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通信[2017]8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深入推进提速降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2017专项行动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7-05-16
文号:工信部联通信[201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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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企业:

  宽带网络是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对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成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推动“互联网+”深入发展、促进数字经济加快成长,不断夯实宽带网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地位,让企业广泛受益、群众普遍受惠,决定组织实施深入推进提速降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2017专项行动。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电信基础设施投入,构建高速畅通网络

  (一)持续推进高速宽带网络部署。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深入推进高速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光纤网络覆盖,鼓励企业部署千兆光纤宽带网络,城镇地区基本具备百兆以上宽带接入能力。扩大4G网络覆盖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消除覆盖盲点,加快部署载波聚合等4G演进技术,提升高速移动宽带网络访问体验。继续开展5G技术研发第二阶段试验。

  (二)同步提升城域网和骨干网能力。鼓励企业推进大容量传输网络技术部署,加快城域网和骨干网扩容,提升节点处理能力,提高网络承载能力;积极引入部署软件定义网络(SDN)和网络功能虚拟化(NFV)等技术,提升网络智能调度能力,有效改善网内访问性能。

  (三)持续改善网间及国际访问性能。持续优化互联网骨干网网络架构,扩大互联网网间带宽。2017年完成杭州、福州、贵阳·贵安3个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建设,网间互联带宽再扩容1000G,提升网间通信质量。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互联网国际出入口带宽扩容,稳步扩大基础电信企业与境外电信企业网络直联规模,逐步改善国际互联网访问体验。鼓励企业面向“一带一路”全球化战略需求,加快海外网络、数据中心和内容分发节点等方面的布局和优化升级。

  (四)着力增强互联网网站服务能力。鼓励互联网企业增强网站服务能力和接入带宽保障,优化服务器策略配置。支持企业加快建设内容分发网络,推动内容分发功能向网络边缘延伸。引导企业将用户关注的热点内容推送到网络边缘节点,提升用户访问体验。发布互联网企业访问性能指标排名。

  (五)扎实推进电信普遍服务试点。继续组织实施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宽带建设,2017年部署完成3万个行政村(含8000个贫困村)通光纤。鼓励企业采用光纤接入、4G等多种技术方式,推进宽带网络向自然村延伸。

  (六)加快推动IPv6在移动互联网中的端到端贯通。促进企业加大LTE核心网、承载网、支撑系统等的升级改造力度,网络各环节具备IPv6承载能力并开启相关功能;基础电信企业在主要自营业务系统中实现全面支持IPv6,引导移动智能终端及移动互联网应用支持IPv6协议,推动IPv6在LTE网络中的端到端贯通。持续推进IPv6在物联网、工业互联网、车联网等领域的应用。

  二、深挖宽带网络降费潜力,促进宽带普及普惠

  (七)激发市场竞争活力。适时出台移动转售业务正式商用意见,加快移动转售市场发展,进一步扩大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范围,充分释放民间资本创新活力。加强对移动转售业务批发价格的指导,强化对服务质量、实名制的监督。推动通用手机标准普及。研究推进不同基础电信企业全国网络之间的异网漫游试点,提高全国尤其是边远地区的网络覆盖水平。

  (八)推进资费水平下降。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全面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大幅降低面向“双创”基地、中小微企业的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水平,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合力加大与境外电信企业的国际结算价格谈判力度,不断降低国际长途电话资费水平。鼓励企业进一步简化资费方案,优化套餐设计。

  (九)普及高速宽带应用。推动各地进一步提升光纤宽带用户和4G用户的普及,积极推动宽带在教育、医疗、养老、交通出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创新应用和推广普及。到2017年底,全国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63%,移动宽带用户普及率达到75%,超过85%的固定宽带用户使用20Mbps以上宽带接入服务,超过50%的用户使用50Mbps以上宽带接入服务。

  (十)助力扶贫攻坚工作。协调推进电信普遍服务试点与网络扶贫任务、扶贫攻坚计划等任务的有效衔接,促进农村地区光纤宽带和4G网络建设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农村电子商务、智慧农业、返乡创业等工作的协同发展。鼓励企业面向贫困群体推出定向优惠套餐。

  三、鼓励宽带应用融合创新,加速经济转型升级

  (十一)加快蜂窝物联网商用推广。面向蜂窝物联网应用需求,鼓励企业加快推进光纤宽带、LTE增强等宽带网络基础设施技术改造,扩大低时延、高可靠、广覆盖的蜂窝物联网部署规模,加快窄带物联网(NB-IoT)商用进程。拓展蜂窝物联网在工业互联网、城市公共服务及管理等领域的应用,支持智能工厂、智能网联汽车等创新业态发展。

  (十二)提升“双创”服务能力。引导基础电信企业优化产业集聚区的光纤宽带和4G网络深度覆盖,加大对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场所的支持力度,对“双创”基地宽带接入实施普遍提速。支持大型互联网企业、基础电信企业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双创”服务平台,开放网络、平台等优势资源,降低中小企业和创业人员创业成本,助力“互联网+”和“双创”发展。

  四、优化提速降费政策环境,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十三)完善政策支持。进一步优化电信业务行政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推动地方政府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新建住宅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加强既有建筑光纤入户设施设备共建共享,深入推进解决宽带接入“最后一公里”问题,逐步建立企业平等协商、多家公平接入的机制,保障用户使用宽带服务的自由选择权。鼓励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大宽带网络基础设施保护力度,开放各类公共设施,为宽带网络设施的建设通行创造便利条件。继续优化电信企业考核,激励企业进一步深入实施提速降费。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实施信息通信市场“护航计划”,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宽带接入速率不达标、窃取用户流量、强制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层层转租转售等非法经营行为,规范宽带接入产品业务宣传、上行速率配置标准及服务约定。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协调处理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在重点、热点领域的竞争纠纷,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十五)强化信息公开。各地通信监管部门和基础电信企业要及时公开年度提速降费目标、工作举措和完成进度,接受社会监督。支持产业联盟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网络速率和网络质量监测,发布宽带普及、宽带网速、互联网网站性能等排名。督促电信企业在官网醒目位置设置资费专区对业务资费进行公示并及时更新,完善电信资费水平监测,及时公布国际排名。完善技术手段,适时公布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进展。

  (十六)加强监督检查。基础电信企业定期对本公司提速降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各地通信监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提速降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相关部门组成专项督查组,开展重点专项督查,加强对电信普遍服务试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完成年度建设目标。

  (十七)做好舆论宣传。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通信管理局、各企业做好提速降费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的宣传,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主动答疑释惑,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热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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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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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