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税务律师和税务师面临新变化
发文时间:2021-01-04
作者:华税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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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标志性成果,作为万法之母的《民法典》的施行,也必将对其他部门法,包括税法,以及税收制度、税法理论乃至财税法治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也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在《民法典》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背景下,税务律师、税务师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所提供的涉税服务亦应顺应两法的新变化。本文将探讨《民法典》对于税务律师、税务师执业活动的不同方面的影响,并兼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税务律师、税务师执业活动提出的新要求,以飨读者。


  一、数字经济融入《民法典》,税务律师、税务师应与时俱进


  信息化是人类发展的第三次浪潮,根据Alvin Toffler的观点,信息化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其代表性象征为“计算机”与“互联网”。在信息时代,数据是重要的生产要素,而生产要素进入市场首先需要解决其权益性质和归属问题,只有明确了数据的财产属性,数字经济才能得以发展。


  在此方面,《民法典》第127条明确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客体地位和财产属性,同时建立起了有效的网络交易规范。第512条等明确了电子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规则,特别是对商品交付时间和服务提供时间,以及当事人以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制定了特殊规则。这些区别于传统经济下适用的新规则,为电子商务、数字经济下有关交易发生时间和地点的认定等提供了新的标准,也使得相关的课税规则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的确定上有了借鉴的标准。可以说,数字经济已经被《民法典》接纳,《民法典》时代的到来即标志着电子商务、数字经济的发展即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在《民法典》时代,亦或数字经济时代,税务律师、税务师将面临诸多新问题,就需要不断更新对市场经济活动及其法律制度的知识。《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物权、债权、交易的性质与规则等,对确认纳税义务主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等税法基本要素具有关键作用,因此深入学习《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是税务律师、税务师与时俱进的重要途径。


  二、税务师税务代理业务法律责任趋于减轻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8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实践中,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原因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纳税人提供了虚假的财务资料,导致税务代理人在税务代理业务中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此时则不应以第98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若纳税人、税务代理人均存在过错,均在一定程度上“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此时对于税务代理人适用第98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的正当性、合理性存在争议。尽管税务代理相较于一般民事代理更具专业属性与公法特征,对税务代理人施以处罚表面上看具有正当性,但完全不考虑纳税人过错而对税务代理人给予高达3倍税款的重罚,不具备行政合理性,继而对税务代理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民法典》对于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分配的规定对解决上述问题具有重要启发。原《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而《民法典》第165条则删去了这一规定,意味着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法律风险将完全由被代理人承担,事实上降低了代理人的注意和提醒义务。可见,民事立法者已逐渐认识到目前代理人法律责任过重而应予减轻。这一做法对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中税务代理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在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过程中,《民法典》的有益借鉴有望被吸收,对于税务代理人行政责任分配的规定有望将在考虑纳税人、税务代理人对于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过错程度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如此税务代理行业才能健康发展。


  三、税务律师、税务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刑事责任加重


  尽管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民事法律责任趋于减轻,但在其他业务领域,税务师、税务律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刑事责任则被加重。《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229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注:划线处为修正部分)


  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税务师通常承担着为交易事项出具会计、审计意见的工作;税务律师则通常为客户提供法律尽职调查等服务,对拟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资产交易的双方就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税务情况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位,对于税务律师、税务师而言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证明文件的刑事责任更为严厉,因此在为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更加谨慎,恪守职业道德与法律底线。


  四、借鉴《民法典》立法过程,税务律师、税务师应积极参与税收立法


  《民法典》是在对既有民事单行立法进行体系化整合重组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部体系完整、逻辑严谨、内涵丰富的新时代法典,从这个层面来看,制定《民法典》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之后,我国加快财税领域立法改革、稳步推进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截至目前,现行18个税种中制定法律的税种已达到11个,《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等多部重要的税收法律已纳入近期立法规划。而《民法典》的编纂历程对我国税法体系的完善,乃至《税法典》的制定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


  实现税收法治任重而道远,需要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财税领域的法治化。在这个过程中,税务律师、税务师应当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到立法过程、建言献策,向立法者传递社会关切。通过广泛的民主参与,借助民法典的立法技术,结合税收制度创新设计,以此提高税收单行法的立法质量,从实质上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回应和化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实现最终促进市场经济活力与维护社会公正的目标。


  结语:2021年已经到来,回顾2020,我们承受住了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考验,实现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在新的一年,《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对于税法的影响深远,对税务律师、税务师带来了机遇与挑战,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也对税务律师、税务师执业的客观、中立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值此之际,税务律师、税务师应当加强学习,以学习为常态,顺应时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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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