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7]7号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1-06
文号:财库[2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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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以下简称收缴电子化)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

  收缴电子化管理,是指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以经过数字签名的合法、有效的电子文件为依据,全流程在线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一种管理方式。收缴电子化管理,其核心是以全国统一的标准化体系为基础,构建全国统一的缴款渠道,建立起与公共财政管理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相适应的电子化缴款新机制。推行收缴电子化管理,有利于规范执收、加强监管,有利于信息透明、加强协作,有利于打破区域限制、方便缴款人缴款。全面推行收缴电子化管理,既是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创建服务型政府、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推行收缴电子化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加快推进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争取在“十三五”期间全面实现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

  二、严格遵循收缴电子化全国统一标准

  (一)统一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项目识别码。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项目识别码是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执收项目的全国统一电子标签,是财政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的重要内容,为实现执收项目的收入自动化分成、规范化管理和智能化分析奠定基础。执收项目识别码由财政部负责统一赋码。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项目识别码规范》(附件1)要求,严格履行有关注册程序,规范使用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项目识别码。

  (二)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是控制与追踪每笔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业务的全国统一标识,是各级财政部门接入使用全国统一缴款渠道的标准化基础。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规范》(附件2)要求,结合省(区、市)应用系统部署模式,统筹负责省(区、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赋码工作。

  (三)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全国统一缴款渠道。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全国统一缴款渠道是由各家商业银行基于统一的接口报文规范、信息交换控制机制建立的全国统一的收缴电子化缴费通道,是解决现有缴款渠道条块分割、规范收缴行为、加快资金缴库速度、方便缴款人缴款的有效抓手。财政部负责提出标准化需求,制定接口报文规范,统一组织建设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全国统一缴款渠道,其他部门、地区不得自行建立新的政府非税收入缴款渠道,各部门、各地区已经建立的缴款渠道应逐步向全国统一缴款渠道平稳迁移。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遵循市场化、开放性原则,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2017)》(附件3)有关要求接入全国统一缴款渠道。

  三、建立健全收缴电子化安全管理机制

  (一)确保电子文件合法有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复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凭证库,保障收缴电子化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重要电子文件合法有效、安全传输、安全存储。电子凭证库应统一从财政部申领。使用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安全基础设施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内部控制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收缴电子化管理内部控制管理规范,加强对非税收入执收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与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账务按日核对工作,确保交易信息和财政资金的一致性、完整性。

  (三)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划,加强收缴电子化管理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预警监测机制,及时核查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状态,针对短板优化完善。

  四、切实加强收缴电子化管理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规划省(区、市)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规范收缴业务流程,推进收缴电子化系统统建统管与集中部署,积极主动指导和推动下级财政部门加快实施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

  (二)合理制定工作计划。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研究制定省(区、市)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措施。2017年,省级财政部门都应启动实施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2018年,地市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开展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2020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全面推行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

  (三)做好宣传培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渠道,加强收缴电子化管理的宣传报道,引导缴款人积极采用电子化缴款方式;要扎实做好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业务办理程序和相关信息系统操作,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财政部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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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