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高技[2017]1245号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7-06-26
文号:发改高技[2017]12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大力发展分享经济,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发展质量,有利于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和拓展扩大就业空间,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和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促进分享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充分发挥分享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我们研究编制了《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统计局

  2017年7月3日


附件


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


分享经济作为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涌现的新业 态新模式,正在加快驱动资产权属、组织形态、就业模式和消费方 式的革新。推动分享经济发展,将有效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便 利人民群众生活,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 略,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 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分享经济创新创业活跃,发展迅速,利用“互 联网+”,创造众多新业态,化解过剩产能,带动大量就业,显示出 巨大发展活力与潜力,已成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更广范围、 更深程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但是, 分享经济发展也面临着认识不统一、制度不适应、保障不健全等诸 多问题和挑战。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 体要求,为加强预期引导,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现 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分享经济在现阶段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 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的新型经济形态。


二、分享经济强调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相对分离,倡导共享利用、 集约发展、灵活创新的先进理念;强调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弹性匹配,实现动态及时、精准高效的供需对接;强调消费使用与生产服务的深度融合,形成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发展模式。


三、促进分享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要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目标,以支持创新创业为 核心,以满足消费需求和消费意愿为导向,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 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发 展与监管并重,积极探索推进,加强分类指导,创新监管模式,推 进协同治理,健全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强化发展保障,充分 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支持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 探索分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


四、合理界定不同行业领域分享经济的业态属性,分类细化管 理。加强部门与地方制定出台准入政策、开展行业指导的衔接协调, 避免用旧办法管制新业态,破除行业壁垒和地域限制。清理规范制 约分享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商事登记等事项,进一步取消或放宽 资源提供者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审慎出台新的市场准入政策。拟出 台各项市场准入、监管措施,必须事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充分开展咨询评估,提高政策透明度。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安全意识,对 于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文化安全、金融风险等密切相关的业态和模式,严格规范准入条件。


五、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 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强化地方政府自主权和创造性,做好与现有社会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衔接,完善分享经济发展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 充分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创新网络业务监管手段。 加快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平台 企业要加强内部治理和安全保障,强化社会责任担当,严格规范经 营。行业协会等有关社会组织要推动出台行业服务标准和自律公约, 完善社会监督。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要强化道德约束,实现共享共 治,促进分享经济以文明方式发展。


六、根据分享经济的不同形态和特点,科学合理界定平台企业、 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权利、责任及义务,明确追责标准和履责范 围,研究建立平台企业履职尽责与依法获得责任豁免的联动协调机 制,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平台企业应建立相应规则,严格落实网络 主体资格审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政府监督执法和权 利人维权。资源提供者应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积极配合相关调查。 消费者应依法合规使用分享资源。


七、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鼓励 行业组织依法合规探索设立分享经济用户投诉和维权的第三方平 台。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个人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加强对分享经济发展涉及的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创造、运用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分享经济需求,创新金融产 品和服务。研究制定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保险政策,积极利用保险等市场机制保障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鼓励和引导分享经济企业开展有效有序竞争。切实加强对 分享经济领域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管与防范,维护消费者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营造新旧业态、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严 禁以违法手段开展竞争,严厉打击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


九、积极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用,依法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 无缝对接,打破信息孤岛,建立政府和企业互动的信息共享合作机 制,充分利用互联网信用数据,对现有征信体系进行补充完善,并 向征信机构提供服务。积极引导平台企业利用大数据监测、用户双 向评价、第三方认证、第三方信用评级等手段和机制,健全相关主 体信用记录,强化对资源提供者的身份认证、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 提升源头治理能力。依法加强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 等信息在线披露,大力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平台企 业要健全信用信息保全机制,承担协查义务,并协同有关部门实施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十、鼓励和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分享经济平台企业有序“走出去”,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构建跨境产业体系,打造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分享经济平台企业。


十一、大力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公共 服务资源分享,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升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大政府部门对分享经济产品和服务的购买力度,扩大公共服务需求。在城乡用地布局和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中,充分考虑分享经济发展需求。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分享 人才智力、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科研成果等创新资源与生产能力。


十二、积极发挥分享经济促进就业的作用,研究完善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措施,切实加强劳动者 权益保障。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对与从业 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平台企业,以及依托平台企业灵活就业、自主创 业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十三、研究完善适合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依法加强对平台企业涉税信息的采集和税收风险分析工作,加快推进线上线 下一体化管理。推广应用电子发票,不断提高分享经济纳税服务的信息化水平,持续增强分享经济纳税服务能力。


十四、建立健全反映分享经济的统计调查指标和评价指标。充 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创新统计调查方法,推动部门统计 信息共享,多渠道收集相关数据并建立数据库,完善统计核算,科 学准确评估分享经济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和增加居民 收入、扩大国内消费等方面的贡献。


十五、加强释法、修法工作,按程序及时调整不适应分享经济 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不断优化法律服务。在相关立 法工作中,根据国家有关战略部署和分享经济发展特点进行设计,加强制度与监管的适应性。根据需要及时研究制定分行业分领域分享经济管理办法。


十六、各地区、各部门要担起责任,主动作为,切实加强对分享经济的深入研究,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发展环境,创造良好社会 预期,务实推进分享经济健康快速发展。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和地区 先行先试,充分发挥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的支撑作用和双 创示范基地的示范作用,不断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开展相关探索实践。“互联网+”行动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分享经济发展的统筹协 调和政策解读,条件成熟时推动成立分享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为 政府决策提供重要支撑。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