年降电价政策落实效果进行跟踪,推动政策传导落实。

  6.加强重大问题研究。针对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减轻企业负担制度建设等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措施建议。组织中美制造业企业成本比较专题培训,学习借鉴国际经验,推动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支持引导各地区结合实际,在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清单制度等方面开展专题研究,并将优秀研究成果向全国推广。

  (三)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惠企减负政策落实

  7.强化督促检查。联席会议于2019年四季度组织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各地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降低涉企收费、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以及减税降费、降低电价等政策落实情况,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按时完成。督查坚持问题导向,对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通报的问题、全国企业负担调查反映的问题以及企业举报案件的查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各地区完善企业负担问题台账和督办制度,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新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地方和部门,并督促整改。对推动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适时进行通报。配合做好国务院与减轻企业负担相关的专项抽查督查工作。

  8.继续加强审计监督。将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以及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保证金和摊派等纳入专项审计、政策跟踪审计内容,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发现的问题,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力度,形成督促落实和规范涉企行政行为的长效机制。

  9.加大企业举报查处力度。依托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和12358价格举报热线等,受理企业对乱收费、乱摊派及其他相关违规问题的举报,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核实处理,制止各种加重企业负担的违规行为。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经有关地区和部门核实后,坚决予以曝光,形成强力震慑。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平台建设,将服务企业工作推向深入

  10.加强政策宣传培训。通过专家解读、现场咨询、政策培训、发放手册等多种形式对惠企减负政策和各项涉企事项清单进行宣传,提供便利渠道让企业了解和熟悉政策,推动政策落地。联席会议于2019年四季度组织举办第八届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活动,各地区、各成员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在本地区、本系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工作,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

  11.完善服务平台。继续完善减轻企业负担综合平台,拓宽涉企行政事项清单查询系统的内容和功能,建设惠企减负政策数据库,为企业提供更加简便的查询服务。完善企业网上举报平台功能。建设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在线调查系统。

  12.加强制度建设。结合新的形势和部门职责分工调整,及时修订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规则,将服务企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加快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配套法规立法步伐,逐步将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总体指导和组织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抓好工作衔接和督促检查。各省(区、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负责本地区减负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协同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三)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各项重点任务的责任人和时间表,及时抓好督促落实,确保取得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对2019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20年1月15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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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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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