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医药和饮料企业:看清扣除条件,“连享”税收优惠
发文时间:2021-02-20
作者:聂磊 蔺斌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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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前不久发布的《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中国广告协会会长张国华表示:“这是一个利好消息!”43号公告明确,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那么,结合相关企业以往享受这一税收优惠的情况看,有哪些共性税务事项值得高度关注呢?


  哪些费用可以扣除?


  目前,税收法律、法规虽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但并没有清楚界定什么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过,结合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不难找到合规扣除的“标准”。


  《广告法》对广告的范围进行了明确,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业务宣传费虽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不过实务中一般指除了广告费之外企业为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宣传品、展会支出、公关设计费用以及与产品宣传相关的食宿费、材料费、人工费、服装费、场地和设备租赁费用等。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需要把握三个关键条件来厘清扣除范围: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理”——非法的广告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比如《广告法》明确禁止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以及带有欺骗性和误导消费者的广告,不能税前扣除;再比如,《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规定,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广告。倘若企业此时违反规定发布了广告,相关费用也不能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除了对税收政策进行学习外,也有必要对广告法律法规进行学习,熟知哪些费用是合理合法的,哪些是不符合规定的,在此基础上准确确定扣除范围。


  扣除限额如何确定?


  根据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方式是以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计算扣除限额,在限额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出部分,以限额为限在当年扣除,其余的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结转扣除没有时间限制。实务中,一些企业对销售(营业)收入的标准把握不准确,基数出现了差错,进而导致扣除限额计算错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销售(营业)收入这个基数具体包括: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


  举例来说,甲化妆品生产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00万元,上年结转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万元。那么,甲企业当年扣除限额为:(1000+200+100)×30%=390(万元),当年和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数为:300+50=350(万元),当年可以税前扣除金额为35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为0元。


  需要注意的是,43号公告规定只有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才能按照30%的限额在税前扣除,医药销售和饮料销售等企业的扣除限额依然是15%,而烟草企业扣除限额为0。


  特殊情形如何处理?


  根据43号公告,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分摊协议分摊给另一方归集和扣除,其中分摊的费用应当是限额扣除比例以内的部分,接受分摊费用的企业不占本企业的限额。


  举例来说,A企业和B企业是关联企业,根据集团内签订的广告费分摊协议,A企业将2020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30%分摊给B企业扣除。2020年A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00万元,A企业为化妆品制造企业,当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1000+200+100)×30%=390(万元),则A企业转移到B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300×30%=90(万元)。


  B企业为化妆品销售企业,当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0万元,当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1000×30%=300(万元),B企业当年实际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300+90=390(万元)。由于接受分摊费用的企业不占本企业的限额,因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为:500-300=200(万元)。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如果在筹建期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用,待企业实际经营的年度按规定一次或者分次予以摊销。


  哪些凭证需要备查?


  要更好地享受43号公告的税收优惠,相关企业在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基于此,纳税人应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相关的扣除凭证,同时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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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