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是否一定永远不能抵扣
发文时间:2021-01-14
作者:高继峰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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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月,某选矿厂成立并成为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2018年1月采购一套不含税总价值为4000万元的机器设备,该套设备预计可使用年限10年,进项税额680万,该设备当月投入使用。2018年1月-2020年12月期间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并一直生产。2021年准备再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并采取一般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该企业询问当地税局是否还可继续抵扣进项税额。税务局对此展开讨论,出现了两种既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扣除,其依据是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是按照征收率3%缴增值税,该设备也已经被使用,现在已经是旧设备了,所以,无法再行扣除进项税额。另一种意见是可以继续扣除,依据是该企业现在已经恢复为一般纳税人身份,并按照一般计税方式计税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并不取决于纳税人身份,而是取决于计算增值税额的方法。


  目前,按照应税收入规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但是,计算增值税款的方法却并不是完全按照纳税人身份来分类设计。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但,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也即并非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跟小规模纳税人一样按照简易方式计算税款的,按照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该计算方法的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根本不需考虑进项问题,也就根本不存在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因此,只有具备一般纳税人身份并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式的纳税人才会根据销项税款-进项税额的结果来计算实际应纳税款,这也才会涉及到进项税额。据此,根本就不存在哪个身份的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只有哪个计税方式可以抵扣进项的问题。


  其次,即便是采取一般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也并非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


  2017年第二次修订的《增值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用列举法规定下列4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根据该条例规定,判断“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本就不是根据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个“身份”标准,而采用了“进项资产使用用途”来做为进项税额是否可扣除的标准。根据使用用途,又可将其分为三类:


  第一类,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是不可扣除进项。这取决于简易计税的方式是当期销售额×征收率,根本不涉及到进项税额问题。无论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税额就不能抵扣。这就既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征收率这个简易计税方式,也包括一般纳税人全部采取简易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还包括一般纳税人部分项目采取一般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额部分项目采取简易征税方式计算增值税中的后者。也即,不但,小规模纳税人和全部采取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必然不能抵扣进项税,而且,采取一般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对采取简易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额项目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比如,建筑公司对所提供的建筑服务采取一般纳税方式,对其所提供的商砼服务采取按照收入的3%征收率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税款,商砼所对应的进项如机器设备、耗电、维修服务、耗材等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


  第二类,免征增值税项目不能抵扣进项是根据收入与成本匹配原则,这也是税法的一贯原则。收入免税,其成本自然就不能扣除。


  第三类,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并未投入到增值税应税项目中去,根据收入与成本投入匹配原则,该部分进项税额当然也不能抵扣。正所谓“有投入才会有产出”,产出必然对应相应的投入。增值税也是按照项目来核算的,也是根据生产要素来扣除进项税额的,不同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对应不同的生产要素,非生产要素与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并无直接关联,自然在计算税额时不得扣除其进项税额。


  因此,进项税额的抵扣是根据购进的生产要素用途来决定的,与计税方式相关,但与其身份无关。


  再次,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并非永远全部不能扣除。


  只有专门用于上述4类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才不能扣除进项税额。为了更确切地表达究竟什么进项税额才不能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以及2019年11月《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第一项都做了相同的表述。其规定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众所周知,有些资产既可用于职工福利,又可用于生产经营,比如综合办公楼,就会一部分作为食堂,一部分作为办公之用,有些可能还会有部分资产作为老板作为私人生活之用,那么,就只能按照综合楼的建筑面积进行分割确认办公用房部分面积,从而确认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再比如,有的机器设备系列产线既可能生产了增值税应税产品,也可能生产了免税的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税额的产品,那么,就必须准确区分使用用途,落实到具体的机器设备。如何操作,《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就给出了很好的办法,其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只有这样,根据“用途”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判断标准,不搞一刀切,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不枉不纵,才会切实避免纳税人利益受损,避免国家利益受损。


  最后,进项税额抵扣是随着资产用途变化而变化的。


  购进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应当是随着资产用途变化而变化,不是一成不变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这个规定就体现了进项税额是随着“购进生产要素的使用用途变化”而变化的,并非一成不变的。


  非但如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在第二条也规定了原增值税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的有关政策。其第一项第8点就规定:按照《增值税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行税额的项目,可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据此规定可知,原来工业企业因为购买的固定资产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现在由于改变了用途用于了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即用于了上述4项不得抵扣进项之外的用途是可以抵扣。


  综上,本案中选矿厂购买的机器设备用于了生产经营项目,并且该项目现在并非“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即,2018-2020年是不能扣除进项税额的,2021年是可以抵扣进行项税额的。假定其设备预计残值率5%,2020年12月31日账面净值为4000×(1-5%)×7/10=2660万,2018年已抵扣进项税额已经被全部转出了,那么,其还可继续在2020年抵扣进项税额2660×17%=45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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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会出现这些开票阻断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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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税务技术升级: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十七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准确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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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地,技术封堵漏洞:

       11月底税务系统升级后,系统建立了硬性的“前馈控制”机制:在开具特定品目发票前,系统会强制校验是否存在已报送的对应服务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法开票,从技术上杜绝了不规范行为。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所称的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包括:

  (一)纳税申报代办。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务合规计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八)其他税务代理。

  注意:不具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能违规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四类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3、电子税务局开具发票的具体操作如下:

  (1)登录电子税务局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入电子税务局页面,选择【企业业务】,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手机号、密码,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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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发票开具页面

  登录后,进入【我要办税】模块,选择【发票使用】,点击【蓝字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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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具涉税专业服务发票

  进入蓝字发票开具页面后,点击【立即开具】,可选择开具“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选择票类”可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选择后点击【确定】,跳转至提示选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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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择开票单位

  选择已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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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写开票信息

  填写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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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开具发票

  根据实际业务,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输入开票信息中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填写完整开票信息后,点击【发票开具】,即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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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操作指引

  01如何报送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报送协议要素信息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和委托方发起两种方式。

  (1)若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image.png

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新增”,录入相关信息,点击“确定”新增一条协议信息。点击“导入”,下载模板,按照模板要求填写完整后再选择文件进行清单导入,可批量导入协议信息。勾选需提交的协议,点击“提交”完成协议报送。

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注意:若服务项目包含“纳税申报代理”或“其他税务事项代理”,还需委托方确认才能完成协议采集。委托方登录新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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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最多可同时报送30条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2)若由委托方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实名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image.png

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我的代理机构”-“新增”。再次点击“新增”,根据业务实际填写委托服务项目,如“纳税申报代理”“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等,对应添加服务大类、服务中类、功能权限及服务人员,点击“确定”。

image.pngimage.png

第三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企业业务”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image.pngimage.png

02变更或终止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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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变更或终止协议。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编辑”变更协议信息。勾选想终止企业信息,点击“终止”终止协议。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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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醒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热点问答

  Q:在批量采集协议要素模块提交导入的清册后,显示“部分信息导入失败”,是什么原因?

  A:提交清册后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在表格中填写信息时更改了表格的格式,如粘贴复制时带格式粘贴,改变单元格下拉选项里的内容等,因此填写该表格时务必注意不得改变原有表格的格式及选项内容。

  Q:报送协议后在办税进度查询里显示导入失败并提示“与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有效的服务协议”,是什么原因?

  A: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导入的新协议服务时间与以往导入的旧协议服务时间存在重叠,即新导入的协议服务时间起应在旧协议服务时间止之后,如旧协议服务时间为“2022-01-01至2023-01-01”,新协议服务时间起应为“2023-01-02”或之后。

  Q:之前报送了协议要素信息,但是有一些客户我已经不做了,协议要素怎么取消?

  A:协议要素信息在协议的服务期限到期后会自动终止,无需额外操作,若在未到期前停止服务,可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中选择相应协议要素信息进行终止操作。

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