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样费相关涉税问题探析
发文时间:2020-12-28
作者:财税蓝色调
来源:财税蓝色调
收藏
2106

在委托加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预先打样的现象,那么对于什么是打样,打样的目的和用途是什么?打样过程中涉及的财税问题如何处理?本文从以上问题着手,对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财税处理进行分析,以期对遇到同类问题的小伙伴有借鉴意义。


  本文观点纯属个人观点,如有错误或不当之处,请各位老师不吝指正!


  一、打样费基本概述


  打样一般是指厂家(受托方)接受客户(委托方)委托,根据客户提供的产品规格、工艺、尺寸等先行制作一个或数个产品,供客户参考。打样作为批量生产之前的一个预备工作,可以便于客户1)对不同厂家样品进行质量对比分析;2)及时发现问题对产品的各类指标进行修正;3)确定一个统一的制作标准等。


  由于行业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蹭样的客群,且厂家确实投入了一定的物料、人力,行业通行的做法是厂家会收取一定金额(覆盖成本)的打样费,客户下大货单达到某个基量后,对打样费进行退还或以货款形式进行减免。


  二、打样费涉税分析


  打样是批量生产的一个前置程序,委托方需要综合考察受托方的机器设备、人员结构、项目经验、竞品合作等情况基础上,评估受托方制作能力。因此,打样后并不一定会签署批量生产合同。


  (一)委托方的财税处理


  委托方支付的打样费在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在会计处理上不宜作为资产(库存商品/其他应收款)处理,应予以费用化。既然属于费用性质,那就应当考虑税前扣除的票据合规性要求。在实务中,委托方一般会收到劳务费、商品、服务费三种类型的发票,那么究竟哪一种是最恰当的呢?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对加工劳务的界定,加工劳务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作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而一般打样的主、辅料都是受托方提供,因此打样费不符合加工劳务的基本定义。


  其次,打样的合同目的是符合双方约定的产品,在实务中样品一般会由委托方留样封存,因此笔者认为发票为*大项产品*具体产品更为合适。另外,在打样过程中,可能也会存在受托方修改或重新设计样品的情况,此类费用属于文化创意服务项下的设计服务,但同时提供了有形产品。因此,打样费可能会包含设计服务和产品两种,由于税率不同,可以在合同签署和发票开具中按照设计服务和商品单列。


  最后,经过各种综合指标的分析对比,确认了厂家,厂家同意对其打样费进行返还或货款减免。对返还的,可以将前期的费用予以冲销处理,对于货款减免的,可以将减免的部分作为应付账款借方,借方红字费用处理。


  (二)受托方的财税处理


  根据上述的分析,对于未能确认是否会签署批量合同之前,可以将打样费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对于后续签署了批量合同的,同意返还的,则将其他应收款予以费用化处理,对于同意减免货款的,可以作为制造费用进入生产成本处理。


  三、小结


  一般打样费,发票内容为某某产品,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约定了由受托方提供设计,那么打样费应明确设计和样品各自的价值,分别开具设计费和产品的发票。对于返还或减免的打样费,委托方可以作为前期费用的全部或部分冲回,受托方费用化或制造费用成本化处理。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