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社函[2019]第14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447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 2019-07-08
文号:财社函[2019]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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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庆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政府社保投入,降低企业社保负担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对财政方面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减轻企业社保负担办法措施的建议

  近年来财政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多次出台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措施,一定程度减轻了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同时,考虑到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改革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同时,进一步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测算,起草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报请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明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可降至16%,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明确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明确妥善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实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使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落实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有关政策措施,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二、关于在社会保险工作上进行整体布局的建议

  近年来,各级财政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目标要求,扎实推进各项改革,持续加大投入力度,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是不断加大对社会保障和就业领域的支持力度。2014-2018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累计达到108081.5亿元,年均增长14.1%,比同期全国财政支出增幅高出4.3个百分点。同时,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逐年稳步提高,已由2014年的10.5%增加到2018年的12.3%,五年增加了1.8个百分点。

  二是稳步推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2017年11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明确划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对社保基金会享受企业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作出了制度安排。按照相关工作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经过各方努力,目前划转试点工作已基本完成。中央层面,完成了两批共24户中央企业的划转工作;地方层面,浙江省、云南省两省的划转试点工作也已完成。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应交利润等国有资本收益形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根据国资国企改革的需要,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重点用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国家重点发展战略和资本金注入,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支持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继续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等方面。

  三是不断完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政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储备资金,主要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基金投资须满足相关投资规定,以确保安全和保值增值为核心,坚持按照审慎、稳健的原则开展投资运营。2001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以及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2006年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增加境外投资渠道。此后,为满足基金保值增值需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渠道逐步拓宽,涵盖了企业债、股票、优先股、未上市股权、证券投资基金、产业和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贷款项目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继续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投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境外投资等,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继续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社会保障司010-68551486

财政部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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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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