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5]3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
发文时间: 2015-01-03
文号:国发[201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现就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错综复杂,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较多挑战,财政收入增速下降,与支出刚性增长矛盾进一步加剧;现行支出政策考虑当前问题较多,支出结构固化僵化;地方政府性债务存在一定风险隐患;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财政规划衔接不够,不利于预算统筹安排。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由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通过逐年更新滚动管理,强化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性,有利于通过深化改革解决上述问题,实现财政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总结现行财政收支政策运行情况,以问题为导向,研究调整相关财政收支政策,通过科学合理测算,对未来几年财政收支进行统筹安排,提高财政政策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当前长远。既要着力应对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财政收入增幅回落等问题,也要考虑长远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民生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优化财政资金分配,切实防范财政风险,促进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2.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部分现行财政支出政策“碎片化”、不可持续等问题,从政策内容和运行机制上查找原因,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改革措施。

  3.实施滚动调整。中期财政规划按照三年滚动方式编制,第一年规划约束对应年度预算,后两年规划指引对应年度预算。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对后两年规划及时进行调整,再添加一个年度规划,形成新一轮中期财政规划。

  4.强化约束机制。凡是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部门、行业规划,都要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约束,年度预算编制必须在中期财政规划框架下进行。

  二、中期财政规划主要内容

  中期财政规划是中期预算的过渡形态,是在对总体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科学预判的基础上,重点研究确定财政收支政策,做到主要财政政策相对稳定,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研究调整,使中期财政规划渐进过渡到真正的中期预算。中期财政规划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

  (一)预测现行政策下财政收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年度计划,考虑国际国内发展环境重大变化,结合基期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预测未来三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在做好经济预测的基础上,按照现行宏观经济政策,预测未来财政收支情况。

  (二)分析现行财政收支政策问题。根据对现行政策下财政收支的预测和对现行财政收支政策实施效果的分析,深入查找问题:一是财政收入制度存在的问题。现行税制对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化解过剩产能、调节收入分配以及筹集财政收入等方面的作用,部分税制改革政策对财政收入的影响,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等。二是财政支出政策存在的问题。一些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对财政支出结构的影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支出因人口结构变化的增长情况,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在支出预算中的保障情况,已安排的财政资金由于各种原因形成沉淀的情况等。三是债务风险问题。部分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较大,存在的风险隐患等。

  (三)制定财政收支政策改革方案。一是在财政收入政策方面,财政部门要与税务、海关、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协商提出税制改革、重大税收政策调整、清理规范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政策目标和政策实施时间,评估政策对经济运行和相关产业的影响以及企业、个人税费负担的变化。二是在财政支出政策方面,财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梳理规划期内重大改革、支出政策和支出项目,明确政策目标,列出分年度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说明资金使用对象、保障标准、运行流程,建立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并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力度,减少新增沉淀资金。三是在政府债务管理方面,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收支和政府债务风险预测情况,合理确定财政赤字规模、政府债务限额等风险控制目标,将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并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四)测算改革后财政收支情况。根据财政收支政策改革方案,测算未来三年财政收支情况,并进行综合平衡。

  三、编制主体和程序

  财政部牵头编制全国中期财政规划。全国中期财政规划对中央年度预算编制起约束作用,对地方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起指导作用。财政部要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启动之前,提前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草案。草案应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各部门应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实施,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研究未来三年涉及财政收支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并测算收支数额,及时提交财政部汇总平衡。同时,各部门还要编制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比照中央做法,编制地方中期财政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省级各部门、省级以下地方财政部门也可分别编制省级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当地中期财政规划。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抓紧研究相关行业、领域的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因地制宜,细化工作措施,制定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具体办法。

  (二)增强协调意识。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中期财政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衔接工作。各部门要树立中期财政观念,拟出台的增支事项必须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制定延续性政策要统筹考虑多个年度,可持续发展,不得一年一定。对于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扶贫、就业等方面涉及财政支持的重大政策,有关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中长期重大事项科学论证机制。

  (三)做好基础工作。各部门要编制好本部门本行业的相关规划,合理确定年度工作任务,及时提供部门基础信息和相关行业数据,为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提供良好支撑。地方各级政府要尽快落实管理责任,督促财政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基础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数据信息管理、支出项目化管理和定额标准体系建设,为规划编制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和技术支持。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