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7]5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二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 2017-06-15
文号:国办发[201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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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印发以来,首批双创示范基地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实践,持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建设创新创业平台,厚植创新创业文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一批创新创业高地,打造了一批创新创业品牌,探索了一批创新创业制度模式。双创示范基地已经成为促进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

根据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为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打造发展新引擎,突破阻碍创新创业发展的政策障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创业模式和典型经验,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部分地区、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建设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创新创业基础较好、特色明显、具备示范带动能力的区域、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等,再支持建设一批双创示范基地,进一步强化支撑能力,放大标杆效应,提升社会影响,形成新的创新创业经验并在全社会复制推广,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拓展就业空间,为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促进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提供重要支撑。

二、政策举措

认真贯彻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落实既定改革举措和建设任务,推动创新创业资源向双创示范基地集聚,确保各项“双创”支持政策真正落地。同时,针对创新创业重点领域、主要环节、关键群体,继续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再推出一批有效的改革举措,逐步建立完善多元化、特色化、专业化的创新创业制度体系。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优化办事流程,规范改进审批行为。编制统一、规范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鼓励双创示范基地设立专业化的行政审批机构,实行审批职责、审批事项、审批环节“三个全集中”。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出台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放宽民间资本市场准入,扩大服务领域开放,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产业化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多元化。探索实行信用评价与税收便利服务挂钩制度,将优惠政策由备案管理和事前审批,逐渐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提高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获得感。

(二)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深入推进“多证合一”。推动整合涉企证照登记和审批备案信息,建设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推进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发照、亮照、验照、公示、变更、注销等功能。鼓励推行商标网上申请,将网上申请由仅对商标代理机构开放扩大至对所有申请人开放。扩大商标网上申请业务范围,将网上申请由仅接受商标注册申请逐步扩大至接受续展、转让、注销、变更等商标业务申请。鼓励双创示范基地结合实际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

(三)支持新兴业态发展。加快发布分享经济发展指南,推动构建适应分享经济发展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平台型企业运营规则,明确权责边界。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将鼓励创新创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农村电子商务等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通过发展新兴业态,实现劳动者多元化就业。建立政府、平台、行业组织、劳动者、消费者共同参与的规则协商、利益分配和权益保障新机制。调动第三方、同业、公众、媒体等监督力量,形成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治理格局。健全适应新兴经济领域融合发展的生产核算等制度。在部分新兴经济领域探索实施新型股权管理制度。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有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扩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覆盖面,试点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业务扩展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无效等,大幅缩短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处理案件的审查周期。搭建集专利申请、维权援助、调解执法等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五)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进一步打通科研和产业之间的通道,加速双创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实好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建立有利于提升创新创业效率的科研管理、资产管理和破产清算等制度体系。出台激励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措施办法。通过股权期权激励等措施,让创新人才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得到合理回报,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创业活力。加强国家与地方科技创新政策衔接,加大普惠性科技创新政策落实力度,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创新政策。

(六)完善人才激励政策。鼓励双创示范基地研究制定“柔性引才”政策,吸引关键领域高素质人才。完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管理措施,制定相应的个人申报登记、个人缴费和资格审查办法。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双创示范基地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七)支持建设“双创”支撑平台。采取政府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方式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各类社会资源向创新创业支撑平台集聚,加快建设进度,提高服务水平。支持示范区域内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平台型众创空间。对条件成熟的专业化众创空间进行备案,给予精准扶持。依托科技园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降低创业门槛。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双创示范基地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

(八)加快发展创业投融资。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支持设立一批扶持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引导和规范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完善引导基金运行监管机制、财政资金绩效考核机制和信用信息评价机制。加快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支持双创示范基地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投贷联动、专利质押融资贷款等金融改革试点。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研究建立有利于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容错机制。

(九)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鼓励和引导返乡农民工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发展农村电商平台,利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开展网上创业。返乡下乡人员可在创业地按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鼓励双创示范基地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服务,对进入创业园区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辅导、政策咨询、集中办理证照等服务。

(十)支持海外人才回国(来华)创业。探索建立华侨华人回国(来华)创业综合服务体系,逐步推广已在部分地区试行的海外人才优惠便利政策。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全国重点引才计划引进人才及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实施有效的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创新创业。

(十一)推动融合协同共享发展。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之间建立协同机制,开展合作交流,共同完善政策环境,共享创新创业资源,共建创新创业支撑平台。支持双创示范基地“走出去”,与相关国家、地区开展合作交流。实施院所创新创业共享行动,支持科研院所创新创业,开放科研设施和资源,推动科技成果实现共享和转化,促进创业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实施企业创新创业协同行动,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大型互联网企业向各类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推动开展内部创新创业,打造与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

(十二)营造创新创业浓厚氛围。办好全国“双创”活动周,展现各行业、各区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丰硕成果。办好“创响中国”系列活动,开展双创示范基地政策行、导师行、科技行、投资行、宣传行等活动。实施社团创新创业融合行动,推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和案例,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各类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大潮。继续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推动创新创业理念更加深入人心。面向双创示范基地企业等创新主体加强政策培训解读,建立双创示范基地科技创新政策落实督查机制,帮助企业更好享受优惠政策。

同时,不断增加创新创业政策供给。结合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实践探索和成功经验,加快研究制定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纵深发展的政策文件,在改革政府管理方式、转化创新成果、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完善人才流动激励机制等方面出台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并与现有政策统筹协调、各有侧重,形成更大的政策合力。

三、步骤安排

2017年7月底前,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结合自身特点,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和重点。有关部门和地方论证、完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017年年底前,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按照工作方案,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举措,加快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年上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首批和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和第三方评估。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抓好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双创示范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组织体系,把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作为重要抓手和载体,认真抓好落实;要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保证政策真正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建立地方政府、部门政策协调联动机制,为高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提供政策支持、科技支撑、人才引进、公共服务等保障条件,形成强大合力,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纵深发展的新局面。


附件: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名单(92个)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6月15日


附件


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名单(92个)


一、区域示范基地(45个)

北京市顺义区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河北省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辽宁省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吉林长春新区

黑龙江哈尔滨新区

上海市徐汇区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浙江省嘉兴南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安徽省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江西赣江新区

山东省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河南省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河南省鹿邑县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湖北省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

湖南省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广东省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

广东省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海南省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重庆市永川区

四川天府新区

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

贵州省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

陕西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青海省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26个)

北京大学

河北农业大学

吉林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复旦大学

上海科技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大学

山东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南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三、企业示范基地(21个)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国信现代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万向集团公司

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浪潮集团有限公司

迪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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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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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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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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