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5]17号 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5-03-25
文号:国办发[2015]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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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3月25日


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


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法规和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和集中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构建社会共治格局,营造公平竞争、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一、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规章制度

(一)加强立法顶层设计。系统梳理打击侵权假冒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分析违法犯罪行为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适时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配套制度,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有效性。(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制订修订法律法规。配合制订电子商务法。(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网信办、邮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推进修订著作权法、专利代理条例。(法制办牵头负责,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研究修订专利法、药品管理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配合修订种子法。(法制办、农业部、林业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修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开展相关调研,推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完善部门规章制度。制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办法、进出口侵权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办法、电子商务企业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农资市场监管办法等部门规章。(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出台客车安全要求、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空气净化器等产品标准。(质检总局负责)制订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林业局负责)做好“打击侵权假冒相关产品检验鉴定方法研究”项目成果梳理、总结和验收,为执法提供技术支撑。(质检总局牵头负责)

二、围绕社会热点,加强监管执法

(五)互联网领域专项行动延长一年。将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延长至2015年底。健全监管制度,深化生产加工源头治理,强化重点网站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和在线监测,严格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执法监管,加强政府与企业、行业组织合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网信办、邮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域名属地化、IP地址精细化管理和网站备案管理,推进网络实名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开展2015年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工商总局负责)

梳理排查线索,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售假药行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开展邮递、快件渠道专项执法,重点打击“海外代购”和“蚂蚁搬家”等进出口环节侵权行为。(海关总署负责)

健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加强网络(手机)游戏、音乐、动漫内容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侵权行为。(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开展第十一次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负责,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推进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建设,扩大版权重点监管范围,把应用程序(APP)等新型传播方式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印刷复制发行特别是网络发行日常监管,开展印刷复制发行专项检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

打击针对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

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强化执法办案督办和激励机制,发挥维权中心的支持协助作用,建立健全网上专利纠纷案件办理机制。(知识产权局负责)

将打击侵权假冒列为邮政行业安全监管常态化项目。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等协议客户的资格审查,签署不得寄递侵权假冒商品的承诺书。(邮政局负责)

总结专项行动经验,针对突出问题和工作瓶颈,研究提出相关措施,推动建立部门联动、政企协作、社会共治的长效机制。(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六)深入推进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专项整治。上半年,围绕春耕、夏种和节庆等重要时段,对各类产品集中制造地区、商品集散地、商品批发市场及其周边地区、侵权假冒案件高发地,加强生产源头治理和流通领域监督检查,查处侵权假冒、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农村市场诚信建设,畅通农村商品流通渠道。(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邮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开展2015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在交易集中区域检查质量、许可、档案、标签、检验等制度落实情况。继续开展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林业局负责)

(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车用汽柴油专项整治。加强成品油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质量监管,将省域交界处和农村列为重点监管地区。清理“山寨加油站”和“黑加油站”。将收缴的劣质汽柴油实施环境无害化处理。推动完善车用燃油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质量监督检查体系。(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开展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制定三年行动计划,对出口非洲、阿拉伯、拉美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重点商品,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跨境执法协作机制。结合全球价值链布局,积极为优秀企业“走出去”创造条件,拓展正规产品销售渠道。(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邮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推进软件正版化。推动各级政府机关建立健全软件正版化工作责任落实、软件采购、安装使用、资产管理、审计监督和督促检查等制度,研究建立正版软件管理系统,完善工作机制。利用技术手段,加强督促检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负责)继续做好计算机出厂前预装正版操作系统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推广使用“正版软件采购网”,将联合采购范围扩展至15个省(区、市)。建立中央国家机关正版软件采购数据库。落实《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试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通用办公软件配置标准》。(财政部、国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开展中央企业使用正版软件情况检查,组织集中采购,督促完成中央企业软件正版化“三年目标”。开展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使用正版软件业务培训,推进地方国有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建立企业使用正版软件情况信息统计制度,督促企业建立软件资产台账,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国资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快推进金融机构软件正版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负责)

(十)各部门加强行业重点监管。深入推进农资打假专项治理。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种苗、农机等为重点,开展春季、夏季百日、秋冬种和“红盾护农”等专项行动,对农资主产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等重点区域加强监督检查,深挖制售假劣农资源头,查处制假售假、无照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种子质量和品种真实性以及农药、兽药、饲料有效成分含量和违禁成分的检测,完善农资质量追溯体系,对不合格的农资采取下架、退市、召回等措施。加强对农药、化肥等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和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监督检查,严格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和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颁发,严格实施磷铵、合成氨行业准入。开展打击非法种子进口“绿蕾”行动。(农业部牵头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高法院、高检院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开展消毒产品专项整治,全面核查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厂区环境与布局情况,查处不符合生产条件、消毒产品非法添加药物以及抗(抑)菌制剂包装、标签、说明书虚夸疗效等违法行为。(卫生计生委负责)

以建筑材料、汽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有机产品和消费品为重点,深入开展“质检利剑”打假战役。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地条钢”行为。(质检总局牵头负责)

开展儿童用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开展空气和饮用水净化类用品专项整治。以电子产品、服装鞋帽、装饰装修材料、交通工具等为重点,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商总局负责)

在进出口环节开展针对药品、食品和汽车配件等商品侵权行为的执法行动。(海关总署负责)

查处侵犯地理标志违法行为。(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查处伪造、冒用和超期、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开展文化市场交叉执法检查和暗访抽查。(文化部负责)

以知名商标、涉外商标为重点,查处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遏制商标确权、商标代理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恶意抢注,规范代理市场秩序。(工商总局负责)

开展医药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开展旅游纪念品市场专项整治。(商务部牵头负责)

对重点区域开展质量问题集中整治。(质检总局负责)

以高新技术和民生领域为重点,加大打击侵犯专利权和假冒专利行为力度。积极开展大型商业场所、展会专利执法维权。(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强化保障措施,提高执法效能

(十一)广泛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市场监管手段,对侵权假冒商品实施追踪溯源,及时发现问题和线索,采取针对性整治措施。(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建立完善本系统上下贯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平台,实现信息报送、案件督办、监督检查等功能。积极推动部门间工作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公安部、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高检院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打假溯源技术平台的运用,细化与重点电子商务企业的协作机制。(公安部负责)

建设运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移动执法查询系统。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一期”工程,着手开发“二期”工程。(海关总署负责)

完善知识产权证据材料公证保管执业管理平台。(司法部牵头负责,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二)完善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鼓励发展水平相近、地理位置接近的地区建立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完善跨地区衔接配合的工作程序。以协调开展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的专项整治和重大案件为切入点,推动建立跨部门协同、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执法联动等制度机制。(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各地区和公安部、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高检院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三)完善监督保障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包括政府、企业、用户在内的寄递安全责任体系。(邮政局负责)

推动打击侵权假冒维权、商品鉴定、涉案物品保管处理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

完善侵权假冒商品无害化销毁的部门协作、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监督考评。(环境保护部牵头负责)

完成2014年度省(区、市)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活动绩效考核,制定2015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综治办牵头负责)

将打击侵权假冒执法资源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地方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落实经费保障。(各地区负责)

四、深化改革创新,强化司法保护

(十四)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完善部门协作规范和案件移送标准与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相关制度,明确信息共享范围、信息录入内容和时限。加快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成中央平台与省级平台的对接互联,推动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平台与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业务信息实现共享。(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检院牵头负责,公安部、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精神,制订实施强化市场监管协作行动计划。(商务部牵头负责)

(十五)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突出“打大、打多、打深、打精”,探索深化集群战役的战术战法,完善集群战役指挥调度平台,优化情报导侦条件下信息拓展、批量研判、合成联动的信息化作战机制。探索破解重点领域专业、疑难案件的侦查方法、取证规格、法律适用等难题,进一步规范办案活动。(公安部负责)

(十六)依法及时批捕、起诉侵权假冒涉嫌犯罪案件。继续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强化对侵权假冒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监督。制订检察机关办理侵权假冒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指引。深挖侵权假冒案件背后的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线索,严肃查办一批职务犯罪案件。(高检院负责)

(十七)依法及时受理、审判侵权假冒案件。加强民生领域案件审理工作。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发挥好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审理的示范作用。(高法院负责)

五、推动社会共治,引导全民守法

(十八)利用案件信息公开服务社会。依托有关政府网站,依法公开依照一般程序办结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结果信息。推动建立侵权假冒案件公开数据库,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办好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网,落实案件庭审、听证、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的信息公开制度。(高法院负责)

依托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网,及时公开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和重要案件信息,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高检院负责)

(十九)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打击侵权假冒为突破口,建立和实施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代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进信用记录共建共享,建立违规失信经营主体“黑名单”,建立健全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

建设运行“信用中国”网。(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推进质量信用信息公开,公示质量守信和失信企业名单。(质检总局负责)

推动建立互联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推进分级分类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将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纳入互联网诚信体系建设重点内容。(网信办负责)

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教育。制订打击侵权假冒年度宣传工作要点,开展多元化、常态化宣传教育。(中央宣传部、新闻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信办、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

围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集中主题宣传。(司法部、工商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开展打击侵权盗版集中宣传活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

围绕“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等重要节点和重点集群战役、典型案件,开展集中宣传。(公安部负责)

坚持把全民普法作为打击侵权假冒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打击侵权假冒执法活动与普法宣传相结合。继续依托“法律六进”主题活动,推动日常宣传教育与集中宣传教育相结合,增强企业和公民的守法意识。(司法部负责)

启用并向社会开放中国海关博物馆“海关与知识产权”展厅。(海关总署负责)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召开行业协会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座谈会。(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二十一)面向企业做好服务。推动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涉外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组织律师对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司法部负责)

开展互联网管理人员、网站负责人知识产权相关培训。(网信办负责)

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及从业人员参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自觉性。(邮政局负责)

督促引导经营者主动与消费者化解消费纠纷,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总局负责)

开展执法、司法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各地区、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深化合作交流,做好涉外应对

(二十二)做好多双边谈判磋商。利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机制,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美方进行政策沟通协调,促进双边合作。(财政部牵头负责)

做好第26届中美商贸联委会知识产权议题磋商。举办中欧知识产权对话和与欧盟、俄罗斯、巴西、瑞士等的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做好2015年度世界贸易组织相关成员贸易政策涉及知识产权议题的审议工作。(商务部牵头负责)

(二十三)加强跨境执法协作。加强与境外执法部门的沟通交流,开展线索通报、协查取证、司法协助等合作,围绕重大涉外案件组织开展跨境联合执法行动。(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开展中美海关打击跨境侵权商品贸易产业链条联合执法行动。落实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合作备忘录。(海关总署负责)

推进检验检疫电子证书国际合作,加大进境检验检疫证书核查力度。(质检总局负责)

(二十四)深入开展跨境交流。制订实施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2015年工作计划。以中欧建交40周年为契机,办好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建立10周年的系列活动。(商务部牵头负责)

会同有关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执法部门联合举办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培训班。(公安部负责)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万国邮联大会等场合,加强对我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知识产权局、邮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针对国际舆论关注热点,加强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办负责)

举办金砖国家知识产权论坛、2015年国际工商知识产权峰会等活动。(贸促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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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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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