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9-08
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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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财税改革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和1993年五次清理的基础上,对建国以来至1995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339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419件。现将这两部分共758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附件: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


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综合类

      1.关于基层税务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发放标准的通知(1986年10月9日财政部发出)

  2.请抓紧解决肉价补贴执行中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发出)

  3.关于明确工会预算外资金范围的复函(1988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出)

  4.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13日财政部发出)

  5.对关于要求明确财政“专户储存”资金是否计息以及如何计息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出)

  6.关于批准船检收费使用专用票据的复函(1991年10月15日财政部发出)

  7.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1992年6月11日财政部发布)

  8.关于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划转、核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2年7月25日财政部发出)

  9.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

  10.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月18日财政部发布)

  11.关于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解缴和使用问题的通知(1995年3月17日财政部发出)

  12.关于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6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3.关于中央在京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

  (二)预算管理类

       1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1980年11月10日财政部发布)

  15.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1982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6.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收入和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1982年10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7.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4月29日财政部发布)

  18.关于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和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0.关于重申中央四个部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必须严格执行“三七”比例分成的通知(1989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1.对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费收入结余是否上缴的请示》的复函(1990年4月9日财政部发出)

  22.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1990年8月13日财政部发出)

  23.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范围暂行规定(1990年10月16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财政部发布)

  24.关于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发展陆上业务、进行石油制品生产缴纳“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及“矿区使用费”的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7月25日财政部发出)

  25.关于严格执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1991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出)

  26.关于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控制指标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1991年12月1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27.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1991年12月1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发出)

  28.关于外地驻浦东、海南、深圳地区集团单位购买几种主要专控商品指标单列试点的通知(1993年4月2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29.关于调整社会集团购买力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管理范围的通知(1993年4月28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30.关于对部分专项控制商品委托审批权的通知(1993年5月26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31.关于取消购买轿车控购审批的通知(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出)

  (三)国家债务类

      32.关于对倒卖国库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的规定(1987年7月17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办法(试行)(1993年6月21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实施细则(试行)(1993年7月22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35.地方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办法(1993年8月6日财政部发布)

  36.关于提高特种定向债券手续费率的通知(1995年9月15日财政部发出)

  (四)税收类

      37.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1974年6月21日财政部发布)

  38.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1年6月2日财政部发出)

  39.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1年6月8日财政部发出)

  40.关于对外籍轮船运输收入征收所得税的通知(1982年2月26日财政部发出)

  41.关于对专利权、专有技术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2年5月8日财政部发出)

  42.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取得的存款、贷款利息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2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出)

  43.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3年7月5日财政部发出)

  44.关于外商委托我国公司企业代销、寄售商品或设立维修服务站代销零配件征税问题的通知(1983年10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7.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9.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

  50.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51.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52.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布)

  54.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1985年1月21日财政部发出)

  55.关于对国营对外承包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5年3月11日财政部发出)

  56.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1985年4月1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出)
  57.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5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
  58.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
  59.盐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1985年7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6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5年7月22日财政部发布)
  61.关于外国公司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纳税问题的补充规定(1985年9月4日财政部发布)
  62.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1985年9月12日财政部发布)
  63.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1985年9月18日财政部发布)
  64.关于对国营商业企业经营的商品批发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5年9月27日财政部发出)
  65.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1985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布)
  66.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85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
  67.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85年11月15日财政部发布)
  68.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5年12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69.关于对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补充规定(1985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
  70.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1986年1月25日财政部发布)
  71.对节约能源管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72.关于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得以其人民币收入代替外币收入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17日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73.关于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21日财政部发出)
  74.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1986年3月29日财政部发布)
  75.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奖金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
  76.关于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1日财政部发布)
  77.关于国营企业奖金税有关几个问题的通知(1986年4月3日财政部发出)
  78.关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1986年4月18日财政部发布)
  79.关于对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6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布)
  80.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收入和所得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6年7月10日财政部发出)
  81.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7月30日财政部发出)
  82.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1986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年8月28日财政部发出)
  83.关于征收银行、保险系统奖金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3日财政部发出)
  84.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6年10月11日财政部发出)
  85.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出)
  86.关于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企业的亏损结转、资产折旧以及费用摊销年限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27日财政部发出)
  87.关于石油工业服务性业务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出)
  88.关于对农垦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出)
  89.关于对电力工业企业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通知(1986年11月15日财政部、水电部发出)
  90.关于对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91.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发出)
  9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6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布)
  93.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收购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纳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出)
  94.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若干政策规定(1986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
  95.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96.关于认真执行《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87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出)
  97.关于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2月17日财政部发出)
  98.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1987年2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99.关于对文物商店征收有关税费的通知(1987年3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00.关于国营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增加的利润减征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7年3月18日财政部发布)
  101.关于改进对工业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征税规定的通知(1987年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02.关于对不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的通知(1987年6月2日财政部发出)
  103.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1987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布)
  104.关于改进新建、扩建啤酒项目以产品税归还贷款规定的通知(1987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05.关于卷烟产品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7年7月3日财政部发出)
  106.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8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出)

107.关于对工会系统有偿技术服务机构的所得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出)
  108.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销售商品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87年11月25日财政部发出)
  109.关于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工资、薪金和个人承包、转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1月20日财政部发出)
  110.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知(1988年1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11.关于对无醇啤酒、啤乐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12.关于重申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征免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13.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
  114.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契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出)
  115.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布)
  116.关于个人认购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能给予减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照顾的通知(1992年7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17.关于临时调整鱼粉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1992年7月30日财政部发出)
  118.关于做好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93年3月10日财政部发出)
  119.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
  120.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21.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1994年10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22.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23.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24.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五)工业交通财务类

       125.关于实行大修理贷款的通知(1962年9月2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126.国营企业利润交库办法(1972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
  127.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暂行办法(1975年5月14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
  128.关于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所根据的工资总额的范围问题的通知(1978年12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29.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办法的通知(1979年10月17日财政部发出)
  130.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若干规定(1981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发布)
  131.关于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1982年12月17日财政部发布)
  132.国营工交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1984年9月29日财政部发布)
  133.关于对部分行业和部门所属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的通知(1986年5月3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发出)
  134.关于工交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规定(1986年8月28日财政部发布)
  135.对黑龙江省《关于罚款收入和罚款支出财务处理意见的请示》的复函(1987年1月16日财政部发出)
  136.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1987年1月20日财政部发布)
  137.关于同意邮电通信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分类折旧的复函(1987年1月29日财政部发出)
  138.关于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招标业务中若干费用开支问题的复函(1987年3月9日财政部发出)
  139.关于国营企业或企业集团归还技术开发专项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的函(1987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140.关于(87)财工字第32号文件中“减免税收期限”的起讫时间如何掌握的复函(1987年5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41.关于核定邮电企业留利中三项基金比例的复函(1987年5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42.关于大型合成氨设备折旧年限问题的复函(1987年5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4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1987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144.关于同意邮电勘察设计单位部分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复函(1987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45.关于邮电企业应用企业留利归还贷款问题的复函(1987年8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46.关于国营企业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中的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198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
  147.关于国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全部留给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通知(1987年10月24日财政部发出)
  148.关于同意调整民航飞机、发动机大修理费用定额标准的复函(1987年11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49.关于如何处理赶工速调费的复函(1988年1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50.关于对上海市审计局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等问题的复函(1988年1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51.关于企业“绿化费用”和“劳动保险费”开支问题的复函(1988年2月5日财政部发出)
  152.关于交通部所属沿海、内河货轮船员从事职责外劳务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1988年5月3日财政部发出)
  153.关于国营企业到国外开展“四技”所得人民币收入财务处理的复函(1988年5月6日财政部发出)
  154.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工业交通部分)的具体规定(1988年5月7日财政部发布)
  155.关于不同意企业从成本中提取“酬劳金”的复函(1988年5月27日财政部发出)
  156.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年6月3日财政部发布)
  157.关于中央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8日财政部发出)
  158.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1988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发布)
  159.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印花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88年9月30日财政部发出)
  160.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88年10月8日财政部发出)
  161.关于从国外买进旧船其折旧年限如何确定的复函(1988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出)
  162.关于对民航运输企业向旅客收取延伸服务劳务手续费处理意见的复函(1988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出)
  163.关于同意改变邮电通信企业低值易耗品核算办法的复函(1988年11月23日财政部发出)

       164.集体企业因调价引起原有库存价值变动财务处理的规定(1988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布)

  165.关于国营企业土地复垦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66.关于国营企业参照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5月6日财政部发出)
  167.关于增加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几项工作任务(工业交通部分)的通知(1989年7月3日财政部发出)
  168.关于国营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1989年8月26日财政部发布)
  169.关于进口物资实行代理价后国营企业库存物资发生的价差财务处理的通知(1989年10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70.关于民航企业医疗机构费用开支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171.关于国营企业购买小汽车缴纳横向配套发展基金等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1990年1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72.关于平价原油提价收入财务处理和提高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取标准的通知(1990年4月3日财政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发出)
   173.关于民用燃料和东北照明电提价后中央企业职工补贴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12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74.关于企业家属委员会经费如何列支问题的复函(1991年2月27日财政部发出)
  175.关于解决履行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合同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176.关于原油提价收入财务处理和提高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取标准的通知(1991年3月13日财政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发出)
  177.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工业交通部分)的具体规定(199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
  178.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1991年4月19日财政部、建设部发布)
  179.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解答(1991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80.关于加息不能进成本的复函(1991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81.加强铁路建设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1991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布)
  182.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1991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布)
  183.关于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补充流动资金问题的通知(1991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184.关于修订《加强铁路建设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1991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85.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1992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出)
  18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2年6月24日财政部发布)
  187.关于试点企业集团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2年8月3日财政部发布)
  188.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9月7日财政部发布)

  (六)商贸金融财务类

      189.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商品“三包”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1986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
  190.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保险收入试行办法的通知(1986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91.关于商贸金融企业缴纳、返还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规定(1986年11月6日财政部发布)
  192.关于地方不得自行减免大中型商业企业调节税的通知(1986年11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93.关于外运公司加快载货汽车折旧期限的复函(1986年12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94.关于实行粮食购、销、调拨财务包干的规定(1987年4月8日财政部发出)
  195.关于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87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
  196.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1988年4月12日财政部发布)
  197.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88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
  198.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出)
  199.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的补充规定(1989年5月3日财政部发布)
  200.关于对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和商办粮办工业企业征收的所得税不再返还企业和主管部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出)
  201.关于传真机、电传机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的通知(1989年9月26日财政部发出)
  202.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89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出)
  203.关于商业部直属国营公司财务管理及利润分配等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出)
  204.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1990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
  205.关于贯彻《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出)
  206.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1993年7月15日财政部发布)

  (七)行政事业财务类
      207.关于修订机要交通员押运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86年1月24日财政部发出)
  208.关于出版社、报社调整工资7.50元列入成本问题的通知(1986年7月14日财政部发出)
  209.关于建立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规定的通知(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10.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7年4月10日财政部发布)
  211.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7年8月15日财政部发布)
  212.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1988年9月16日财政部发布)
  213.颁发新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988年10月29日财政部发出)
  214.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
  215.国营报社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1989年12月20日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发布)
  216.国营书刊印刷企业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1989年12月23日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发布)
  217.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出差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应具备的条件的通知(1990年1月22日财政部发出)
  218.关于对教育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的通知(1991年7月5日财政部、国家教委发出)
  219.关于建立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1991年10月10日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发布)
  220.关于实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定额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2月2日财政部发出)
  221.社会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果考核办法(试行)(1992年3月16日财政部发布)

       222.关于调整中央级公检法部门业务费和机关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1992年3月16日财政部发出)
  223.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1992年5月20日财政部发布)
  224.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1992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
  225.社会文教事业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
  226.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
  227.社会文教事业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
  228.关于出差人员乘坐新型全列空调特快列车不坐卧铺如何计发补助费的规定(1992年11月26日财政部发布)
  229.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坐车船等待遇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30.关于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行政费考核办法”的通知(1995年1月12日财政部发出)

  (八)农业财务类

       231.关于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1985年5月24日财政部发布)
  232.关于对沉淀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处理的意见(1986年6月27日财政部发布)
  233.乡镇企业财务制度(1986年9月15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234.关于乡镇企业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1986年9月15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235.乡镇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6年9月15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236.关于国营农场事业费管理的几项规定(1987年11月4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237.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管理试行办法(1988年3月7日财政部发布)
  238.关于借用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问题的通知(1988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39.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1989年2月2日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发出)
  240.国营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办法(1990年10月24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布)
  241.国营林场苗圃成本核算办法(1990年10月24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布)
  242.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对农业部直属垦区财务管理、监督职责问题的通知(1991年2月22日财政部发出)
  243.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1991年5月10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
  244.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3日财政部发布)
  245.关于颁发《国营农牧渔良种场财务管理规定》(试行)和《国营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92年5月16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出)
  246.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农垦企业的几项财务规定(1992年6月2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
  247.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1993年6月25日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发布)
  248.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项目贴息办法(1993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民委、农业部发布)

  (九)农业综合开发类
       249.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试行办法(1988年9月3日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发布)
  250.关于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的意见(1989年2月28日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发布)
  25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1990年9月10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发布)
  252.关于国家农业发展基金有偿部分回收期限和计算方法的规定(1990年11月5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发布)
  253.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1991年2月12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发出)
  254.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995年3月29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出)

  (十)社会保障财务类
      255.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1987年1月13日财政部发布)
  256.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3月21日财政部发布)
  257.国营生物制品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7年9月16日财政部发布)
  258.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财务预算管理的通知(1988年1月25日财政部发出)
  259.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1993年9月22日财政部发出)

  (十一)外汇外事财务类
      260.关于调整派往港澳地区人员服装问题的复函(1985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61.转发《关于内地派往港澳地区工作人员改革方案的请示报告》的通知(1985年7月9日财政部发出)
  262.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用汇管理的暂行规定(1987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
  263.关于调整派往港澳地区常驻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复函(1987年10月23日财政部发出)
  264.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1988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
  265.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1988年7月26日财政部发布)
  266.对外承包企业创汇奖励实施办法(1988年8月31日财政部发布)
  267.关于调整内地派驻港澳地区工作人员配偶探亲生活费标准的复函(1989年2月27日财政部发出)
  268.境外单位非贸易外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9月6日财政部发布)
  269.关于增加赴老挝等7个国家临时出国人员国外费用开支预算标准的通知(1989年10月26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出)
  270.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外汇留成办法(1992年3月4日财政部发布)
  271.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1992年8月6日财政部发布)
  272.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的管理办法(1992年10月21日财政部发布)
  273.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1992年10月22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布)
  274.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3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出)

  (十二)世界银行类
      275.关于对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安排人员出国加强管理的通知(1986年2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76.关于世界银行软贷款项目使用专用帐户周转金利率问题的通知(1986年4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77.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采用标准文本的通知(1991年5月17日财政部发出)
  278.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教育、卫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布)

       279.世界银行贷款专用帐户使用管理的规定(1992年6月22日财政部发布)

  (十三)基本建设财务类

      280.关于修订基本建设收入分成办法的通知(1979年5月28日财政部发出)
  281.关于总行专用投资室代管的中央财政安排补助地方“拨改贷”投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282.关于代征建筑税款应及时缴库的通知(1987年8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283.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8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284.关于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1989年5月6日财政部发出)

  (十四)会计管理类

       285.会计人员工作规则(1984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

  286.关于建设单位有偿调出调入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出转入未完工程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6年2月1日财政部发布)

  287.关于审查同意《国营旅游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函(1986年3月21日财政部发出)

  288.关于认真宣传和实施《会计法》的通知(1986年3月29日财政部、司法部发出)

  289.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国拨流动基金改贷款后有关会计核算问题的规定(1986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

  290.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存外币存款不计算汇兑损益的通知(1986年5月2日财政部发出)

  291.关于国营商业企业不能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的通知(1986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出)

  292.关于修改重印《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93.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27日财政部发布)

  294.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使用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布)

  295.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补充说明若干情况的通知(1987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出)

  296.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外币现金投资折合人民币汇率问题的通知(1987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出)

  29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1987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

  298.对贯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1988年4月7日财政部发出)

  299.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88年7月14日财政部发出)

  300.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1988年12月28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

  301.关于加强会计管理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意见(1989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

  302.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基本建设基金拨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9年10月16日财政部发布)

  303.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采取新的银行结算办法等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9年10月27日财政部发出)

  304.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1989年12月9日财政部发布)

  305.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调入外汇价差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出)

  306.关于国营企业清理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2月9日财政部发出)

  307.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3月1日财政部发出)

  308.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3月23日财政部发布)

  309.关于会计核算软件评审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1990年7月18日财政部发布)

  310.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1990年10月19日财政部发布)

  311.国营林场苗圃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90年10月24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布)

  312.关于《国营商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1991年4月6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313.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联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1991年5月20日财政部发布)

  31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违反财政法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6月10日财政部发出)

  315.关于国营供销企业联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1991年7月18日财政部发出)

  316.关于印发部分大中型工业骨干企业补充流动资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1991年9月30日财政部发出)

  317.关于印发国营工业、供销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试点办法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1991年10月4日财政部发出)

  318.关于地质单位使用多种经营周转金借款有关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7日财政部发出)

  319.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1991年11月29日财政部发布)

  32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施行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出)

  321.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1991年12月17日财政部发布)

  322.关于外贸企业调出调入外汇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1992年2月11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布)

  323.关于动用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用于弥补平价粮食收支缺口和减购增销的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1992年2月17日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发出)

  324.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2年4月6日财政部发出)

  325.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施工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4月6日财政部发出)

  326.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规定(1992年6月6日财政部发布)

  327.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1993年8月4日财政部发布)

  328.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1993年8月26日财政部发布)

  (十五)注册会计师管理类

      329.关于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是否需经有关单位审定等问题的通知(1985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330.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1986年9月23日财政部发出)

  331.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0月29日财政部发布)

  332.注册会计师考试、考核暂行办法(1987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布)

  333.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收支管理和人员待遇的若干规定(1987年6月13日财政部发布)

       334.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1988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

  335.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发放办法(1990年2月23日财政部发布)

  336.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收支管理和人员待遇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1年11月26日财政部发出)

  337.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1992年9月17日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发布)

  338.“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的补充规定(1994年8月25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十六)财政监督类

      339.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1995年1月1日财政部发布)


  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综合类

      1.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1983年1月17日财政部发布)

  2.关于对逾期不交能源基金应如何加收滞纳金等问题的通知(1985年3月23日财政部发出)

  3.关于坚决制止春节期间多发奖金、津贴、补贴的紧急通知(1987年1月14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出)

  4.关于改进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央与地方分成办法的通知(1987年3月5日财政部发出)

  5.关于改变对国营企业提取和主管部门集中的专项基金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办法的通知(1987年3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6.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的通知(1987年6月8日财政部发出)

  7.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管理的通知(1987年8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8.关于对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年9月10日财政部发布)

  9.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0.关于“四部一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改为就地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7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1.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如何缴纳能源交通基金的通知(1987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2.关于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1988年1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3.关于外贸企业留成外汇调剂收入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问题的通知(1988年8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4.关于从1989年起恢复对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8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5.关于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全面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1989年4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6.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

  17.关于对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89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出)

  18.关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免事项的补充通知(1989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9.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如何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89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出)

  20.关于金融系统就地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89年6月12日财政部发出)

  21.关于对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由交通部在京集中缴纳的通知(1989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2.关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地方超收部分增加留成比例的通知(1989年9月2日财政部发出)

  23.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1990年3月14日财政部发出)

  24.对专项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清算和微机处理会计帐务系统所提折旧免征能源交通基金、调节基金的复函(1990年3月17日财政部发出)

  25.关于返还劳改劳教单位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1990年8月25日财政部、司法部发出)

  26.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缴中央部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年9月26日财政部发出)

  27.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1991年4月9日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发出)

  28.关于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高标准后继续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91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出)

  29.关于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出)

  30.关于房改金融业务有关财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992年8月4日财政部发出)

  31.关于对股份制试点企业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92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出)

  32.关于对税利分流试点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92年11月6日财政部发出)

  33.关于机电外贸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1993年6月11日财政部发出)

  34.关于实施“两则”与“两金”征集中有关政策衔接的通知(1993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

  35.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1993年7月9日财政部发布)

  36.关于严格加强“两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3年8月2日财政部发出)

  37.关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1994年5月31日财政部发出)

  38.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城市配套资金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1995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出)

  39.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城市配套资金几点要求的紧急通知(1995年4月13日财政部发出)

  (二)预算管理类

      40.关于严格收入退库管理的几项规定(1962年5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1.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补充通知(1979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42.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有关财政预算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1982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3.关于划清中央和地方的对外承包公司所得税的预算级次的通知(1986年10月3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44.关于地方批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6月16日财政部发布)

  45.关于中央在京机关、党派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用基本建设资金购买非生产用商品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29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46.关于改变地方单位缴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缴库办法的通知(1987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47. 关于中央下放外贸企业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19日财政部发出)

  48.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的规定(1988年5月20日财政部发布)

  49.财政部向中央部门借款及有关缴库办法、帐务处理的通知(1988年5月26日财政部发出)

  50.关于清理登记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现有车辆的通知(1988年8月23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51.关于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1989年3月15日财政部发布)

  52.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分成比例后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4月1日财政部发出)

  53.对《关于企业承包收入退库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89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出)

  54.关于上缴财政的小金库资金的预算级次和科目问题的通知(1989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出)

  55.关于审批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28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发出)

  56.关于对天津大发等微型厢式货车放开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29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57.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1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出)

  58.关于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继续留用的通知(1991年4月9日财政部发出)

  59.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购管理制止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膨胀的紧急通知(1991年6月18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发出)

  60.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办法(1992年6月5日财政部发布)

  61.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地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1992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出)

  62.关于中央四个行业商品零售营业税预算级次及缴库问题的通知(1993年6月22日财政部发出)

  63.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1993年12月8日财政部发出)

  64.关于发售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和售表收入结余的处理及缴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出)

  65.关于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应上缴中央财政的有关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94年3月9日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

  66.关于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继续留用的通知(1994年10月9日财政部发出)

  (三)国家债务类

      67.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规定(1983年5月10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68.关于坚决制止用非法倒买的国库券抵还、抵押贷款的通知(1987年6月2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69.利用国外贷款的预决算编报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布)

  70.关于颁发“邮电部、建设银行代销国库券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3月28日财政部发出)

  71.关于转发《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1988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出)

  72.关于颁发1989年特种国债条例施行办法的通知(1989年4月7日财政部发出)

  73.关于财政部门办理特种国债业务手续费的通知(198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出)

  74.关于重申特种国债入库办法的通知(1989年9月25日财政部发出)

  75.关于扩大国债券上市转让券种的通知(1990年5月24日财政部发出)

  76.关于1990年特种国债发行办法的通知(1990年7月18日财政部发出)

  77.关于允许1989年国库券和保值公债上市转让的通知(1990年9月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78.关于延期偿还1990年到期财政债券的通知(1990年10月20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79.关于批准1990年国库券上市转让的通知(1990年12月15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80.关于批准1991年国库券上市转让的通知(1991年10月5日财政部发出)

  81.关于发行1992年第一期国库券的公告(1992年3月25日财政部发布)

  82.关于发行1992年第二期(3年期)国库券的公告(1992年5月25日财政部发布)

  83.关于认真清理整顿财政部门国债中介机构的通知(1993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出)

  84.关于切实做好“以旧换新”工作的紧急通知(1994年3月25日财政部发出)

  85.关于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国债券代保管凭证》的通知(1995年2月13日财政部发出)

  (四)税收类

      86.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施行前已批准的技术引进、借贷款、租赁等合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82年3月29日财政部发出)

  87.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3年1月7日财政部发布)

  88.关于对农村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征免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1985年1月25日财政部发出)

  89.关于严格掌握对新产品减免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月8日财政部发出)

  90.关于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1986年2月4日财政部发出)

  91.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86年2月6日财政部发出)

  92.关于对各企事业单位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出)
  93.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3日财政部发出)
  94.关于集体企业调整工资标准列支问题的通知(1986年4月11日财政部发出)
  95.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1986年5月14日财政部发出)
  96.关于增加机器机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通知(1986年5月17日财政部发出)
  97.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5月28日财政部发出)
  98.关于对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6月2日财政部发出)
  99.关于集体企业教育费附加列支问题的通知(1986年6月27日财政部发出)
  100.关于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和调整原油产品税税率的通知(1986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出)
  101.关于对以超产煤增发电的加价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8月25日财政部发出)
  102.关于对煤炭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1986年9月25日财政部发出)
  103.关于征收1986年度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几个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28日财政部发出)
  104.关于今年再次减免纺织企业调节税的通知(1986年12月1日财政部发出)

       105.关于对财政部今年再次减免纺织企业调节税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复函(1986年12月17日财政部发出)
  106.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12月17日财政部发出)
  107.重申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问题的函(1986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08.关于对对外承包公司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09.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10.关于降低纺织品增值税税负的通知(1987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出)
  111.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7年2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12.关于对平时使?? ?人防工程的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2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13.关于减免企业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发出)
  114.关于减免下放电子企业调节税的通知(1987年3月4日财政部发出)
  115.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1987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布)
  116.执行《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87年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17.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决定检查纠正超越权限减税免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29日财政部发出)
  118.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1987年5月20日财政部发出)
  119.关于纺织企业减免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6月9日财政部发出)
  120.关于手表降价不能减免增值税的通知(1987年6月10日财政部发出)
  121.关于一切销售或经营收入均应依法征税的通知(1987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22.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6月23日财政部发出)
  123.关于委托加工产品计算征收增值税等问题的通知(1987年7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24.关于港口接运站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7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25.关于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建筑安装单位承包工程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7月27日财政部发出)
  126.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的补充规定(1987年7月31日财政部发布)
  127.关于对委托加工产品征收产品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1987年8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28.关于对天然气征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8月8日财政部发出)
  129.关于对集体企业不能实行承包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5日财政部发出)
  130.关于调整安置“知青”企业税收政策的通知(1987年10月10日财政部发出)
  131.关于调减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和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的通知(1987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32.关于对安置待业知识青年的集体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缮业务取得的收入仍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7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出)
  133.关于银行代征建筑税办法的联合通知(1987年11月2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发出)
  134.对保险公司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12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35.关于对中国银行各分行经营外汇资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2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36.关于国营黄金生产企业交售国家黄金减征所得税的通知(1988年3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37.关于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手续费比例的通知(1988年4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38.关于放宽奖金税免税限额的通知(1988年5月7日财政部发出)
  139.关于对个人所得税若干免税所得项目的解释和对中方人员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88年5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40.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41.关于对出版物征收增值税的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42.关于对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1988年6月3日财政部发出)
  143.关于增列部分扣除项目按规定税率计算增值税扣除税额的通知(1988年6月6日财政部发出)
  144.关于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6月6日财政部发出)
  145.关于外商租赁土地经营水产养殖收入农林特产农业税问题的复函(1988年6月7日财政部发出)
  14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以产顶进”产品应照征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8月2日财政部发出)
  147.关于供销社财务税收几个问题的通知(1988年8月6日财政部发出)
  148.关于对部队养虾征收农林特产税问题的复函(1988年11月23日财政部发出)
  149.关于集体企业因调价引起原有库存价值变动财务处理的规定(1988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
  150.关于对“三资”企业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问题的复函(1989年2月3日财政部发出)
  151.关于农林特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
  152.关于对水产养殖收入照征农林特产税的复函(1989年6月16日财政部发出)
  153.关于对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和商办粮办工业企业征收的所得税不再返还企业和主管部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出)
  154.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尾欠收入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的通知(1989年7月25日财政部发出)
  155.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林特产税问题的复函(1989年9月5日财政部发出)
  156.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生产农林牧水产品收入缴纳农林特产税问题的复函(1989年9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57.关于海淡水养殖应照征农林特产税的答复(1989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出)
  158.关于临时下放农林特产税减免审批权的通知(1989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59.关于对军队农林特产生产收入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60.关于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通知(1990年8月22日财政部发出)
  161.关于对铁路集体林场林木收入征收农林特产税问题的答复(1990年9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62.对外商投资养虾企业征收农林特产税问题的答复(1990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出)

163.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税定额的通知(1991年1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64.关于暂缓征税森工企业名单的通知(1991年2月1日财政部发出)
  165.关于调整旅行社所得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5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66.关于调整对外轮、外航运载客货运输收入计算征收所得税的通知(1991年7月9日财政部发出)
  167.关于对军队营房空地农林特产品收入征收农林特产税问题的批复(1991年11月22日财政部发出)
  168.关于准许集体企业亏损用下年度所得弥补和停止提取企业基金的通知(1991年12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69.关于消防队、边防检查站、预备役部队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1991年12月28日财政部发出)
  170.关于利用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种养农林特产取得收入应交纳农林特产税的复函(1992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出)
  171.关于临时降低卷烟产品税税率的通知(1992年9月22日财政部发出)
  172.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2年10月12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出)
  173.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纺织品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的通知(1993年1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7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1993年1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75.关于降低机械手表、秒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1993年2月17日财政部发出)
  176.关于调整成品油和部分化工产品税率及征税办法的通知(1993年3月4日财政部发出)
  17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糖、啤酒等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1993年3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78.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的通知(1993年4月2日财政部发出)
  179.关于调整营业税“典当业”税目中“死当物品销售”子目税率的通知(1993年5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80.关于取消营业税“临时经营”税目的通知(1993年7月16日财政部发出)
  181.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94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82.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83.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84.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85.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等的通知(1994年6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86.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4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87.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88.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还的通知(1995年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89.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90.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9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五)工业交通财务类

      191.关于增加轻工业专项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通知(1979年5月23日财政部、轻工业部发出)
  192.关于工矿企业治理“三废”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提留办法的通知(1979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发出)
  193.关于企业引进制造技术所需费用开支问题的规定(1980年6月2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194.国营工交企业经济核算工作试行办法(1981年6月22日财政部发布)
  195.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补充规定(1983年3月9日财政部发布)
  196.关于提高重点铁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1984年11月1日财政部、冶金工业部发出)
  197.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1985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布)
  198.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1986年1月18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发布)
  199.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1986年准许列入成本的工资数额和不征收奖金税的通知(1986年3月25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出)
  200.关于宝钢建设期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函(1986年5月5日财政部发出)
  201.关于下达1986年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1986年5月12日财政部、国家经委)
  202.关于国防工业科研单位的收入统一征税后不再上交财政20%的通知(1986年5月13日财政部发出)
  203.关于不得以租赁名义变相购置非生产用小汽车的通知(1986年5月30日财政部发出)
  204.关于14户水泥企业“七五”期间提价收入返还企业搞技术改造的通知(1986年7月14日财政部发出)
  205.关于下达1986年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的部分新闻纸、凸版纸重点生产企业和国家出版系统书刊印刷企业名单的通知(1986年9月10日财政部发出)
  206.关于1986年国营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1986年10月24日财政部发出)
  207.对《关于1986年调整部分工资区类别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答(1987年2月7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出)
  208.关于国营企业改革劳动制度中一些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87年2月26日财政部发布)
  209.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自1987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分类折旧的通知(1987年3月7日财政部发出)
  210.关于企业主管部门对所辖企业实行资金有偿使用还款问题的规定(1987年3月11日财政部发布)
  211.关于国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留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开发的通知(1987年6月12日财政部发出)
  212.关于民航局的提价收入定额上交财政和计提三项基金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15日发出)
  213.关于扶植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政策措施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3日财政部发出)
  214.关于交通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函(1987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出)
  215.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木材节约奖惩实施细则(试行)(1988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发布)
  216.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1988年4月27日财政部发布)
  217.同意你部[注:指铁道部]提高大修理提存率的复函(1988年8月30日财政部发出)

       218.关于更正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通知(1988年11月3日财政部发出)
  219.关于军工企业不执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按规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1988年11月22日财政部发出)
  220.关于国营工业企业深化改革、提高经济效益的通知(1989年1月18日财政部发出)
  221.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1990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布)
  222.关于国营企业职工1989年增加工资所需资金列支渠道的通知(1990年2月7日财政部发出)
  223.关于认真抓紧抓好企业扭亏增盈的通知(1990年2月1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出)
  224.关于用贷款进行老旧汽车更新实行税前还贷的有关问题的复函(1990年8月24日财政部发出)
  225.关于“八五”期间继续对集成电路等四种电子产品实行减免税和提取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的通知(1991年1月30日财政部发出)
  226.关于预算外国营工交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复函(1991年2月9日财政部发出)
  227.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1991年3月14日财政部发出)
  228.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办法(1991年8月14日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发布)
  229.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通知(1992年2月25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发出)
  230.关于民航机场安全检查和消防工作移交民航部门管理后费用列支问题的函(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发出)
  231.关于对预算内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库存产成品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1992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发出)
  232.关于煤炭行业风机、水泵改造试行用项目节电效益还贷的暂行规定(1992年4月12日财政部发布)
  233.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1992年6月5日财政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发出)
  234.关于进一步明确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出)
    23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政法规处罚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31日财政部发出)

  (六)商贸金融财务类

      236.国营商业、粮食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1984年9月29日财政部发布)
  237.关于调整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5年5月29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238.关于对棉花实行合同定购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5年8月23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239.关于腾退华侨私房和灾区房屋修建费列支问题的复函(1986年2月7日财政部发出)
  240.关于取消“老少边穷补贴支出”帐户的函(1986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出)
  241.关于纠正用职工福利基金为职工投保“团体人寿险”的函(1986年2月28日财政部发出)
  242.关于清理粮食平转议和检查套取粮油加价款地方分成问题的通知(1986年4月18日财政部发出)
  243.关于外贸企业收取保险劳务手续费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6年4月22日财政部发出)
  244.关于小化肥临时降价后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库存降价损失财政补贴问题的补充规定(1986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物价局发布)
  245.关于省间粮油调拨经营费标准提高以后有关财务处理和中央财政与地, 方财政如何结算问题的通知(1986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出)
  246.批复中国丝绸公司外贸地县企业全额利润留成办法的函(1986年6月20日财政部发出)
  247.关于专业银行、保险系统自费工资改革的部分资金1986年准许列入费用开支的通知(1986年6月27日财政部发出)
  248.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制企业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方案的函》的复函(1986年8月15日财政部发出)
  249.关于加强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意见(1986年8月19日财政部发布)
  250.关于粮油调拨经营费标准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1986年8月20日财政部发出)
  251.关于整顿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涉外人员着装的意见(1986年8月22日财政部发布)
  252.关于地方审计部门查出农业银行和粮食加价款中违纪金额如何分成问题的函(1986年8月25日财政部发出)
  253.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办法(1986年10月21日财政部发布)
  254.关于国营企业库存商品、物资调整价格差额的财务处理规定(1986年11月1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255.关于玉米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20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256.对《关于中国投资银行贷款项目税前还贷及提取“两金”的请示》的复函(1986年11月27日财政部发出)
  257.关于增提蚕桑改进费及茧灶维修费的函(1986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出)
  258.关于外贸企业提取出口奖励金的暂行规定(1986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259.关于粮食预购定金贷款利息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1986年12月24日财政部发出)
  260.关于修改省间粮油调拨经营费标准提高后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1986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出)
  261.关于加强商检系统财务管理的函(1987年2月6日财政部发出)
  262.关于《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几点意见》的复函(1987年2月13日财政部发出)
  263.关于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企业化试点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7年3月7日财政部发出)
  264.关于部分粮食油料品种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1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265.关于商检系统实行企业化管理后有关问题的复函(1987年5月25日财政部发出)
  266.关于加强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1987年7月11日财政部发布)
  267.关于制订商检系统固定资产折旧暂行规定和商检系统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1987年7月24日财政部发布)
  268.关于下发外贸企业速遣费收入财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1987年10月23日财政部发出)
  269.关于中国银行退还外贸企业开证手续费财务处理的意见(1987年10月23日财政部发出)
  270.关于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银行系统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11月12日财政部发出)
  271.关于部分粮油品种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11月17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272.关于外贸企业出口收汇奖励金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7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出)
  273.修改外贸企业速遣费收入财会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12月16日财政部发出)
  274.关于外贸企业提取出口奖励金有关问题的复函(1988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经贸部发出)
  275.关于外贸企业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1月30日财政部发出)
  276.关于收购糖料实行价外补贴的具体结算办法的通知(1988年2月5日财政部发出)
  277.关于深化粮食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控制粮食亏损、减少财政补贴的通知(1988年3月22日财政部发出)
  278.关于各银行、保险公司、广东省分行、分公司超基数利润免缴调节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3月28日财政部发出)
  279.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4月18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出)
  280.关于副食品提价后国营企业商品库存升值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30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281.关于纠正主管部门集中商业、粮食、外贸企业折旧基金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82.关于中央企业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列入成本部分审批手续的规定(1988年7月28日财政部发布)
  283.对天津市《关于对我市新建的拍卖企业按服务行业征收所得税的请示》的复函(1988年8月12日财政部发出)
  284.关于实行调出菜籽油田调入省给予价外补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15日财政部发出)
  285.关于印制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23日财政部、劳动部发出)
  286.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88年11月22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出)
  287.关于平价粮油贷款利率提高后新增利息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出)
  288.关于制止滥发“误餐补贴”的通知(1989年1月10日财政部发出)
  289.关于建立外贸企业财务分析制度的通知(1989年3月1日财政部发出)
  290.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食品企业控亏节支工作的通知(1989年3月20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291.关于粮、油贷款利率调整及实行利差补贴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6月7日财政部发出)
  292.关于加强外贸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1989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
  293.关于外贸企业财务分析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89年7月12日财政部发出)
  294.关于整顿粮食流通秩序控制粮食亏损补贴的通知(1989年7月18日财政部发出)
  295.关于专业银行开展奖售实物储蓄发生差价和损耗财务处理的通知(1989年10月9日财政部发出)
  296.关于计提保值储蓄存款贴息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11月3日财政部发出)
  297.关于提高棉花价格和实行棉花调出调入包干办法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9年11月29日财政部、商业部、纺织工业部发出)
  298.关于贯彻《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89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出)
  299.关于你行[注:指交通银行]财务体制和利润分配问题的复函(1990年1月10日财政部发出)
  300.关于完善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控制财政补贴的通知(1990年1月12日财政部发出)
  301.关于汇率调整后加强外贸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1990年3月1日财政部发出)
  302.关于将农村返销粮实行购销同价的收入全部留给地方的通知(1990年3月1日财政部发出)
  303.关于适当调高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的通知(1990年3月31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304.关于清理整顿对外贸易公司有关财务管理事宜的通知(1990年4月2日财政部发出)
  305.关于核定你行[注: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留成比例及调增电子设备费等问题的函(1990年4月18日财政部发出)
  306.关于你公司[注: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行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分成办法的函(1990年5月11日财政部发出)
  307.关于你行[注:指中国投资银行]利润留成比例和增拨资本金及网点建设资金问题的函(1990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出)
  308.关于部分省(市)修建粮食简易仓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16日财政部发出)
  309.关于适当调高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22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310.关于粮食压销节省的补贴专项用于弥补粮食亏损的通知(1990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出)
  311.关于完善国营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90年9月14日财政部发布)
  312.关于国营商贸金融企业离休老干部建房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1990年9月14日财政部发出)
  313.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调剂中心财务问题的通知(1990年9月30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314.关于对粮食企业供应国家计划内出口粮食给予适当补贴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11月3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315.关于棉花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11月10日财政部发出)
  316.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1990年12月28日财政部发出)
  317.关于棉花提价后有关库存升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1月21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318.关于进一步做好外贸企业财会基础工作的通知(1991年1月28日财政部发出)
  319.国营商业、粮食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91年2月1日财政部发布)
  320.关于外贸企业职工住宅有关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出)
  321.关于改革和完善外贸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1991年2月20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布)
  322.关于你行[注:指中国农业银行]暂停实行承包问题的函(1991年3月24日财政部发出)
  323.关于国合商业、外贸、物资、医药、药材批发企业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若干财务问题规定的通知(1991年3月29日财政部发出)
  324.关于调整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4月6日财政部、商业部、经贸部发出)
  325.有偿上交中央外汇额度补偿资金兑现、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4月11日财政部发布)
  326.关于调整粮油购销政策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5月4日财政部发出)
  327.关于实行综合费用率指标包干试点办法的通知(1991年5月6日财政部发出)
  328.关于实行综合费用率包干试点办法的补充通知(1991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出)

329.关于印制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6月12日财政部、劳动部发出)
  330.关于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总提的国营企业收取供货出口奖励金财务处理的复函(1991年6月13日财政部发出)
  331.关于粮油销售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和成本核算等问题的通知(1991年7月5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332.关于国合商业、外贸、物资、医药、药材批发企业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若干财务问题的补充通知(1991年7月8日财政部发出)
  333.关于提高粮油销价和改变粮油商品进价成本核算办法后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有关粮油财务包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7月13日财政部发出)
  334.关于粮油销售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91年10月18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335.关于加强收购棉花奖售柴油和差价款管理的通知(1991年10月28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石化总公司发出)
  336.关于联营及股份制金融公司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出)
  337.关于部分农药报废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12月18日财政部发出)
  338.关于提高中央计划内进出口粮食拨交价的通知(1992年4月3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商业部、经贸部发出)
  339.关于提高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1992年4月13日财政部发出)
  340.关于对地方经贸行政经费实行预算包干的通知(1992年5月29日财政部发出

  341.关于继续实行综合费用率包干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6月2日财政部发出)

  342.关于粮油购销同价后有关财政结算问题的通知(1992年6月2日财政部发出)

  343.关于省际间调肉每吨120元价外补贴改由调入地区负担的函(1992年6月20日财政部发出)

  344.关于国家定购粮食实行价外加价办法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93年6月3日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发出)

  345.关于国家合同定购棉花实行价外加价办法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3年6月5日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发出)

  (七)行政事业财务类

       346.关于国营文教卫生企业职工1989年增加工资所需资金列支渠道的通知(1990年4月11日财政部发出)

  347.关于文教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1993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

  (八)农业财务类

       348.关于分配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指标的通知(1986年3月26日财政部、水电部、农牧渔业部发出)

  349.关于要求上报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通知(1986年9月6日财政部、水电部、农牧渔业部发出)

  350.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免税期间免税资金核算和管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3月26日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发布)

  351.关于林业部直属森工企业(包括森工供销企业)实行财务包干的通知(1987年4月1日财政部发出)

  352.关于加强特大抗旱、防汛补助费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12月8日财政部发出)

  353.关于调整犯人和劳教人员生活费开支标准的通知(1989年2月3日财政部、司法部发出)

  (九)社会保障财务类

      354.对广东省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能否用职工福利基金为干部职工购买“养老金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请示的复函(1991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出)

  355.关于财政部门支持、参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9月10日财政部发出)

  356.财政部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提取、使用管理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5月31日财政部发出)

  (十)外汇外事财务类

      357.关于《中央单位购买国际航线飞机票有关外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1日财政部发出)

  358.关于中央主管部门在京外直属单位编报临时出国人员用汇控制计划的通知(1986年2月1日财政部发出)

  359.关于办理中央级非贸易外汇留成有关事项的通知(1986年2月4日财政部发出)

  360.对《关于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在国外人员和行政、企事业单位临时出国人员国内工资发放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87年5月14日财政部发出)

  361.关于临时出国用汇计划管理问题的复函(1987年7月18日财政部发出)

  362.关于华秦国际经济合作公司伊拉克延期付款等项目外汇额度留成比例的复函(1987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出)

  363.关于留成外汇临时出国用汇继续实行指标控制的通知(1988年2月1日财政部发出)

  364.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函[1988]8号文件的通知(1988年3月29日财政部发出)

  365.关于援外物资运输外汇的复函(1988年9月26日财政部发出)

  366.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工作的通知(1989年4月11日财政部发出)

  367.关于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纳税问题的复函(1989年4月13日财政部发出)

  368.关于加强非贸易留成外汇财务管理的通知(1989年7月31日财政部发出)

  369.关于取消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个人兑换自由外汇规定的通知(1989年9月2日财政部发出)

  370.关于加强金融企业外汇财务管理的通知(1989年10月5日财政部发出)

  371.关于加强国家非贸易外汇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1990年6月20日财政部、中国银行发出)

  372.关于同苏联开展劳务承包业务的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0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373.关于加强金融企业非贸易外汇财务管理的补充通知(1991年6月10日财政部发出)

  374.关于不再对企业控制出国用汇指标的通知(1992年9月8日财政部发出)

  375.关于对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1993年度“未分配利润”处理意见的通知(1995年2月19日财政部发出)

  (十一)世界银行类

      376.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还本付息的通知(1986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出)

  377.关于特别信贷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9月1日财政部发布)

  (十二)基本建设财务类

       378.关于生产企业调用基建库存设备的通知(1964年4月15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出)

  379.关于中央各部直属和下放代管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由建设银行审查签证的通知(1972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出)

    380.关于基建移交使用的流动资产应转为流动资金的函(1974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381.关于基本建设收入恢复通过建设银行集中交库的通知(1980年5月15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382.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发放的经常性生产奖计入成本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4年8月20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383.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包干项目由建设银行统一调剂资金的通知(1984年10月3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384.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4年12月1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385.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后,有关国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85年2月6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386.关于抓紧签订和认真履行“拨改贷”借款合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8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

  387.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388.国营施工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87年10月1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389.关于签订煤炭行业国家预算内基建“拨改贷”投资借款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年8月2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390.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0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发布)

  391.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1988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392.关于中央级建筑安装总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1990年3月1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393.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年8月30日财政部发出)

  394.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补充规定(1990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发布)

  395.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1年2月22日财政部发出)

  396.关于中央级国营施工企业实行第二轮利润承包工作的通知(1991年3月2日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397.关于地质勘探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10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发出)

  398.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运用基本建设基金参股(合资)、合作投资财务管理的通知(1992年5月2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十三)会计管理类

      399.关于1986年国营工业企业应交调节税、应交利润、应交承包费、应弥补亏损及企业留利等计算表格式的通知(1986年10月8日财政部发出)

  400.会计工作达标考核标准(试行)(1988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布)

  401.关于放开和提高部分酒的价格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8月12日财政部发出)

  402.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交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3月15日财政部发出)

  403.关于解决履行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合同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26日财政部发出)

  404.关于国合商业、外贸、物资、医药、药材批发企业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物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出)

  405.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若干会计处理的通知(1992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出)

  406.乡镇企业执行新的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1993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布)

  (十四)注册会计师管理类

       407.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告的规定(1988年3月1日财政部发布)

  408.关于整顿注册会计师业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1993年7月29日财政部发出)

  (十五)财政监督类409.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1986年10月7日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发布)

  410.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1986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布)

  411.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1月21日财政部发布)

  412.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设置和干部管理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8日财政部发布)

  413.关于大检查中处理经济违纪问题有关政策界限的补充规定(1987年9月30日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发布)

  414.关于在大检查期间查处的违价罚没收入如何上缴问题的规定(1988年10月10日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发布)

  415.关于前期清查的小金库资金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11月29日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发出)

  416.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廉政建设的具体规定(1990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

  417.财政监察工作规则(1990年8月17日财政部发布)

  418.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开展财政监督检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0年9月1日财政部发布)

  419.关于实行“税利分流”试点的中央企业税后上缴利润解缴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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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务形式看,直播平台对王某的虚拟货币销售行为,是直接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本案例中,直播平台是向王某直接销售无形资产虚拟货币,应在充值后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关于直播平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王某充值后还是打赏后,如上所述,税务人员认为是前者,并作出解释:销售虚拟资产属于拟制交付(标的物不实际过手),销售商品的种类、价格已经确定,可以确认直播平台获取的是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用户虽然掌握了所购虚拟货币的控制权,虚拟货币基本上不存在因货币质量问题而退货的风险,按照规定应在王某充值后确认平台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笔者赞同该观点。

  谁是直播打赏收入的纳税主体

  本案例中,主播刘某通过在A网络直播平台直播获得打赏收入。

  这种盈利模式是基于直播平台与主播刘某之间签订了直播服务合同,平台向主播刘某提供了支持其内容播出的一系列在线服务和技术支持,确保其直播活动顺利完成。平台对刘某直播取得的打赏收入进行分成,分成比例为20%。也就是说,对于刘某的直播打赏收入,平台分成1.6万元,刘某获得6.4万元。对于本案例中的8万元打赏收入,谁是纳税主体?对此,有关各方意见不一。

  平台认为,这8万元收入虽然体现为平台的收入,但实际其中6.4万元支付给了主播刘某,主要纳税主体应是刘某,平台仅应就所得部分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刘某则认为,自己拿到的应是税后收入,平台是纳税主体。

  根据直播平台和刘某之间的直播服务合同关系,笔者认为,二者均为纳税主体。按照税法规定,平台应在收到8万元打赏收入后,将其作为销售收入,将支付给主播刘某的6.4万元作为运营成本,将分成获得的1.6万元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主播刘某为我国居民,应依法就所获得的6.4万元打赏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平台未代扣代缴,刘某要主动申报缴纳。

  主播打赏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案例中,税务人员要求主播刘某按规定就所获得的打赏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刘某认为自己获得的打赏收入是粉丝的赠与,不应缴税。

  笔者从合同角度分析,粉丝王某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礼物等对主播刘某打赏,是基于刘某为粉丝提供了网络表演服务等内容,二者之间应视为构成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实践中有法院视直播打赏为赠与行为,但是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领域享有根据税法对民事法律关系独立进行认定的权力。如果税务机关有证据认定直播打赏是认同主播表演内容而支付的对价,那么主播的直播就具有了服务特征,可以依法将有关所得认定为服务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09号]就支持税务机关的这种独立认定交易性质的权力。该裁定书指出,在坚持税务机关对实质民事交易关系认定负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允许税务机关基于确切让人信服之理由自行认定民事法律关系,对民事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和当事人权益并不构成重大威胁。当然,税务机关对实质民事交易关系的认定应当符合事实与税收征收法律规范。

  事实上,除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居民个人在我国境内因被赠与取得所得的,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主播刘某获得的打赏收入不属于免税范围,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延伸来看,网络主播的打赏收入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是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分析这个问题,需要区分情况,关键是看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构成的是什么合同关系。

  第一种,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了劳动合同,主播将直播打赏虚拟礼物兑换提现后,应视为平台对主播职务工作的奖励。此时,主播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了劳务合同,主播属于外部个人,主播将直播打赏虚拟礼物兑换提现后,应视为主播获得的劳务奖励,主播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种,主播为独立个人,并未与直播平台签约。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因此,主播在作为未签约个人的情况下,从平台获得的打赏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种,主播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个体经营者身份与直播平台签约。根据上述《答复》,主播从平台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取得的打赏礼物兑换提现后,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种,主播与经纪公司签约。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判断主播打赏收入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制与司法认定———兼析2024年税收犯罪司法解释的核心条款

税收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制与司法认定

———兼析2024年税收犯罪司法解释的核心条款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防范系统性风险与健全金融稳定长效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3&ZD158)的研究成果。

摘要:我国逐步建立起惩治税收犯罪的罪名体系,并且根据新形势进行多次修改。在逃税罪被界定为“虚假纳税申报”与“不申报”两种类型的立法基础上,新司法解释予以细化规定,并且完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适用。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打击面过大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均达成限缩适用的共识,但对具体的限缩路径各执一词。从新司法解释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沿袭了行为犯的实践积累,但立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功能是抵扣税款,从主观目的和实害结果的两个维度,在后端设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出罪口;构成发票类犯罪或者逃税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填补了在早期典型案例中绝对无罪的漏端。但是,面对非法出售和非法购买类发票犯罪扩张适用的新趋势和新问题,需要“二次出发”拿出限缩方案。随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电子化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首先在开票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后生成,然后再提供给受票方,非法出售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实质上已经表现为“先开票,后卖买”的新形态,由此决定了以往通过要求出售或购买的是“空白”发票来限缩适用的路径已经不复存在。当前对虚开发票罪没有设置出罪口,但从刑法体系性解释出发,虚开发票罪也应同样具有刑事政策的出罪口。

关键词: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近年来,税收犯罪逐渐成为企业犯罪中的高发类型。从司法适用状况来看,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我国税收犯罪的定罪案件为19850件;①而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全国法院共审结涉税犯罪案件30765件,判处48299人。②对比可见,在近五年间,涉税刑事案件增加了一万多件,呈现大幅度上升趋势。在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经济犯罪案件的“大盘”中,税收犯罪占比约为12%,可以说是经济犯罪的“主战场”之一。在税收犯罪中,罪名相对集中,虚开犯罪突出。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两个罪名合计占91.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占比约为80%。③在总结和提炼以往惩治税收犯罪司法实践的基础上,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2024解释》),与时俱进地规定和适当调整了相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特别是明确了备受关注的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问题。可以说,《2024解释》及时回应了社会长期关注的热点问题,在统一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有关法律适用方面进行了很大的努力。但是,对于《2024解释》中诸如第10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和“出罪”等规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分歧,故有必要深入地解析其部分重点条文的规范构造和内涵。为此,本文结合新出台的《2024解释》,在回溯我国惩治税收犯罪刑事立法的规制路线图的基础上,以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规定为重点,探析税收犯罪在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我国惩治税收犯罪的刑事规制变迁

为了加强对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保护,巩固税源,我国刑法设置了惩治税收犯罪的罪名体系,并且根据形势的发展进行多次修改。在我国刑法框架中,税收犯罪是由危害税收征收犯罪、妨害发票管理犯罪与税收职务犯罪三大部分构成。回溯我国惩治税收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制变迁,有利于我们深刻地理解《2024解释》的前生今世以及制定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一)刑事立法沿革

从刑事立法脉络梳理,我国税收犯罪的刑事规制可以分为以下四个节点:

一是1979年《刑法》。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该法第121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款具有以下三大特点:第一,“违反税收法规”采用了空白罪状的立法技术,不利于司法操作;第二,仅规定“偷税”与“抗税”,尚未形成相对严密的税收犯罪规制法网;第三,法定刑较轻,最高法定刑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两个单行刑法的完善。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细化了1979年《刑法》第121条规定,增设了骗取出口退税罪。199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95决定》),在我国实行“以票管税”的传统税收管理体制的背景下,将发票划分为三种类型,大幅度地增设发票类罪名,搭建起我国发票犯罪体系框架。

三是1997年《刑法》。在带有法典编纂性质的“危害税收征管罪”专节中,设置了4个危害税收征收罪名和8个发票犯罪,建立起我国惩治税收犯罪的刑事法网。

四是两个修正案的发展。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01条进行了重大修订,同时为了巩固税源和扩大税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第4款增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出罪口”。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对涉税犯罪分别做了两道“减法题”和“加法题”。两道“减法题”是指废除了涉税犯罪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与此同时,两道“加法题”是指增设了第205条之一的虚开发票罪和第210条之一的持有伪造的发票罪。①前罪是将普通发票纳入虚开的惩治体系,全方位严密了虚开发票类犯罪的刑事法网;后罪则在发票类犯罪中体现了持有型犯罪的规制。

至此,我国税收犯罪的刑事法律框架共设有14个罪名。

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以下简称《05立法解释》)。在该立法解释施行前,对于刑法规定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中的“其他发票”的理解,存在不同的概念和立场之争。例如,在办理出口退税时,申请出具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属于“其他发票”即为典型事例。鉴于发票的落脚点为“票”,根据文义解释的方法,“缴款书”与“发票”存在一定的距离,能否将“缴款书”认定为“票”,不仅各地司法机关的理解不尽相同,理论界也存在较为重大的分歧。称谓说认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尽管缴款书同样具备抵扣税款的功能,但鉴于缴款书的落脚点为“书”,故不属于发票的范畴。与之相对,功能说则强调应从缴款书的功能出发,认为应将缴款书认定为发票。②为了统一认定标准,《05立法解释》明确采取“功能说”的立场,规定“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如下所述,《2024解释》在制定最具有争议的第10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规定时,最终立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具备的抵扣功能而破冰出台。可以说,《05立法解释》所采用的功能说提供了重要的规范基础。

(二)既有司法解释的整合和发展

司法解释的制定需要体现司法操作的延续性,不能对司法实践产生重大的冲击,实质上是一个在诸多分歧中寻求最大“公约数”的过程。《2024解释》并非凭空诞生,而是在有机整合和吸纳既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出台的。

在《2024解释》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颁行了三部涉税犯罪的司法解释,分别为《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0月,以下简称《96发票解释》)、《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9月)以及《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1月,以下简称《02偷税解释》)。《96发票解释》最为关键的一点,是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界定为行为犯,这是在司法解释中关于虚开概念的肇始规定,由此成为该罪处罚范围过宽的根源。这也是《2024解释》聚焦调整的核心问题之一。

《2024解释》的制定历时10年,实属来之不易。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调研工作。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启动修订的背景下,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启动了该解释的立项起草工作。202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形成送审稿。但是,历经后续复杂的实践考量,在2023年,经进一步修改完善,送审稿再次经过相关征求意见的程序,被多次研究修改。①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通过《2024解释》。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4届检察委员会第25次会议也通过该解释。《2024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并且同时废止上述三个司法解释。从整体上看,《2024解释》吸收以往三个司法解释的重要规定,也融入了新问题和新元素,具有条文增多、全面系统、与时俱进的显著特点。

(三)顶层设计:“三反”机制下的新形势要求

《2024解释》的制定处于落实国内顶层设计的新形势。在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治理金融乱象的根本是要抓住资金流向,反逃税则是其中的重要抓手之一。2017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经过审议,将“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以下简称为“三反”机制)列为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2017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明确指出“三反”机制的“三个重要”性:“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这为金融监管工作指引了方向。从目前落实的情况看,“三反”机制中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已经提升到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①比较而言,反逃税相对落伍。据此,我们也应从政治站位高度,提高对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重要性的认识。

二、关于逃税罪的细化规定与认定

在《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01条进行重大修改的基础上,司法解释将该条的罪名称谓,由原来的“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从形式上看,这只是从“偷”到“逃”的一字之变,但表现出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治理理念的重大转型。具体而言,“偷”强调转移占有,实际上是在侵犯财产犯罪的分析框架下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界定为国家财产。然而,《刑法》第201条实质上是不作为犯的规范构造,在本质上是行为人具有法定的纳税义务,却通过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并不存在转移占有的过程,并不符合“偷”的概念内涵。②对于偷税罪的危害行为,1997年《刑法》列举细化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第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第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鉴于上述规定存在划分标准重叠以及挂一漏万的缺陷,《刑法修正案(七)》采用概括式的立法技术,将逃税罪的行为方式界定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该规定将逃税罪的认定界定在纳税申报环节的两种类型,符合形式逻辑的二分法,但是“虚假纳税申报”与“不申报”的内涵不甚清晰,不利于司法操作。为此,《2024解释》第1条围绕逃税罪中这一最为核心的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填补了逃税罪在长期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盲区”。

(一)细化“虚假纳税申报”中“欺骗、隐瞒手段”的认定

所谓“虚假纳税申报”,是指行为人为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在申报环节所提交的材料上进行虚假陈述。这是实务中典型和多发的逃税形态,但只在《02偷税解释》第1条第4项中被列举,并未界定其内涵,故《2024解释》对于“虚假纳税申报”中最为关键的构成要素“欺骗、隐瞒手段”,在第1条第1款采取“列举+兜底”的通行解释方法,细化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

一是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虽然该行为基本上是沿袭1997年《刑法》第201条的相关规定。但是,在行为对象上,除了保留“账簿、记账凭证”之外,又增加了“其他涉税资料”这一兜底规定。主要考虑是随着我国税制改革,具有证明功能的涉税材料类型在将来会发生变动,需要增加具有堵截功能的兜底规定,以便为后续的司法解释和犯罪认定留出空间。同时,《2024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在具体列举的行为类型中,又增加了“转移”这种新形态。

二是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1997年《刑法》规定偷税的第二种手段,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这是一个简单的逻辑结构设计,主要考虑是行为人若要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无非就是在“应纳税额”上做手脚,而“应纳税额”主要体现在收入与支出两个方面的计算上,故分别从“收入端”与“支出端”进行规定,其中在“收入端”表现为减少项的“不列、少列”。在此基础上,《2024解释》第1条第1款第2项也是针对“收入端”进行规定,只是将原先规定的“不列”或“少列”,修改为“隐匿”或“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表述更为规范和周延。

在《2024解释》制定过程中,在文娱领域发生了几起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来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来逃税的重大事件,影响极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①若干演艺明星出于逃避缴纳巨额税款的目的,与演出单位签订金额不等的两份合同,以“阳合同”记载的金额较小的酬劳数额进行纳税申报,而“阴合同”才体现真实的劳务价格,隐瞒巨额收入而不报税。对此,该项整体上是针对在“收入端”做手脚进行逃税的方式进行规定,只是将“阴阳合同”单列出来,有针对性地回应文娱领域中出现的社会热点问题,也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② 

三是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该行为类型是以“支出端”的增多项为切入点,与时俱进地增加和细化了逃税的行为方式,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与1997年《刑法》关于“多列支出”的规定相比较,《2024解释》第1条第1款第3项修改为“虚列支出”。这是一字之变,但相对于“多”而言,“虚”的周延性更强,也拓宽了规制外延。

其次,该项中的“虚抵进项税额”,是《2024解释》新增的类型。这是区别认定逃税罪与其他涉税犯罪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这里的“虚抵”,完全有别于《2024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的“骗抵”,由此会导致在罪名适用上的重大差异。具体而言,“虚抵”进项税额是指在没有真实的应税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作为可抵扣税款凭证来进行列支抵扣,即侧重于通过虚构交易来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以此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骗抵”是指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进项税额的抵扣资格或者增加抵扣额。由此可见,尽管虚抵与骗抵都发生在支出端的进项税额申报上,在本质上都是不法的税务行为,但基于手段和目的不同,在“出罪口”的设置条件、二者的规制范围等法律评价层面也存在差异,一般将“虚抵”行为认定为逃税罪,而“骗抵”行为则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一定意义上讲,“虚抵”的外延大于“骗抵”,这意味着在“骗抵”难以证明而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情形下,“虚抵”可以发挥堵截功能,以此纳入逃税罪的规则范围。从社会危害性看,《2024解释》将“虚抵进项税额”作为逃税罪的情形之一,从而将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以逃避纳税义务为目的的虚开行为纳入逃税罪,不仅法定刑大幅降低,而且可以适用缴税免刑的政策,极大地降低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彰显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①可以说,尽管“虚抵”与“骗抵”仅有一字之差,但准确地把握其内涵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该项中的“虚报专项附加扣除”,也是《2024解释》新增的行为类型。根据国务院《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这本是国家在税收征缴方面设立的人文关怀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出现许多纳税人为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在纳税申报环节对专项附加项目进行虚假陈述。例如,纳税人的父母已去世,却仍然称其在世等。虽然将“虚报专项附加扣除”列入逃税罪的行为类型,有可能导致刑事打击面过宽,但从行为性质上看,该项类型显然是纳税人在“支出端”做手脚,从严密法网和周延评价的角度看,理应将此种行为纳入逃税罪的刑事规制范围。同时,考虑到对于实施该项行为的初犯纳税人,可以适用《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的“出罪口”,为了协调与平衡各方的利益,《2024解释》第1条第1款第3项对此最后予以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讲,“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理解为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故该项行为形态与第4项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四是骗取税收优惠。为了鼓励特定经济活动、扶持特定行业或者鼓励创新创业就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对纳税义务人实行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例如,为了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鼓励救灾等公益事业捐赠而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但是,有的纳税义务人为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提供虚假的相关材料,骗取税收优惠。对此,《2024解释》在第1条第1款第4项新增了该种行为形态。

五是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一个专业的税法概念,是指税法规定的用于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数值。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计税依据的涵盖面很广,对于不同的税种,计税依据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鉴于计税依据是确定应纳税额的核心要素,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此基础上,《2024解释》在第1条第1款第5项将“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新增为“虚假纳税申报”的一种行为方式。

六是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前五项行为方式是在以往规范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税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而进行的列举式规定。鉴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欺骗、隐瞒手段繁多,为了弥补挂一漏万的缺陷,《2024解释》在第1条第1款第6项设立一个“小兜底”规定,重点是强调纳税义务人实施欺骗、隐瞒手段的故意内容是“为不缴、少缴税款”,这也是逃税罪有别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特征。

(二)明确“不申报”的认定情形

所谓“不申报”,是指纳税人明知自己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却故意不进行申报。例如,纳税人完全忽略申报义务的“霸王式”不申报。

关于“不申报”的认定,在理论与实务方面比较混乱。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最为突出的认定难题是行为人通常以“不知道需要申报”进行抗辩,导致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明知”的主观认识上存在困难。为此,在吸纳《02偷税解释》第2条第2款的基础上,《2024解释》第1条第2款采取形式逻辑的“二分法”,以行为人是否为“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纳税人”为标准,明确了“不申报”的基本内涵。具体而言,对于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鉴于其在办理登记时已经历了同意纳税申报的相关流程,可以推定其知道应当依法申报纳税,故在第1条第2款第1项规定只要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纳税的,则属于不申报,从而降低了举证责任难度。与之相对,对于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在第2项设立了前置的行政程序,要求税务机关在“依法通知”行为人申报之后,行为人仍不申报纳税的,才可认定为不申报。

对于前置的行政程序,《02偷税解释》第2条第2款第2项的用语是“依法书面通知”,《2024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则删除了“书面”两个字,同时仅规定“依法通知”的程序性要求,并未涉及“通知”的实质内容,这有可能在具体适用时存在形式上通知的缺陷。这个问题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适用中曾经出现过,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依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对于“催收”,2009年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规定“催收”的程序内容,结果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形式上催收的问题。为了弥补该漏洞,2018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将“催收”明确界定为“有效催收”,并且规定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依此法理,本文认为,在实际适用本条时,不能认为税务机关给纳税人打了电话或者发了短信,就符合“依法通知”的前置行政程序,我们需要借鉴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适用中的“有效催收”规定,将这里的“依法通知”理解为“有效通知”。

最后,在上述“二分法”的基础上,为了防止挂一漏万,《2024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设立了“小兜底”规定:“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三)完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01条第4款设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出罪口”,但未规定诉讼时间节点。为此,《2024解释》第3条第1款明确将逃税初犯人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节点界定在“公安机关立案前”。

在实际生活中,当涉案存在大额补缴税款的情形时,行为人也确实意欲补缴,但诸如拍卖、出售房产等回款比较慢的客观因素,导致在刑事立案前确实无法补缴。为了有利于挽回税收损失,防止留给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时间过短,一发现就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2024解释》规定在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行为人能够补税挽损的,也符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同时,为了强化税务机关依法及时履职,《2024解释》第3条第2款设立了前置的行政程序,规定“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024解释》第3条关于相对放宽行为人补缴税款的履行期限规定,是在有利于巩固税源和扩大税基的情形下,充分考虑刑事治理的人文关怀,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背后的理论依据在于行为人补缴后,国家税款并没有流失,危害性有限,故不以本罪论处。本文认为,这一精神也可以借鉴在其他经济犯罪案件中,并且有序地铺开适用。例如,在打击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件中,追赃挽损是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涉及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如果行为人意欲清退所吸收的资金,但在提起公诉前确实存在诸如回款较慢等客观因素,则可以允许其经过申请批准的程序,在提起公诉后再予以清退的,也能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款。

三、虚开发票类犯罪的认定:核心条款和争议

我国涉发票类犯罪的条文较多,体系繁乱,但以行为对象与危害行为的组合为标准,可以梳理出“三种发票+五种行为”的内在逻辑线。其中,“三种发票”是指两种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和一种普通发票;“五种行为”是指虚开、伪造或擅自制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非法持有。鉴于增值税是我国税收的“重仓”,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行为,立法者进行五种行为的“全覆盖”,且配置了重刑,彰显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点保护。为此,本文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重点解析《2024解释》的核心条款即第10条及其争议焦点。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务认定发展脉络:以限缩为主线

《96发票解释》第1条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为“无货开票”“有货不如实开票”以及“有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三种类型。由此开始,司法机关以行为犯说的思路来认定该罪。例如,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在2003年《关于江苏丹阳××电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定性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属行为犯,不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只要虚开行为发生即可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司法实践中,这表现为司法机关仅关注于两块证据类型,即是否有实际经营活动、是否开具发票。虽然这大幅度简化了举证责任难度,但行为犯说的认定思路导致打击面过宽,特别是立法者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设置严厉的法定刑,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在后来废除了死刑,但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仍易出现罪刑不均衡的问题,这就促使实务界开始通过不同的路径来限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

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针对收购废旧物品行业的税收问题,规定“废旧物资经营中的虚开,一概不应定性为虚开”。可以说,基于特定领域的政策考虑,在行政执法方面,虚开的行为犯说的硬性认定有所松动。在刑事司法方面,司法机关发展出以下两种限缩适用的路径。一是目的犯说。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件答复中指出,被告单位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在与外商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的目的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①在该案中,被告单位在无实际货物的情况下,相互等额对开发票。按照以往的司法经验看,这属于典型的虚开类型,理应认定为虚开。然而,该答复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注入了限制条件,要求判断虚开的目的是否为“抵扣税款”,由此形成了“目的犯说”的司法认识。二是结果犯说。2004年,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指出,虚开行为仅仅破坏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但客观上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这要求在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必须考察实害结果,即在目的犯说的认定基础上又建立结果犯说,以此来限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

2018年12月,为了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该案,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②该案作为典型案例,明确要求在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应同时审查目的与结果双重要素。202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行《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其中在第6条“依法维护有利于对外开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中,明确要求“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在吸纳上述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践基础上,《2024解释》立足于社会各业界关于限缩适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识,在第10条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③

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打击面过大的问题,刑法理论界也提出诸多限缩适用的解决方案,先后涌现出林立的观点。例如,目的犯说认为,其较之行为犯说更能反映本罪设立的立法初衷,并且能够避免侵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秩序犯和骗取国家税款的财产犯适用相同法定刑的不合理现象。④危险犯说主张,司法机关应以一般的经济运行方式为根据,判断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否则不宜认定为本罪。①实害犯说认为,为了对行为人是否骗抵税款的不同情形进行区别评价,实现评价正义,就必须将本罪理解为实害犯而不是危险犯,发挥结果要素的区隔功能。②功能滥用说主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功能是抵扣税款,只有利用该核心功能进行虚开抵扣,即滥用“抵退计征机制”骗抵税款的,才认定为本罪。③由此可见,学术界达成限缩处罚范围的整体性共识,但具体的解释路径各执一词。

(二)行为犯说的沿袭:《2024解释》第10条第1款的构造解析

《2024解释》第10条是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下简称虚开专票)司法认定的专门条款,也是认识分歧最大的核心条文,分为两款。其中,第1款结合长期实务经验和税制改革的新形势,采取“列举+兜底”的方式,将虚开专票的行为细化为以下五种形式。

一是没有实际业务,开具专票。这是最为典型的虚开行为,因为发生应税交易是开具专票的基础条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虚开行为。该项沿袭了《96发票解释》第1条关于“无货开票”的规定,只是将过去的“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修改为“没有实际业务”。另外,在《发票管理办法》关于“虚开”的规定中,使用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表述。对比可见,《2024解释》使用“没有实际业务”的概念,由此排除了低开发票的虚开类型,限缩了虚开专票罪的适用范围。

二是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专票。此项基本上沿用《96发票解释》关于“有货不如实开”的规定,但立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在术语表述上进行重大修改,即将《96发票解释》中笼统规定的“有货但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票”,修改为“有实际应抵扣业务”和“开具超出对应税款的专票”,超出的部分属于虚开。

三是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专票。该项是新增设的内容,回应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多发情形。在实务中,某些发生应税交易的受票方并不符合法定的抵扣条件,却虚构一个符合条件但与应税交易没有关系的第三方参与交易,由该第三方在取得发票后进行抵扣,这在本质上属于虚构交易主体或者环节的虚开行为。

四是非法篡改专票相关电子信息。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我国要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由此可见,该项是面对我国发票电子化管理的新形势而增设的规定,为司法实践留出适用空间。

五是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该项属于兜底条款。前述所列的四项情形均为客观行为,并未涉及虚开专票的主观内容,从术语简洁的角度看,这可以通过兜底的行为方式来界定。如果要将虚开专票界定为目的犯,可以通过在“以其他手段虚开”前冠以“为骗抵税款”的术语来完成,这也体现在《2024解释》审议稿的版本中。但是,《2024解释》颁行稿是采用“违反规定”的术语,这与“为骗抵税款”存在重大的差异,实质上是搁置了虚开专票罪的规范构造之争,在实然的规范层面依然是沿袭了行为犯说。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从刑事法律规范层面对虚开专票行为进行了否定评价,严密了刑事法网。

在承继《95决定》第1条的相关表述上,对于“虚开”的类型,《刑法》第205条第3款将其列举规定为四种即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在目的方面,此四种行为类型不尽相同。其中,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目的,一般是行为人为了赚取开票费;而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目的,则通常是为骗抵税款。鉴于虚开的四种类型在目的上存在差异,若将虚开专票罪的目的统一界定为为骗抵税款,就在形式逻辑上显得不周延,需要分类加以认定。为此,《2024解释》第10条第1款在兜底条款上搁置“为骗抵税款”的表述,就是在存有争议的背景下取得“最大公约数”的优选方案。同时,《刑法》第205条并未对虚开专罪作出目的性要求,《2024解释》尊重立法原意。①根据刑法体系解释,《2024解释》第12条关于虚开(普通)发票罪的兜底条款也采用“违反规定”这一表述,由此能在“虚开”类型上最大限度地实现理解与适用的统一性。

《2024解释》在列举虚开专票的行为方式时,废除《96发票解释》关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排除将“有货代开”纳入刑事规制范畴,体现出沿袭司法实践与限缩适用立场的有机统一。

(三)出罪条款:《2024解释》第10条第2款的规范解析

从广义看,不真实的开票行为都可以理解为虚开。为了限缩虚开专票罪的司法适用,从立法技术看,在《2024解释》第10条第1款沿袭行为犯而在“前端(形式)入罪”的底蕴下,就需要在“后端”进行“(实质)出罪”。该条第2款由此承担限缩适用的出罪条款功能,在结构上由前后两部分构成。

1.该款的前半部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这是从“目的+实害结果”的两个维度,设置了以下虚开专票罪出罪的法定条件。

一是目的条件。虚开专票目的的多样性,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也有差异,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应区别认定。其中,行为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税款功能来进行“骗抵税款”的虚开,属于诈骗的犯罪类型,危害最为严重,《刑法》第205条由此对虚开专票罪设置了与诈骗罪持平的严厉法定刑。为此,该款以行为人是否“骗抵税款”作为目的条件的划分标准。如果行为人不是以“骗抵税款”为目的而开票,而是为了逃税、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则不以本罪论处。从税法角度看,将虚开发票行为区分为以逃避纳税义务的逃税罪和以骗取国库税款为目的的虚开专票罪,并且将逃避缴纳税款的虚开行为调整认定为逃税罪,符合税法以制裁逃避纳税义务为中心设置行政违法责任的方法。①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功能是抵扣税款,特别是立足于前述《05立法解释》所采信的功能说,该款在目的条件上采用的术语是“骗抵税款”,这有别于上述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所使用的“骗取税款”之表述。这“抵”字的一字之差,表明行为人开票的目的是利用增值税的抵扣功能来骗取税款,而不是为了实施逃税等其他犯罪。

二是实害结果条件。在上述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关于无罪判决认定的结果条件之用语是“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这泛指一切税种的损失。从理论与实务看,不具有骗税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亦有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②但是,这种广义“税款损失”的结果认定,不仅脱离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税款核心功能,也会将本应纳入逃税罪处罚范围的虚开行为却以虚开专票罪认定,从而导致扩大适用的异化局面。比较而言,《2024解释》有所发展,采用了“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这一新表述,强调了“损失”结果发生的原因是“骗抵”行为,而不是广义的虚开所导致,即国家税款是基于骗抵而“被骗”的损失,而不是因为逃税而“被逃”的损失。同时,鉴于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具有抵扣税款功能,从实害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出发,这里的实害结果就只能是“增值税的损失”,不包括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其他税种的损失。如果行为人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成本来虚抵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税种的损失,就不符合“增值税损失”的结果条件,而是涉嫌逃税行为,难以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告人潘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示一案的答复》中指出,行为人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消费税”巨大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以逃税罪论处。

2.该款的后半部分:“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是《2024解释》新增的内容。

在上述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基于其不具有“目的(骗取国家税款)+实害结果(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最终被认定为无罪。然而,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基于“出罪”事由而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但并不意味着就是绝对无罪。在实务中,有的行为人(特别是“空壳公司”)先虚开专票,然后卖票,根据发票的来源,就会存在开票(出票)方“非法出售”专票以及受票方“非法购买”专票的多发情形,这会涉嫌发票类犯罪。另外,如果行为人为了少缴纳税款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其具备“出罪”条件而不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情形下,其“目的行为”还会涉嫌逃税罪。为此,在“后端”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的情况下,行为人虚开的手段或者目的行为构成发票类或者逃税等其他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只完成了虚开专票罪在“上半场”无罪认定的裁判,该规定则在“下半场”填补了在早期典型案例中绝对无罪判决的漏端。

(四)体系性解释:虚开(普通)发票的出罪

《2024解释》第12条采取“列举+兜底”的方式,将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细化为四种形式,并没有对虚开(普通)发票罪规定“出罪口”。从制定说明看,之所以未对虚开发票罪设置“出罪口”,主要考虑是虚开发票罪往往伴随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通过虚开发票少报收入用于逃税,甚至用于非法经营、贪污贿赂、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故保持对虚开普通发票犯罪从严惩治的一贯政策。①据此,一个隐形的司法认定问题就随之出现:虚开专票罪的“出罪口”能否适用于虚开(普通)发票罪?从发票的功能看,虚开专票罪“出罪口”的设置逻辑基础是抵扣税款的功能,而普通发票并不具备该功能,因此,《2024解释》第10条第2款为虚开专票罪而量身定做的“出罪口”,就难以直接套用在虚开(普通)发票罪。

从刑法体系性解释的立场出发,既然同为虚开,在虚开的刑事规制体系性框架下,虚开专票罪设有“出罪口”,虚开(普通)发票罪也应同样设置“出罪口”,并且适用“出罪”的门槛条件应该更低,否则会导致这种多发犯罪的打击面过大。虽然如何建构是一个未竞的问题,但鉴于《刑法修正案(八)》增设虚开发票罪的立法旨趣是严密虚开的刑事法网,并且设置的法定刑也远比虚开专票罪轻缓,宜将虚开发票罪的侵害法益界定为发票管理秩序。为此,本文认为虚开(普通)发票的“出罪口”可以考虑仅立足于实害结果,并且借鉴诸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等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规定为“虚开发票,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余论

秉持求同存异的思路,立足税收犯罪的特点,《2024解释》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了有关税收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为惩治税收犯罪提供了司法规范,其中有许多重要的“亮点”条款,可以说是我国税收刑事法律司法适用的重大事件。同时,我们还应该动态地看到,《2024解释》在司法适用中也出现一些新问题,值得进一步总结和研究,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第10条第2款在发挥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限缩适用作用的同时,有的司法机关基于出罪事由虽然没有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却考虑到发票类犯罪的构成不需要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以及造成税款损失后果,最终滑向了作为虚开的手段或者目的行为之发票类犯罪,从而导致非法出售以及非法购买类发票犯罪的扩张适用。这是“摁下葫芦(虚开专票),起了瓢(发票类犯罪)”。特别是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刑看,其在总体上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持平,法定刑过重,故从罪刑均衡和防止打击面过宽的角度出发,这就需要我们“二次出发”,考虑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限缩适用。

从《95决定》的立法背景看,当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到税务机关依法领购,并且均以纸质形式出现,由此决定了从税务机关之外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是没有填写内容的“空白”发票。有鉴于此,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人员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象,应当是“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此来进行限缩适用。例如,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209号案例“王某某、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实施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并支付开票费行为,被告人鞠某某实施了介绍他人虚开并收取开票费行为。法院认定二名被告人分别不构成非法出售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在裁判理由中认为,非法出售或者非法购买真实的、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才认定为构罪。但是,随着我国数字化管理发票技术的发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实现电子化,不再必须通过纸质化发票进行承载,也不再必须通过税控设备进行开具。在流程上,电子化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首先在开票系统中填写受票方、项目名称、金额、税额等信息后生成,然后再提供给受票方,由此导致非法出售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实质上已经表现为“先开票,后卖买”的形态,这决定了以往通过要求出售或购买的是“空白”发票来限缩适用的路径已经不复存在。从一定意义上讲,如果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象限定为“空白”发票,在新形势下,《刑法》第207条规定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就不再具有司法适用的空间,可以考虑在刑事立法上予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