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十大案例
发文时间:2020-12-30
作者:宜兴市人民法院
来源: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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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发起人对公司设立股东的全部出资义务负有资本充实责任


  ——甲公司与彭某、潘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简介】


  乙公司于2014年3月4日核准开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彭某、潘某、刘某、张某于2014年2月26日分别实缴出资3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于2016年3月2日分别实缴出资1200万元、1200万元、800万元、800万元。但是张某、刘某分别仅实缴出资200万元、260万元,彭某、潘某实缴出资各1500万元。2017年9月4日,某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预付票款、保证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后甲公司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刘某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乙公司欠其的541万余元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并请求彭某、潘某作为公司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潘某辩称,张某、刘某已经完成了公司设立期间的出资义务,即首期出资义务200万元,故潘某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刘某、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结欠甲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由彭某、潘某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资本充实责任是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设立者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责任,该责任属法定责任,意在股东有限责任与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之间平衡各方利益,确保社会交易秩序。潘某、彭某与张某、刘某同为乙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发起人),需相互承担出资担保责任即资本充实责任。按照资本充实责任的原理,设立公司的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资本不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时,其他设立公司的股东需承担连带的补足出资义务。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一次性缴纳出资,也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但两者均属于公司设立时所确定的股东出资义务,一次性出资与分期出资只是出资的履行期限不同,出资义务本身未变,故并不会影响资本充实责任的承担。


  02、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的高管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倪某等诉乙公司、江某不当得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简介】


  2009年9月至11月期间,江某时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间,甲公司通过汇票形式共向法定代表人同为江某的乙公司汇入1000万元。2013年11月18日,江某在另案中出具“请求谅解书”,载明:“甲公司全体股东,我私自将公司某项目的资金1000多万用于乙公司项目……给甲公司其他股东造成影响,本人认识到我的行为是不对的,这些行为都是我个人的行为,不是甲公司的行为,我表示歉意,愿意及时带款来处理此事。”后倪某等作为股东经甲公司认可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不当得利1000万元,江某对此返还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负有忠诚和勤勉义务,其不得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1000万元汇至乙公司,造成甲公司损失,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返还该款项。同时,江某已自认利用在甲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私自将甲公司资金转移至其控制下的乙公司,可以认定其行为存在过错,侵害了甲公司利益,应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公司高管对公司负有勤勉、忠实义务,忠实义务是指公司高管在执行公司事务时,应以公司利益为最高准则,不得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追求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忠实义务一般表现为竞业禁止、不得利用公司机会、不得占用公司资金等形式。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所承担的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范畴,在确定承担责任范围时应当参照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本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巨额资金进行转移,违反了忠实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3、破产审判助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甲公司重整案


  【案例简介】


  甲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12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新型肥料的研发、有机肥的制造及销售等,是一家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企业。甲公司自有实物资产极其有限,通过市场变价进行处置的对价相对较低。但该公司拥有环保部门核发的有机肥制造(搬迁)项目环评报告表、江苏省农业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肥料正式登记证,资质证书稀缺,具有较高品牌价值。公司成立之初积极响应“发展畜禽粪便、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多途径利用禽畜粪便和秸秆,生产有机肥料和相关产品,对乡村环境整治作用显著,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公司经营初期状况较好,因缺乏经营管理经验、对外结欠较多债务,导致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


  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重整案后,积极高效推进重整程序,多次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调。一方面,面对许可证即将到期的现实情况,法院指导管理人紧扣时序节点,多方寻找重整投资人,经过多轮谈判、磋商,在受理后1个月即确定了重整投资人和投资方案;另一方面,综合施策,积极维护企业营运价值和职工就业,协调平衡债权人和投资人利益。


  同年12月16日,甲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通过。该案中,职工债权清偿率为100%,无财产担保债权清偿率达65%,最大限度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典型意义】


  本案为积极运用重整程序快速实现小微企业救助的典型案例。甲公司拥有的资质证书稀缺,具有较高品牌价值和重整价值。法院指导管理人充分沟通协调,帮助债权人了解重整程序的潜在价值,同时整合零星债权,快速推进重整程序。审理周期仅仅3个月,以快速高效的司法手段帮助小微企业纾难解困、涅槃重生。


  目前,甲公司正在紧锣密鼓进行厂区的升级改造以及人员技能培训,有机肥生产的相关手续变更工作也在有序进行中,公司生产经营逐步走上正轨。重新迈入正轨的甲公司将“立足农业、面向环保”作为指导思想,在农林废弃物利用领域拓宽发展规模,不断深化技术创新与产品多元化发展模式,为现代循环农业发展作出贡献。


  04、紧急解冻账户全力保障抗疫项目建设


  ——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简介】


  被执行企业丙公司是宜兴本地一家主营电缆制造经销的大型企业,此前因为向乙公司等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而被法院依法执行,于2019年11月被冻结了开设在A银行无锡分行的保证金账户,内含定期存款1200万元。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丙公司迅速响应,充分利用自身经营优势,全力支援各地抗疫项目建设,先后参与武汉火神山、雷神山医院及西安、柳州、深圳、苏州等各地隔离医院项目建设。项目的大面积铺开带来企业资金流的极度紧张,丙公司急需融资输入,而保证金账户被冻结正是卡住企业融资渠道的最后一道关卡。


  无奈之下,企业与银行都向法院发出了求援信息。2月11日,法院接到A银行无锡分行向该院提出的执行异议,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对丙公司在该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的冻结。法院积极与企业、银行进行沟通,依法审查其提供的相关证据。经过详细迅速的证据审查,法院认为该案情况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解封裁定,并于当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解除了对丙公司保证金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


  秉承善意执行的理念,切实践行“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职责使命,以公正司法为主线,灵活执行。对于被告企业来说,迅速援建“雷神山”“火神山“两座医院是当务之急,但流动资金的冻结限制了生产的进程。宜兴法院主动担当,积极与企业、银行进行沟通,在非常时期给出非常速度,第一时间解除财产保全,为丙公司支援抗疫工作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05、善意文明执行体现司法温度


  ——甲公司申请执行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简介】


  2020年1月中旬,法院立案执行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432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余万元,审理中甲公司已足额冻结乙公司银行存款460万元。


  此时恰逢春节期间,正是举国上下团结一致一心抗疫的艰难时刻,执行法官正为无法外出至银行扣划款项结案感到苦恼之时,却等来了法院其他审理案件的保全通知,该笔执行款即使执行到位也被另案保全,无法支付给甲公司。原来两家公司合作多年,多次发生买卖关系,乙公司于2019年初起诉甲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不合格产品进行更换或维修的费用980余万元。以后,甲公司又起诉了乙公司,诉请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货款450余万元,该案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诉请的案件因涉及鉴定,还未判决,为维护自身权益只能申请保全该笔执行款项。甲公司在申请执行的同时,又另案再诉乙公司货款20万元。双方互诉案件共3件,1件正在执行中,另有2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乙公司作为宜兴电机企业的龙头单位,长期多案诉讼、大额银行资金冻结已对公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也想借助司法力量,化解双方积怨,减少公司经营损失。此时疫情尚在艰难时刻,碍于无法与当事人见面约谈,执行法官与审理法官共同联手,多次通过电话与甲公司、乙公司进行沟通,计算该案实际应得执行款项金额,在此基础上来回多次协调双方意见,也告知甲公司如双方持续诉讼,执行款项被冻结止付并不利于公司发展。通过长期沟通,最终甲公司在执行款金额上作出了让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对再次起诉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申请撤诉,乙公司起诉的质量问题双方也达成和解,向法院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


  法院依托1起执行案件,协商化解3起诉讼案件,同时执行案件也和解履行到位。该案执行过程中,以善意执行为抓手,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全面研判案件情况,充分考虑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企业经营周转实际情况,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不仅高效地处理了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更充分体现了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以及在疫情期间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为优化本地营商环境作出了应有的司法贡献。


  06、攀附知名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甲公司与乙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案例简介】


  甲公司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电力电气、电工器材的制造、销售等,企业名称从1992年5月18日至今历经多次变更,其字号一直延续使用至今,获得江苏省乃至全国性的多项荣誉奖励。2015年6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乙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9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产品批发兼零售等。乙公司在生产的电缆等商品及合格证上标注了与甲公司相同的企业名称。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活动,其品牌电缆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和认可,其字号不仅起到了区别不同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作用,而且积累了较高的商业信誉。同时,甲公司的字号文字及图形商标在电缆商品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蕴含的品牌价值巨大,并获得过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的知名度必然会辐射至字号,也足以说明涉案字号达到相当的知名度。乙公司作为经营电缆的同业竞争者,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当知道涉案字号的知名度,其未尽善意避让义务,注册并使用了涉案字号,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攀附字号商誉,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乙公司使用涉案字号的行为会使相关公众对两家不同企业制造的商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也会使相关公众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因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字号,并于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典型意义】


  甲公司是我市重点骨干企业,也是中国500强企业。该公司的电缆品牌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现实中一些同行业竞争者,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将其字号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用于市场经营,有借助和利用原告字号的商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从而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的判决,对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从而保护知名企业知名商标字号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方面作出了示范,为重点骨干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司法保障。


  07、以虚假合同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用于公司经营构成骗取贷款罪


  ——蒋某骗取贷款案


  【案例简介】


  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蒋某利用其实际负责的甲、乙公司签订虚假产品购销合同,伪造虚假的财务报表。其后,被告人蒋某利用上述虚假材料,以甲公司资金短缺,需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为名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4500万元,同时甲公司提供真实的国际贸易信用证、真实的保证担保。2014年3月25日,A银行通过甲公司的贷款申请,为保证专款专用,A银行将该笔贷款直接汇入乙公司账户。同日及次日,被告人蒋某将上述款项从乙公司账户转出,用于偿还甲公司欠款、公司生产经营等。


  2017年4月28日,甲公司宣告破产,至本案案发,该笔贷款尚欠本金人民币4465.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A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蒋某作为甲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蒋某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被告人蒋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骗取贷款罪是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的行为,使金融资产的使用无法处于金融机构的正常监管之下,极易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骗取行为本身严重干扰金融管理秩序,危及金融安全。蒋某作为甲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其以欺骗手段使得金融机构的巨额资金陷于巨大风险之下。虽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并试图以该笔款项改善甲公司的经营状况,但最终无力归还,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之后增加的一条,作为该条之一所规定的“骗取贷款罪、骗取票据承兑罪、骗取金融票证罪”三个罪名之一,属新类型案件。骗取贷款罪不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该罪的增设填补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空缺,扩大了对破坏金融秩序行为的刑事制裁范围,有效应对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困难问题,降低了打击骗取银行贷款和信用行为的门槛,符合金融形势发展需要。


  08、跨域立案助力企业“零距离”诉讼


  ——甲公司与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例简介】


  2016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1份《劳务分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甲公司承接乙公司承建的甘南州玛曲县城引水工程中的机电设备安装部分,待整体工程完工后乙公司与甲公司结算工程款。2020年1月6日,双方办理了竣工结算,确定最终结算价580万元,甲公司依约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乙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后,余款406万元迟迟不付,甲公司多次催要,仍未果,遂决定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只能起诉至玛曲县人民法院。玛曲县隶属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位于青藏高原东端,平均海拔3700米,距离宜兴2200公里。考虑到玛曲县路程远、海拔高,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报纸上看到跨域立案的宣传报道,于是来到宜兴法院申请跨域立案服务。


  10月20日,甲公司将诉讼材料递交到宜兴法院立案庭,跨域立案专员立即与管辖法院玛曲县人民法院沟通联系,玛曲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核材料后认为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5分钟内即完成了跨域立案,并通过小程序将诉讼费预缴通知转递至宜兴法院委托送达,甲公司当天网上完成了缴费工作。一周后,玛曲县人民法院召集双方通过网络视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乙公司分期偿还工程款,11月11日本案即调解结案,甲公司足不出市就解决了跨省工程款追讨难题。


  【典型意义】


  在新冠肺炎常态化防控的特殊时期,宜兴法院深入推进跨域立案工作,在院部和人民法庭均设立跨域立案专窗,设置跨域立案标识,安排人员担任跨域立案专员负责跨域立案工作。今年以来,跨域立案63件,其中涉及企业的跨域立案42件,诉讼标的额达4091万元,为企业节省了往返的时间成本。所有案件在接收材料后通过网上信息传递当天就完成了立案、缴费和材料的转递工作,诉讼服务便利又高效,解决了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远程立案难题,真正实现了“家门口起诉,立案零距离”。


  09、接受中介服务后“跳单”有违诚信原则


  ——甲中介诉熊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案例简介】


  2018年10月,熊某找到甲中介委托其寻找合适二手房。11月9日,双方签订看房协议一份,约定看房支付服务费10元,同时还约定熊某或熊某亲友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应向甲中介支付信息服务费(房屋买卖按成交总房价1.5%计算),如熊某与产权人私下成交,不按规定向甲中介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则视为根本性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按规定支付甲中介信息服务费。协议签订后,甲中介公司带熊某实地看房,双方通过微信就看房、购房事宜也进行过洽谈。熊某虽然对房子很满意,却没有通过甲中介进行购买,反而在9天后避开甲中介与房主私下协商,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并以274.2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处房产。甲中介得知消息后,向熊某索要违约金与服务费,发现其微信已被熊某拉黑,于是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熊某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8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看房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熊某通过甲中介看房后,避开甲中介私自与原房主达成房屋买卖交易,违反了协议约定,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甲中介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未能为熊某提供议价以及协助办理过户等服务,熊某应支付的中介费用可相应扣减,故判决熊某支付甲中介信息服务费10000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15000元。


  【典型意义】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诚实信用不但是商业道德准则,更是基本法律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恶意违约现象屡见不鲜,如“跳单”就是一种典型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严重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对诚信守约一方予以保护,对失信违约一方予以制裁,引导公众讲诚实守信用。


  10、释法理抓保全促调解


  ——甲公司诉乙公司、丙公司、熊某、程某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例简介】


  2016年10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借款用途为用于斐济项目开发和推进及其他市场水电项目的前期开发,丙公司、熊某、程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汇款共计300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公司、丙公司、熊某、程某未能还本付息。经其公司催要后,乙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偿还了500万元,剩余欠款及利息未予偿还,故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欠款2500万元及利息,丙公司、熊某、程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审理中,根据原告方的申请,法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告名下的房产、股权等资产。


  审理中,法院围绕双方争议焦点,释法说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致确认乙公司结欠甲公司借款2500万元、利息100万元,合计2600万元。乙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1500万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1100万元。丙公司、熊某、程某对前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了推动并保证调解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到位,根据被告履行的进度,法院分批次逐步解除对各被告的保全措施。现被告已经全部履行了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


  【典型意义】


  受新冠疫情影响,甲公司资金周转陷入困难,2600万元资金对于身处困境当中的甲公司来讲无疑是雪中送炭。为妥善且实质化解矛盾,为民营企业抒困,法庭一方面通过释法消减双方分歧,另一方面通过细致周全的财产保全为案结事了打下坚实基础。正是因为采取两条主线齐头并进的策略,才使得该案在双方有重大分歧的情况下得以调解,并在审理阶段为原告收回全部欠款,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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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票巨变!《规范开具发票操作指南》和《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指引》

近期,众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代理记账公司、税务师事务所等)在开具发票时,系统频繁提示“系统未检测到您与购买方存在有效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请报送后开具”或询问“是否开具涉税专业服务发票品目?”。这并非系统故障,而是国家税务总局系统11月底升级,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推行信用评价体系而实施的重要举措。

  为何会出现这些开票阻断和提示?

  根本原因在于政策落地和信用体系建设。

  政策依据+税务技术升级: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十七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准确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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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地,技术封堵漏洞:

       11月底税务系统升级后,系统建立了硬性的“前馈控制”机制:在开具特定品目发票前,系统会强制校验是否存在已报送的对应服务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法开票,从技术上杜绝了不规范行为。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所称的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包括:

  (一)纳税申报代办。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务合规计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八)其他税务代理。

  注意:不具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能违规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四类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3、电子税务局开具发票的具体操作如下:

  (1)登录电子税务局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入电子税务局页面,选择【企业业务】,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手机号、密码,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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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发票开具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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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具涉税专业服务发票

  进入蓝字发票开具页面后,点击【立即开具】,可选择开具“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选择票类”可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选择后点击【确定】,跳转至提示选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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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择开票单位

  选择已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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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写开票信息

  填写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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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开具发票

  根据实际业务,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输入开票信息中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填写完整开票信息后,点击【发票开具】,即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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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操作指引

  01如何报送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报送协议要素信息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和委托方发起两种方式。

  (1)若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image.png

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新增”,录入相关信息,点击“确定”新增一条协议信息。点击“导入”,下载模板,按照模板要求填写完整后再选择文件进行清单导入,可批量导入协议信息。勾选需提交的协议,点击“提交”完成协议报送。

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注意:若服务项目包含“纳税申报代理”或“其他税务事项代理”,还需委托方确认才能完成协议采集。委托方登录新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image.png

温馨提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最多可同时报送30条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2)若由委托方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实名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image.png

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我的代理机构”-“新增”。再次点击“新增”,根据业务实际填写委托服务项目,如“纳税申报代理”“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等,对应添加服务大类、服务中类、功能权限及服务人员,点击“确定”。

image.pngimage.png

第三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企业业务”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image.pngimage.png

02变更或终止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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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变更或终止协议。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编辑”变更协议信息。勾选想终止企业信息,点击“终止”终止协议。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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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醒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热点问答

  Q:在批量采集协议要素模块提交导入的清册后,显示“部分信息导入失败”,是什么原因?

  A:提交清册后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在表格中填写信息时更改了表格的格式,如粘贴复制时带格式粘贴,改变单元格下拉选项里的内容等,因此填写该表格时务必注意不得改变原有表格的格式及选项内容。

  Q:报送协议后在办税进度查询里显示导入失败并提示“与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有效的服务协议”,是什么原因?

  A: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导入的新协议服务时间与以往导入的旧协议服务时间存在重叠,即新导入的协议服务时间起应在旧协议服务时间止之后,如旧协议服务时间为“2022-01-01至2023-01-01”,新协议服务时间起应为“2023-01-02”或之后。

  Q:之前报送了协议要素信息,但是有一些客户我已经不做了,协议要素怎么取消?

  A:协议要素信息在协议的服务期限到期后会自动终止,无需额外操作,若在未到期前停止服务,可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中选择相应协议要素信息进行终止操作。

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