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7]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7-31
文号:税总发[201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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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网站发展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网站建设管理,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税务机关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指引》的重要意义

  《指引》是政府网站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对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作出顶层设计,立足于解决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内容功能不规范、服务实用性差、安全防护能力弱、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等方面问题,围绕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提出了政府网站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

  《指引》强调,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的原则,严格开办流程,推进资源集约,打通信息壁垒,加强监管考核,实现各级政府网站有序健康发展,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

  税务网站是政府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桥梁,在推行政务公开、开展税收宣传、服务纳税人、与公众互动交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指引》的出台,对于加强税务网站建设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学习领会《指引》精神,组织学习培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全面细化落实《指引》的各项任务

  《指引》对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提出全面、系统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细化落实职责分工、集约建设、网站功能、安全管理、机制保障等方面工作任务。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探索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推动创新发展。

  (一)理顺职责分工

  1.明确管理职责。税务总局办公厅是全国税务系统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国税务系统网站建设;省税务机关办公室是本系统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和组织协调本系统网站建设。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网信办统筹协调网站安全管理工作。

  2.落实办站职责。税务总局办公厅和省税务机关办公室是本级网站的主办单位,负责网站建设规划、组织保障、信息内容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网站纳税服务频道和栏目建设与管理;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网站平台技术规划、运维和安全防护;各业务部门负责提供主管业务的相关信息和服务,做好有关业务系统与网站的对接和前端整合。

  (二)推进集约建设

  1.实行两级平台建设。全国税务系统按照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两级集中模式建设网站集约化平台,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及市、县税务机关不得单独建设网站平台,不符合要求的网站要整合到集约化平台。集约化平台要持续优化完善功能,加强安全防护。

  2.统筹三级网站开设。税务总局开设门户网站,省、市税务机关在省税务机关集约化平台上开设部门网站,县税务机关不开设网站,通过市税务机关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各级税务机关按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维护,并自行安排有关经费。网站开设、整合和变更备案要按照《指引》规定的流程办理。

  3.统一规范名称标识。网站要以机构名称命名,网站域名要使用“.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符合要求的中文域名。税务网站统一使用新式税服帽徽和“中国税务”组合图案作为徽标,一般不设置宣传语。

  (三)规范网站功能

  税务网站的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纳税服务和互动交流。要规范网页设计,实现展现布局、地址链接和网页标签的规范化、标准化。

  1.规范信息发布。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完善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充分发挥税务网站作为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及时准确发布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和重大政策信息。落实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依法公开各类信息,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健全网站信息更新保障机制,对信息和数据科学分类、及时更新,对无力持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要进行优化调整。

  2.加强解读回应。研究制定重要税收政策时,要同步做好网络宣传解读方案。政策公开发布时,应在税务网站上同步发布解读材料,逐步形成网站政策发布、解读、访谈、评论和纳税咨询为一体的宣传解读链条。制作解读产品,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形式予以展现。涉及税务机关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发布回应信息。涉及税务机关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3.优化纳税服务。要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依托税务网站,整合本单位办税服务资源与数据,统一纳税服务入口,建成集纳税咨询、税法宣传、办税服务、投诉受理、需求管理、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等功能于一体的纳税服务平台,在线发布办税服务事项目录,拓展网上纳税服务功能,完善纳税服务渠道,创新纳税服务手段。细化规范办税指南,列明相关事项及办理要求,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确保内容准确。将纳税服务平台与政策法规库、互动交流平台有机关联,实现综合服务。

  4.推动互动交流。要畅通互动交流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功能,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倾听公众意见建议,接受社会批评监督,搭建税务机关与公众交流的“直通车”。进一步完善局长信箱、税收违法检举、干部违纪举报的审看、处理和反馈机制,认真研判网民意见建议。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和征集活动开展情况的公开工作。定期整理咨询及答复内容,在网民提出类似咨询时,推送可供参考的答复口径。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格管理要求。根据网络安全法等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做好网站安全定级、备案、检测评估、整改和检查工作,网站安全与网站开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明确网站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建立网站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制度,防止数据泄露、损毁、丢失。

  2.强化技术防护。采取必要措施对攻击、侵入和破坏网站的行为以及影响网站正常运行的意外事故进行防范,确保网站稳定、可靠、安全运行。前台发布页面和后台管理系统应分别部署在不同的主机环境中,防止后台管理系统暴露在互联网中。加强用户管理,设置身份鉴别和权限管理机制。

  3.加强监测应急。实时监测网站软硬件环境,留存网站运行日志不少于6个月。建立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监测发现或网民举报的假冒税务网站,要及时商请网信、公安和电信部门处理。

  (五)强化机制保障

  1.健全监管机制。落实常态化监管,每季度开展巡查抽检,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抽查结束后要及时在网站公开检查情况。对问题严重的要进行通报并约谈有关责任人。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网民纠错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定期组织对网站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进行检查。编制网站监管年度报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2.完善运维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制度,指定专门人员对网站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负总责,明确专门人员分别负责网站内容编辑和技术运维。明确栏目责任人,负责栏目的策划、信息编发和内容质量等。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编辑、审核和发布信息。健全读网制度,设立质量管理岗位,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统筹考虑并科学核定内容保障和运行维护经费需要,把网站经费足额纳入预算。编制网站年度工作报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3.拓展协同机制。加强税务网站与宣传部门、主要媒体的沟通协调,提高税务信息的传播力影响力。建立税务网站间协同联动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形成传播合力。上级税务机关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应在12小时内转载;需上级税务机关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并协商发布,共同打造整体联动、同步发声的网站体系。

  三、切实抓好税务网站对标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税务网站建设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社会关注度高。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网站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研究部署《指引》贯彻落实工作,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狠抓任务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要承担网站建设管理主体责任,主动与纳税服务、信息技术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指引》对标落实工作;有关责任部门要根据工作部署,将工作任务逐项落实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三)开展培训交流。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学习《指引》,把提升网上履职能力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知网、懂网、用网的意识和水平。积极建立交流平台,开展业务研讨,交流经验做法,共同提高管网、建网、办网能力。

  (四)强化督查考评。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指引》贯彻落实工作纳入督查督办和绩效管理,及时跟踪问效,推进工作落实。税务总局将根据《指引》要求制定网站评估指标,联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网站评估,以评估促管理、促规范,将评估结果纳入绩效考评。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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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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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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