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131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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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准税收政策培育新动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方向,是培育发展新动能、获取未来竞争新优势的关键领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在税收等领域部署推出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措施,有力推动了战略性新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更好发展,联合财政部等部门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方面认真落实并积极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方面,2018年、2019年连续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今年又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战略性新兴产业不仅可以直接享受增值税降率优惠,而且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现代服务业纳税人还可以按照规定条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此外,我局联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将政策着力点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试点实施留抵退税的行业大部分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或与其密切相关。在此基础上,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从执行效果看,增值税降率、加计抵减、留抵退税等政策较好地减轻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增值税税负。

  企业所得税方面,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契合度高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大大降低了相关企业的实际所得税负担。一方面,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行业、企业的定向支持。比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将战略性新兴产业更好地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助力处于成长初期的科技型企业快速发展,扩大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相关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等等。另一方面,推动企业加大设备改造和研发投入力度。允许新购入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器具、设备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企业,提高企业设备更新改造的积极性;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

  个人所得税方面,去年我国启动了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自2018年10月1日起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税率表,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增加住房、教育、医疗、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此外,国家还实施了一系列以企业高管和有关人才为主要受益群体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员在取得股份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并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以及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相关技术人员或个人股东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均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员工,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人,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等。各位代表所在地还实施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国家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还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政策,如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等。

  总的来看,各位代表提出的“针对对于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所属企业和企业员工,拿出针对性强、效果明显的精准税收扶持政策”的政策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经得到一定程度体现。下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我局将继续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持续改进税收管理服务,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感谢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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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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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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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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