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定义应有“新”意
发文时间:2021-01-20
作者:曹远战 姚淼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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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发货票的简称,其前身可以追溯到民商主体从事民商活动时自动自发应用于发货收款的凭条;现在则是正在发挥以票控税作用、印上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的统一发票;未来随着信息技术、税收征管水平及全社会法治观念的提升将回归其初始本质的凭条。


  一般认为,现行统一发票具有四大功能,一个法定功能加三个衍生功能。法定功能是发票管理办法所定义的收付款凭证功能;衍生功能则分别是会计原始凭证功能、税收管理凭证功能、物权证明凭证功能。


  从现实情况来看,统一发票作为收付款凭证的法定功能已经弱化。比如,非现金支付时,可以银行凭证作为收付款证明等。


  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发票作为收付款凭证的法定功能也在弱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现实中,统一发票的非法定功能逐渐成为主流。


  在会计记账凭证功能方面,无论是发票还是凭条,都可以被收集而作为会计记账的凭证。


  在物权证明凭证方面,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实务中经常出现以持有的统一发票作为物权所有权证明凭证的例子。


  统一发票的税收管理凭证功能(包括增值税抵扣或差额凭证、消费税抵扣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证明凭证、土地增值税计算扣除项目凭证等),逐渐发展成为主要功能。


  发票管理办法修改在即,笔者认为,应该与时俱进,赋予统一发票新的定义。建议统一发票不再做肯定的单一功能(用途)定义,而是明确统一发票只是一种法定凭证(证据)。其税收管理凭证(控税)功能则根据其他税务配套管理文件界定;其他具体功能(作用)则应由习惯、合同或其他管理部门文件界定。


  笔者建议,将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规定开具或取得的证明双方存在经营活动的凭证,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


  建议将修改草案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修改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时应当由商品销售方、服务提供方或其他经营活动的实施方向相对方开具发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建议其他涉及的条款也做相应修改。


  (作者单位: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国税总局征管司负责人解读发票管理新模式(2008年)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强化普通发票管理进行了全面部署。文件首次提出了发票管理32字新模式,即“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这一强化发票管理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新模式又蕴涵着什么样的管理思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对此进行了全面解读。


  近年来,制售假发票和兜售假发票的犯罪活动在我国十分猖獗。犯罪分子制售的发票从手工票到电脑票,从商业、服务业到建筑安装业,从一个省、市到全国各地的假发票,包罗万象,应有尽有。值得关注的是,犯罪分子除采取在车站、码头、繁华地带肆意兜售这一传统方式外,还越来越多地利用移动通信和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兜售假发票或从事非法代开发票。假发票从生产、运输、批发到销售,有严密的组织、专业化的管理和分工,俨然已经成为一个“产业”。而且这个“产业”虽经反复打击,却是屡禁不止,规模越来越大。


  制售假发票和兜售假发票犯罪活动何以如此猖獗?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相关负责人认为原因有三:第一是法制不完善,如《发票管理办法》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处罚偏轻;第二是管理不到位,一些制度和要求落不到实处;第三是机制不健全,发票管理没有形成有效的闭环状态。这位负责人说,伪造的人民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所以没有大面积泛滥,就是因为对它们的监督管理机制形成了闭环。比如,人民币会反复回流进银行系统,通过验证筛选,再投入社会流通;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经过交叉稽核检验后方可抵扣,形成监管闭环,使得假票得到有效遏制。而普通发票的使用流程是单向的,普通发票由税务机关发售后到纳税人使用,再到受票方入账,即完成整个流程。由于开具的发票不能回到税务机关,发票在开具和使用环节得不到有效监控,发票开具的真实性得不到验证,形成监管空白。而犯罪分子正是利用税务机关没有闭环的漏洞,使用假发票进行税前列支、抵扣税款,大肆偷逃税款。


  这位负责人指出,消除假发票买方,必须采取标本兼治、打防并举的方式。所谓“打”,就是要不间断地打击制假售假的犯罪行为,通过破获大案要案来遏制假发票泛滥的势头,“打”是治标的主要措施;而“防”是治本的基本内容,就是要通过建立发票管理的长效机制,完善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从制度设计和管理环节上堵塞发票管理的漏洞。


  考虑到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够健全、银行信息共享度较低的现实条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发票管理长期的实践经验,总结归纳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基本内容,就是“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相关负责人对上述32字的发票管理新模式进行了详细解读。他说,目前大量的手工开票,一是难防“大头小尾”;二是票源无法控制,难以根治伪造发票;三是开票信息难以收集,税源难以监控。所以,必须改手工开票为“机具开票”,大力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这样一是可以保证开票的内容真实,防伪程序控制的机打发票同一张票不能重复打印,因而“大头小尾”难以得逞;二是可以防止伪造,税控发票是通过数字防伪、程序加密的,除非破译程序,否则难以伪造;三是可以收集开票数据,手工开票信息无法存储,人工录入不仅工作量大,而且易出错,制度上虽有验旧要求但也难以实现。而机具开票则不同,它可以即开票即存储数据,又有逻辑校验,真实可靠,易于税务机关及时、便捷收集数据,用于同纳税申报数据比对,起到“以票控税”的作用。“有奖发票”是借助奖励机制,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参与监督纳税人开票,落实“逐笔开具”发票的要求:“发票查询”则为广大消费者、财会人员、税务机关识别真假发票提供有力工具,使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或非税控发票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并及时得到检举,从而达到有效遏制假发票和虚开发票的目的。


      这位负责人指出,在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从强化发票环节管理入手,对发票管理过程中的印制、发售、开具、缴销和日常管理等环节均进行了严格规范,这些措施着力于发票的基础性管理,将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奠定坚实的基础。


  这位负责人表示,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今后国家税务总局会像公安机关对待毒品犯罪一样,严厉打击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打击假发票将成为税务稽查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发票检查也将列为税务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将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将积极落实“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发票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态势,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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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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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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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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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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