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关键税收规则,“实质性运营”的实质是什么?
发文时间:2021-02-19
作者:史玉峰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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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逐步落地,到海南设立公司成为越来越受投资者青睐的方案,毕竟海南自贸港开出了各种令人心动的条件,但其中最受关注的还是差异化的税收待遇: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经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具体优惠为:


  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几乎可称为“普天同庆”。


  2.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与国内其他地区实施的七级超额累进综合所得税率和五级超额累进经营所得税率相比,海南规则下不但最高档税率明显下调(《个人所得税法》综合所得最高一档税率为45%,经营所得最高一档税率为35%,而海南规则最高一档税率均为15%),而且税制简化,计算简便。


  以上规则还仅仅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确定的税制,如果再考虑到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和园区建设而额外承诺的奖励、补助和财政返还,海南企业的实际税负将低的更加诱人。可以想见,如果没有额外的处理,海南必将成为新的空壳公司聚集地,成为纳税人设立避税架构的乐园。


  为防止实质上的海南“税收洼地”成为内地部分企业的“避税天堂”,《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也做了预防性的规定,要求税收管理部门按实质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对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预警,制定简明易行的实质经营地、所在地居住判定标准,强化对偷漏税风险的识别,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未来适用海南规则下优惠税率的基础性前提,就是要求纳税人必须在海南“实质性运营”。但方案中没有明确解释何谓“实质性运营”,当然方案制定者也有其难处——这个概念之前在任何国内税收政策法规或国际税收协定中都不存在明确的定义,但不予厘清显然会导致实际判断困难,因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对“实质性运营”定义如下:“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鉴于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财税[2020]31号文件又规定:“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作为对“实质性运营规则”的补充。提前补漏,用心良苦。


  然而,财税[2020]31号文件对“实质性运营”的解释又引发了新的问题,在这个解释中出现了两个新的概念,仍然有必要澄清:


  第一问:什么是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实际管理机构就是指企业的董事会或总部吗?如果是,在海南注册企业是否要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必须在海南居住或在一年内居住满一定天数?这样一来在海南成立空壳公司,找当地人担任挂名法人和挂名股东就可以完美满足“实际管理机构”的条件,有人调侃:“未来海南省居民就业率将位于全国之冠”;如果否,“实际管理机构”还需要什么条件?一个固定的办公场所?公司决策的有关文件必须在海南作出?建账和开具发票必须在海南完成?抑或必须使用海南的银行账户开展交易?无论哪一条,都不是难以逾越的藩篱。“办公场所”可以租一个小隔间,公司决策文件也可以在其他地方完成后邮寄到海南盖章和编造会议记录,建账和开票也可以委托海南的代办公司代理。显而易见的税负差异明摆着,厚利如此,焉能让人不动心?与巨大的税负差异相比,付出小小一点额外的成本又算得了什么呢?


  第二问:什么是“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有权管理和控制企业的经营吗?实际控制人如果出具一纸“授权委托书”,授权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但实际上法定代表人凡事仍然需要请示实际控制人而后以自己的名义决策,甘当“提线木偶”,税务机关怎样判断到底法人是不是能够管理和控制企业?“全面管理”要求全面到何种程度?企业所有的经营环节都必须在海南完成,还是只要控制和监督每个经营环节的机构位于海南就可以?如果是前者,边界倒是清晰,但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能在海南一隅“内循环”,恐怕有违《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初衷,如果是后者,就又回到了第一个问题:在海南成立空壳公司,找当地人担任挂名法人和挂名股东是不是就可以完美满足“实际管理机构”的条件?


  以上两个问题,目前在财税[2020]31号文件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没有进一步明确,无法确定海南当地基层税务机关在执法中怎样解释。但不出所料的是当地“土政策”可能成为更重的砝码。在“全民招商”的浪潮中,财税[2020]31号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很可能会从宽解释。然而将来一旦发生大量企业麇集海南借“实质性运营”之名行避税之实,主管税务机关随时可能改变调控方向,海南也可能会步霍尔果斯的后尘,成为又一个“关门打狗”的招商反例。


  当然,作为全国瞩目的唯一离岛自贸区,海南也有可能探索出一套简明有效,能够合理甄别“导管公司”或“空壳公司”的“实质性运营”的认定规则,做到既能高效反避税,又不会导致《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流为空谈。但是从国际国内反避税规则运行情况来看,作者认为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君不见诸多大国气势汹汹,出台了汗牛充栋的税收协定、行动计划、反避税规则,对全球布局的大型跨国企业和高净值个人纳税人围追堵截,可从未听说有哪个国家或地区基本堵住了税收漏洞。任何规则都不是完美的,在征税与纳税这场无休无止的“捉迷藏”游戏中,纳税人避税“魔高一尺”之后,税务当局能否“道高一丈”?我等在税法一亩三分地刨食的服务供应商,只好拭目而待这“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时代大戏。也许有一天,面对成千上万在海南抢滩登陆的企业,海南的税务当局会针对“实质性运营”给我们交出一个答案,然后根据这个答案,存在避税冲动的纳税人再和税务机关展开下一个回合,循环往复:


  “实质性运营”的实质到底是什么?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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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