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损失准备金年末账载金额减去年初金额究竟是什么含义
发文时间:2021-01-13
作者:herozgq
来源:财税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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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篇文章我们要和大家交流的就是,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针对贷款损失准备金年末账载金额减去年初金额,这个计算的数字究竟包含了什么样的政策含义。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在2020年以前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对于贷款损失准备金是这样展示的:




  在原先表格中,直接展示的就是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账载金额。通过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比较进行纳税调整。


  那在2020年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我们对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展示规则就不一样了:




  在2020年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没有让我们直接填列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账载金额,而是先让我们填报“上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账载金额)”(第3列)和“本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账载金额)”(第4列)。最后在第11列“纳税调整金额”中,4-3体现了这个会计上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变化的金额。


  因此,在这篇文章中,我们首先要来给大家分析一下,对于“4-3”即本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账载金额)-上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账载金额)这个数字究竟表达的是什么含义:


  1、仅仅表达的是会计上针对当期贷款余额变化,新增计提的准备金进入当期会计损益的金额;


  2、包含了当期贷款余额变化,新增计提的准备金进入当期会计损益的金额、当期贷款损失核销影响损失的金额和以前年度核销贷款当期收回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即属于这三个效应的合计数。


  这个问题大家必须首先要搞清楚,否则后面听课的时候,包括我们去论证填报逻辑的时候就会混淆。很多人对我们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BUG终于在2020年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完善了——我们一起看看新规则如何进行填报》这篇文章中提到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税收处理原理不理解,实际上也包含对这个“4-3”究竟表达的是哪种含义有误解。


  由于“4-3”表达的是会计金额,因此在讨论前,我们对于金融企业会计上针对准备金计提、坏账核销和以前年度核销坏账收回的会计处理规则首先要明确:


  1、金融企业核销贷款损失不是直接进入当期损益,而是冲减准备金(包括贷款转让损失):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XX贷款


  2、金融企业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贷款也不直接进入当期损失,而是增加准备金


  借:XX贷款


  贷:贷款损失准备


  3、金融企业期末根据当期贷款余额需要保持的准备金金额进行一次性计提进入损益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减值准备


  在这个前提下,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假设2020年初,某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是M,年末根据当期各项贷款余额计算出来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年末数是N。当期核销贷款P,当期收回以前年度贷款金额是T。


  下面,我们来看不同的账务处理方式:


  方式一:就是我们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BUG终于在2020年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完善了——我们一起看看新规则如何进行填报》展示的一样,企业核销贷款损失时冲减准备,同时系统自动按同样金额增加计提一笔准备进入损益。企业收回以前年度核销贷款时,企业增加准备,同时系统自动按同样金额冲减一笔准备进入损益。


  借:贷款减值准备P


  贷:XX贷款P


  借:资产减值损失P(影响损益金额)


  贷:贷款减值准备P


  收回以前年度核销贷款时:


  借:XX贷款T


  贷:贷款减值准备T


  借:贷款减值准备T


  贷:资产减值损失T(影响损益金额)


  那我们来看一下“贷款损失准备”这个账户的变化:




  我们知道,贷款损失准备账户的期末金额N是根据年末贷款资产余额计算出来的。因此,期初是M,期末是N,我们假设N-M=S。因此,企业会计期末账务处理是:


  借:资产减值损失S(影响损益金额)


  贷:贷款减值准备S


  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如果按照我们上面的那个账务处理,S的政策含义就很清晰,他不包括当期贷款损失核销金额,也不包括当期收回以前年度贷款增加损益的金额。就是针对年初和年末贷款资产余额的变化,当期计提或重回的准备金的金额。


  但是,有人会质疑我们的账务处理方式,大家会说,我们不是这样处理的。我们平时贷款核销就直接减少准备,收回以前年度核销贷款就增加准备,然后就是期末一次性补计提准备。那我们就来看一下方法二:


  企业核销贷款损失时冲减准备:


  借:贷款减值准备P


  贷:XX贷款P


  企业收回以前年度核销贷款时增加准备:


  借:XX贷款T


  贷:贷款减值准备T


  好了,我们在年末补充计提前来看一下“贷款损失准备”账户的变化:




  我们来看一下,不管你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金额M和期末必须要达标的金额N,这两个数字是不变的。


  也就是M对应的就是“上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账载金额)”(第3列),N对应的就是“本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账载金额)”(第4列)。


  如果你的账务处理是这样,那期末准备计提进入当期损失金额就不一样了,假设是Q:


  借:资产减值损失Q


  贷:贷款减值准备Q


  但是请注意,不管怎么账务处理,我们强调的是,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M和期末数N是不变的:


  按照第二种方法,我们来看一下:


  M-P+T+Q=N


  那“4-3”也就是N-M=Q-P+T


  对比我们方法一:N-M=S


  我们说了,在方法一中我们可以看得很清楚,S这个金额就是针对金融企业贷款资产年末数和年初数变化而新增计提的准备金金额,不包含当期贷款核销和收回的因素。


  那如果我们用方法二呢,N-M=Q-P+T


  这里我们要注意,在方法二中的Q就是包含三个因素的金额:1、贷款资产期初数和期末数变化而增加(减少)计提准备金的金额;2、当期核销贷款的金额;3、当期收回以前年度核销贷款的金额。


  但是,在方法二中N-M=Q-P+T,这个金额一定是等于方法一中的S的。原因很简单,不管哪种方法,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期初数M和期末数N都是一致的。


  因此,我们这里就要告诉大家这样一点,不管各家银行对于准备金核算的会计方法有什么样的差异,在2020年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中,“4-3”即本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账载金额)-上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账载金额)就是仅仅表达了会计上针对当期贷款余额变化,新增计提的准备金进入当期会计损益的金额的含义,不包括贷款损失核销和收回对损益影响的金额。


  我们在这篇文章先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后,我们下一篇就来具体讲讲贷款损失准备金各种转回情况下针对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理念和方法,以及进一步谈一下《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这张表的设计逻辑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2011年1月的解答——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如何扣除?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在执行上是否有矛盾?我理解,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财税[2009]99号文件计提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减去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后的余额按财税[2009]64号文件计提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不知是否正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与贷款损失准备在比例计提有区别,但在计算方法应一致。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的贷款资产余额×适用比例%-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的贷款准备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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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八)其他税务代理。

  注意:不具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能违规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四类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3、电子税务局开具发票的具体操作如下:

  (1)登录电子税务局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入电子税务局页面,选择【企业业务】,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手机号、密码,点击“登录”。

image.png

(2)进入发票开具页面

  登录后,进入【我要办税】模块,选择【发票使用】,点击【蓝字发票开具】;

image.png

(3)开具涉税专业服务发票

  进入蓝字发票开具页面后,点击【立即开具】,可选择开具“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选择票类”可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选择后点击【确定】,跳转至提示选择【是】;

image.png

(4)选择开票单位

  选择已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的单位;

image.png

(5)填写开票信息

  填写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

image.png

 (6)开具发票

  根据实际业务,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输入开票信息中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填写完整开票信息后,点击【发票开具】,即可完成。

image.png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操作指引

  01如何报送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报送协议要素信息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和委托方发起两种方式。

  (1)若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image.png

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新增”,录入相关信息,点击“确定”新增一条协议信息。点击“导入”,下载模板,按照模板要求填写完整后再选择文件进行清单导入,可批量导入协议信息。勾选需提交的协议,点击“提交”完成协议报送。

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注意:若服务项目包含“纳税申报代理”或“其他税务事项代理”,还需委托方确认才能完成协议采集。委托方登录新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image.png

温馨提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最多可同时报送30条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2)若由委托方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实名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image.png

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我的代理机构”-“新增”。再次点击“新增”,根据业务实际填写委托服务项目,如“纳税申报代理”“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等,对应添加服务大类、服务中类、功能权限及服务人员,点击“确定”。

image.pngimage.png

第三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企业业务”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image.pngimage.png

02变更或终止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image.png

第二步:变更或终止协议。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编辑”变更协议信息。勾选想终止企业信息,点击“终止”终止协议。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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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醒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热点问答

  Q:在批量采集协议要素模块提交导入的清册后,显示“部分信息导入失败”,是什么原因?

  A:提交清册后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在表格中填写信息时更改了表格的格式,如粘贴复制时带格式粘贴,改变单元格下拉选项里的内容等,因此填写该表格时务必注意不得改变原有表格的格式及选项内容。

  Q:报送协议后在办税进度查询里显示导入失败并提示“与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有效的服务协议”,是什么原因?

  A: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导入的新协议服务时间与以往导入的旧协议服务时间存在重叠,即新导入的协议服务时间起应在旧协议服务时间止之后,如旧协议服务时间为“2022-01-01至2023-01-01”,新协议服务时间起应为“2023-01-02”或之后。

  Q:之前报送了协议要素信息,但是有一些客户我已经不做了,协议要素怎么取消?

  A:协议要素信息在协议的服务期限到期后会自动终止,无需额外操作,若在未到期前停止服务,可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中选择相应协议要素信息进行终止操作。

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