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看点”多多
发文时间:2021-01-20
作者:张施展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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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立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巩固发票相关的“放管服”改革成果,将数据管理和风险管理理念融入发票管理之中。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公布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改,如果不考虑2019年国务院因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而对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所作的小幅修改,则是自2010年修改后10年来的一次较大修改。


  笔者认为,本次修改的最大亮点是确立了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明确发票分为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与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电子会计凭证入账归档的相关制度形成有效衔接。同时,巩固深化取消发票工本费、取消发票保证金、印制发票由审批事项转变为政府采购事项等一系列“放管服”改革成果。更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改将数据管理和风险管理理念融入发票管理之中,为发票管理现代化奠定制度基础。


  实名办理发票业务


  修改草案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身份验证和发票领用手续”,第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进行身份验证”,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具发票人员应当进行身份验证”。在发票的领用、开具、代开环节进行身份验证,有利于信用社会建设。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纳税人身份被冒用,避免出现“被领票”“被代开”“被开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助力打击使用假发票、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将发票业务纳入实名办税范围,为进一步优化发票业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预留空间,可以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禁止违规使用发票数据


  税务部门不断探索发票信息化,最早可以追溯到1994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目前,发票信息已经全部实现了数字化,并且是税收大数据的重要来源。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充分利用发票与货物流、资金流高度关联的特点,精准引导对接企业需求,指导各地筛选出湖北与外省有采购和销售关系、外省与湖北有采购关系且受疫情影响购销不畅的4万余户重点企业,推动湖北企业与外省企业达成贸易项目6822个,成交额达118亿元。发票数据愈发重要,其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因此,修改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并将其列入第三十七条罚则,在行政法规层面规范发票数据应用,维护纳税人信息安全。


  引入风险管理理念实行差异化管理


  修改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和风险级别,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通过纳税人风险级别确定纳税人发票领用种类及数量,进一步推动发票业务从无差别管理向风险管理、从经验管理向数据管理转变,有利于构建集约高效的现代化发票管理模式,向低风险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办税服务,对高风险纳税人实施更精准的风险管控,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发票管理效能,促进纳税遵从。


  从制度和技术两个层面推进发票管理现代化


  本次修改,基于“保持发票法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原则,采取的是“一定范围必要修改”。考虑到发票管理办法是发票业务的基本法律授权和程序安排,不可能过多涉及实务中的程序性问题,因此需要在其他配套制度中进一步明确,在相关信息化系统中进一步落实。


  在制度层面,一是出台电子发票的具体管理规范;二是修改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是完善发票业务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修改过程中要体现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层级关系、衔接关系和递进关系,保持好发票管理制度体系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在技术层面,持续推进发票系统的优化完善,提升发票业务智能化水平,可以考虑在以下方面重点发力:一是精细化服务,推进发票领用、开具、查验便捷化、个性化、差异化,改善纳税人办税体验;二是精准化监管,综合运用“实名认证+风险等级”开展事中监管,对高风险业务在线阻断,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三是社会化协同,科学规划发票接口服务,组织好第三方对接国家税务总局系统提供发票开具服务,通过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国税总局征管司负责人解读发票管理新模式(2008年)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强化普通发票管理进行了全面部署。文件首次提出了发票管理32字新模式,即“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这一强化发票管理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新模式又蕴涵着什么样的管理思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对此进行了全面解读。


  近年来,制售假发票和兜售假发票的犯罪活动在我国十分猖獗。犯罪分子制售的发票从手工票到电脑票,从商业、服务业到建筑安装业,从一个省、市到全国各地的假发票,包罗万象,应有尽有。值得关注的是,犯罪分子除采取在车站、码头、繁华地带肆意兜售这一传统方式外,还越来越多地利用移动通信和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兜售假发票或从事非法代开发票。假发票从生产、运输、批发到销售,有严密的组织、专业化的管理和分工,俨然已经成为一个“产业”。而且这个“产业”虽经反复打击,却是屡禁不止,规模越来越大。


  制售假发票和兜售假发票犯罪活动何以如此猖獗?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相关负责人认为原因有三:第一是法制不完善,如《发票管理办法》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处罚偏轻;第二是管理不到位,一些制度和要求落不到实处;第三是机制不健全,发票管理没有形成有效的闭环状态。这位负责人说,伪造的人民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所以没有大面积泛滥,就是因为对它们的监督管理机制形成了闭环。比如,人民币会反复回流进银行系统,通过验证筛选,再投入社会流通;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经过交叉稽核检验后方可抵扣,形成监管闭环,使得假票得到有效遏制。而普通发票的使用流程是单向的,普通发票由税务机关发售后到纳税人使用,再到受票方入账,即完成整个流程。由于开具的发票不能回到税务机关,发票在开具和使用环节得不到有效监控,发票开具的真实性得不到验证,形成监管空白。而犯罪分子正是利用税务机关没有闭环的漏洞,使用假发票进行税前列支、抵扣税款,大肆偷逃税款。


  这位负责人指出,消除假发票买方,必须采取标本兼治、打防并举的方式。所谓“打”,就是要不间断地打击制假售假的犯罪行为,通过破获大案要案来遏制假发票泛滥的势头,“打”是治标的主要措施;而“防”是治本的基本内容,就是要通过建立发票管理的长效机制,完善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从制度设计和管理环节上堵塞发票管理的漏洞。


  考虑到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够健全、银行信息共享度较低的现实条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发票管理长期的实践经验,总结归纳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基本内容,就是“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相关负责人对上述32字的发票管理新模式进行了详细解读。他说,目前大量的手工开票,一是难防“大头小尾”;二是票源无法控制,难以根治伪造发票;三是开票信息难以收集,税源难以监控。所以,必须改手工开票为“机具开票”,大力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这样一是可以保证开票的内容真实,防伪程序控制的机打发票同一张票不能重复打印,因而“大头小尾”难以得逞;二是可以防止伪造,税控发票是通过数字防伪、程序加密的,除非破译程序,否则难以伪造;三是可以收集开票数据,手工开票信息无法存储,人工录入不仅工作量大,而且易出错,制度上虽有验旧要求但也难以实现。而机具开票则不同,它可以即开票即存储数据,又有逻辑校验,真实可靠,易于税务机关及时、便捷收集数据,用于同纳税申报数据比对,起到“以票控税”的作用。“有奖发票”是借助奖励机制,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参与监督纳税人开票,落实“逐笔开具”发票的要求:“发票查询”则为广大消费者、财会人员、税务机关识别真假发票提供有力工具,使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或非税控发票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并及时得到检举,从而达到有效遏制假发票和虚开发票的目的。


     这位负责人指出,在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从强化发票环节管理入手,对发票管理过程中的印制、发售、开具、缴销和日常管理等环节均进行了严格规范,这些措施着力于发票的基础性管理,将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奠定坚实的基础。


  这位负责人表示,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今后国家税务总局会像公安机关对待毒品犯罪一样,严厉打击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打击假发票将成为税务稽查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发票检查也将列为税务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将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将积极落实“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发票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态势,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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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显示 “已实缴”?可能是陷阱!三步戳穿虚假出资,追股东还债

公司欠 100 万,工商查股东已实缴,法官驳回追加申请?

  上周当事人找我,才发现股东用过桥资金搞虚假出资,转完股就跑路!今天教你三步戳穿猫腻,让逃责股东掏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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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先搞懂:为什么工商 “已实缴”,法官却不支持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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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步:先冻资产,别让股东跑了

  发现工商 “已实缴” 但公司没钱,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

  ♦冻结股东名下的房产、银行卡、股权(哪怕股权已转给 “替罪羊”,如果能证明 “转让是恶意逃债”,也能冻结);

  ♦目的:一是防止股东继续转移资产,二是给股东施压 —— 他看到资产被冻,可能主动协商还款,减少后续麻烦;

  ♦关键:保全要 “快”,别等股东把资产全转走了才行动,最好在起诉时就同步申请。

  第二步:用 “律师调查令”,撕开虚假出资的伪装

  工商信息和验资报告没用,必须查 “银行流水和账册”,这一步需要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重点查 3 个方向:

  1. 查 “出资款的流水”:看是不是 “快进快出”

  核心逻辑:

       真实出资的钱会 “留在公司用”(比如买设备、发工资),虚假出资的钱会 “短期内转走”;

  取证重点:

  ♦查股东 “出资时” 的银行流水(比如 2023 年 1 月,股东转 100 万进公司账户,对应工商实缴登记时间);

  ♦再查 “出资后 1-3 个月” 的流水(如果 1 月进账,2 月就把 100 万转给 “某商贸公司”“某个人账户”,且没有业务合同、借条,基本就是 “过桥资金”);

  案例:

       我帮当事人查过一个股东,出资 100 万后 5 天,就把钱转给 “他老婆控制的另一家公司”,流水备注 “往来款”,但没任何业务凭证,直接坐实 “抽逃出资”。

  2. 查 “公司账册”:看是不是 “账实不符”

  核心逻辑:

      真实出资会记入 “实收资本”,虚假出资可能 “不入账” 或 “记假账”;

  取证重点:

  ♦查公司的 “会计凭证”(如果出资款转走时,账上只写 “还款”,但没借条、没还款协议,就是漏洞);

  ♦查 “资产负债表”(如果 “实收资本” 有 100 万,但 “货币资金” 只有 1 万,且没有其他资产增加,说明钱被转走了);

  3. 查 “关联关系”:看钱是不是 “转给自己人”

  核心逻辑:

       虚假出资的钱,大多会转到股东的 “关联方”(老婆、子女、关联公司)手里,不会转给陌生人;

  取证重点:

  ♦查 “收款方” 的工商信息(比如转走的 100 万到了 “某科技公司”,查这家公司的股东 / 法人,发现是出资股东的小舅子,就是关联方);

  ♦查 “股东的亲属关系”(通过结婚证、户口本,证明收款方是股东的家人);

  关键:

       关联转账 + 无业务凭证,能证明 “钱是股东故意转走的,不是正常经营支出”。

  第三步:写 “精准申请书”,用证据说服法官

  拿到流水、账册、关联关系的证据后,重新写《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重点突出 3 点:

  ♦股东的虚假 / 抽逃行为:比如 “2023 年 1 月 5 日,股东张某转入公司 100 万(用于验资),1 月 12 日即转给其配偶控制的 A 公司,无任何业务合同或借款协议,属于抽逃出资”;

  ♦转让股权是 “恶意逃债”:比如 “张某 2023 年 2 月抽逃出资后,3 月就将股权以 1 元价格转给无固定收入的李某(替罪羊),转让时明知公司欠申请人 50 万,属于恶意逃债”;

  ♦法律依据要准确:引用《公司法解释三》第 13 条(未履行 /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担补充责任)、第 14 条(抽逃出资,股东担责任)、第 18 条(转让未实缴股权,原股东担责),让法官明确 “股东必须担责”。

  三、律师提醒:3 个关键取证方向,别遗漏!

  1.盯紧 “时间差”:出资后随即大额转出,且无合理理由,大概率是虚假出资;

  2.抓 “关联方”:收款方是股东的家人、朋友、关联公司,哪怕备注往来款,也可能是抽逃;

  3.找 “自认证据”:如果和股东沟通过,保存聊天记录(比如股东说 “当时那笔钱是借的,验完资就还了”),这是直接证据!

  工商 “已实缴” 不是股东的 “免罪金牌”,只要找到 “快进快出、关联转账、账实不符” 的证据,就能追加他担责!

买赠业务财税处理:政策解析与实务指引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买赠模式作为常见的促销手段,能有效提升销售额与客户粘性。然而,其背后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及开票规范,却因政策细节差异和地方执行口径不同,成为财税管理的重点与难点。本文结合政策规定与实务案例,从财税角度拆解买赠业务的核心处理要点,助力企业合规管控风险。

  一、从稽查案例看买赠业务的财税风险底线

  税务稽查是检验企业财税处理合规性的重要窗口,某“喵公司”买赠案例便清晰划定了风险边界。案例中,该公司在销售货物时搭配赠送的商品,因属于“买一赠一”的组合销售范畴,未被认定为“视同销售”;但对于无正常购进记录、直接用于赠送的商品,税务机关判定其不符合买赠业务的实质,需按“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这一案例明确传递出核心原则:买赠业务的合规前提是“关联性”与“合理性”。只有基于真实销售行为、伴随主商品交易发生的赠送,才可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若赠送商品与主销售无直接关联(如无购进依据、单独无偿赠送),则需按视同销售履行纳税义务,企业需警惕此类风险。

  二、买赠业务核心税种的政策解析

  (一)企业所得税:全国统一的“公允价值分摊”规则

  关于买赠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给出了明确且统一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如,企业以1000元销售一台公允价值800元的冰箱,同时赠送一台公允价值200元的微波炉,需将1000元销售额按8:2的比例分摊,分别确认冰箱销售收入800元、微波炉销售收入200元,而非将微波炉视为捐赠不计收入或单独计税,这一规则为企业所得税处理提供了清晰依据。

  (二)增值税:总局无明确规定,地方执行口径有差异

  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针对买赠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出台统一政策,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买赠不属于无偿赠送”,无需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具体处理方式需参照地方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主要分为两类:

  - 按“公允价值分摊”处理:以四川(2011年6号、7号公告)、贵州(2012年第12号公告)为代表,明确买赠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可比照企业所得税规则,按主商品与赠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总销售额,分别计算两者的增值税计税依据。

  - 按“商业折扣”处理:以江西(2013年第12号公告)为代表,要求企业将买赠业务视为商业折扣,若主商品与赠品税率一致,可直接按折扣后金额计税;若税率不同,则需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商品的销售额,避免因税率差异引发计税冲突。

  三、买赠业务的开票方式:合规与实务的平衡

  开票是买赠业务财税处理的“最后一公里”,需同时满足税务合规要求与企业实务操作便捷性,常见方式有三种:

  1. 商业折扣开票:这是最普遍的方式,企业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主商品、赠品的原价,再标注总折扣金额,最终按折扣后金额计税。但需注意,若主商品与赠品税率不同,此方式易因“折扣金额无法拆分”导致税率适用争议,需谨慎使用。

  2. 公允价值分摊开票:完全遵循企业所得税处理逻辑,在发票上分别列示主商品与赠品的名称、公允价值,再按分摊后的金额填写销售额与税额,实现“税会处理一致”,尤其适用于执行“公允价值分摊”口径的地区(如四川、贵州)。

  3. 折扣分摊结合开票:融合前两种方式的优势,先按公允价值拆分总销售额,再在发票上注明对应折扣,既符合江西等地“商业折扣”的政策要求,又能清晰区分不同税率商品的计税依据,是兼顾多地政策的实务优选。

  四、买赠业务的拓展场景与特殊处理

  除常见的“买物赠物”外,企业还会遇到一些拓展场景,其财税处理需结合业务实质判断:

  - 业务分类:买赠业务可分为“组合销售”(如买手机赠耳机,主赠品均为销售商品)和“附赠”(如买家电赠安装服务,赠品为服务),两者均需基于“主销售行为”确认,不得脱离主交易单独认定。

  - 附赠服务的增值税处理:目前总局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参照“混合销售”规则,按主商品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如买家电赠安装服务,按家电的13%税率计税,而非服务的6%税率)。

  - 消费体验类赠送:酒店住宿送矿泉水、飞机出行送餐饮等,属于企业为提升消费体验提供的“配套服务”,并非独立的买赠业务,无需在发票上单独体现赠品,按主服务(住宿、航空运输)的全额计税即可。

  五、总结:买赠业务财税处理的核心原则

  企业处理买赠业务时,需牢牢把握三大核心原则:政策依据优先,以国税函[2008]875号文为企业所得税处理基础,结合地方口径确定增值税方式;业务实质为王,判断赠送行为是否与主销售直接关联,避免“无偿赠送”的视同销售风险;开票清晰合规,根据地区政策选择匹配的开票方式,确保发票信息与计税依据一致。

  只有将政策细节与实务场景深度结合,企业才能在享受买赠促销红利的同时,实现财税处理的合规化、精细化,有效规避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