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函[2015]81号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
发文时间: 2015-05-05
文号:国函[2015]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76

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

一、同意在北京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原则同意《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着力推动北京市服务业现代化和提升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首都特点、时代特征的体制机制,构建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服务业扩大开放基本框架,使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成为国家全方位主动开放的重要实践,为探索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作出贡献。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要坚持主动、渐进、可控的原则,强化试点工作顶层设计,科学规划开放路径,优先选取服务业发展较为成熟、市场潜力较大的重点领域先行先试,稳步扩大试点范围,推进服务业有序开放。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市场准入机制和监管模式改革,推动配套支撑体系建设,激发市场活力,建立健全服务业促进体系,带动服务业整体转型升级。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北京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先行试验一些重大的改革开放措施。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推进,组织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确保《方案》各项改革开放措施落实到位。

五、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15年5月5日

附件1


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


为全面有效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着力推动北京市服务业现代化和提升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首都特点、时代特征的体制机制,构建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服务业扩大开放基本框架,为探索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作出贡献。

(二)主要原则。

强化顶层设计。立足北京市服务业发展特点,注重与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各项政策和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强化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同时,科学规划开放路径,在局部性、阶段性实践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北京市服务业开放。注重制度创新。以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为目的,建立健全服务业扩大开放的体制机制。制定服务业扩大开放清单,深化金融保障、高端人才引进等制度改革,构建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服务业促进体系。聚焦重点领域。发挥北京市服务业的比较优势,率先推动科学技术服务、互联网和信息服务、文化教育服务、金融服务、商务和旅游服务、健康医疗服务等六大重点领域扩大开放,同时深化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带动服务业整体转型升级。着力营造环境。加快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创建品牌、高效运营,促进高端企业总部聚集,提高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质量。围绕人才要素自由流动需要,加快国际人才发展环境建设,提高工作和居住便利度,促进高端人才聚集。

(三)发展目标。经过三年试点,通过放宽市场准入、改革监管模式、优化市场环境,努力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新格局,积累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使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成为国家全方位主动开放的重要实践。

二、构建服务业扩大开放格局

(四)科学技术服务领域。强化首都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功能,聚焦中关村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大力发展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兴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和节能环保等产业。支持中关村建设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探索科技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创新,简化中关村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促进企业投资和贸易便利化。对境外科技、教育、经济类非政府组织在中关村设立代表机构,以及境外组织或个人发起设立科技、经济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试点登记,形成国内外社会组织协同创新、相互促进的良好环境,提升中关村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发挥中关村标准计量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吸引国际国内标准、计量、检测、认证服务机构入驻。支持科技服务“走出去”,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境外服务,引导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鼓励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动科技服务加快融入全球化进程。降低技术服务领域外资准入门槛,取消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取消外商投资飞机维修项目中方控股的限制。

(五)互联网和信息服务领域。促进互联网和信息服务业国内外资本合作。鼓励外资进入软件及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等新兴产业,推动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下一代互联网等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吸引跨国公司在京设立研发中心、离岸服务中心、经营总部,通过人才引进、技术引进、合作开发等方式开展合资合作。延伸信息服务产业链,支持外资从事信息技术支持管理、财务结算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推动服务外包高端化、国际化发展,打造全球领先接包地。开展电子发票与电子会计档案综合试点,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运行模式和管理政策,拓展国际市场渠道。

(六)文化教育服务领域。推进文化、教育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拓宽文化创意产业资本运营渠道,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鼓励国内外著名文化创意、制作、经纪、营销机构与北京市文化企业合资合作。发展文化市场多元化服务模式,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者独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在北京市市域范围内提供服务。创新文化服务海外推广新模式,支持以传统手工技艺、武术、戏曲、民族音乐和舞蹈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会展相结合的商业开发模式,鼓励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企业以项目合作方式进入国际市场,试点国外巡演的商业化运作,提升文化服务核心竞争力。扩大教育开放合作,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照执行),支持外商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方式投资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及项目,积极引进世界知名院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实现教育资源良性互动。

(七)金融服务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优化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便利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使外资金融机构和民营资本在平等的市场环境下提供金融服务和参与市场竞争。积极发展保险业务,支持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探索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品种,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在京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支持在京商业银行发行创新型资本工具补充资本。推动金融市场向国际延伸,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有实力的金融机构通过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并购等多种渠道开展境外业务,适时引导证券等金融机构到境外开展国际业务。

(八)商务和旅游服务领域。推进商务服务领域对社会资本开放。放开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鼓励外资投向节能环保、创业投资、知识产权服务等商务服务业,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商务服务企业改造和重组。允许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港澳服务提供者先行先试),逐步扩大开放范围,促进国外资信公司在京落地并开展法人化经营。允许符合条件的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专业人士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促进会计、咨询服务等商务服务领域发展,为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开拓国际业务、塑造品牌提供政策支持。推动本土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工程建设等领域的高端咨询服务。提高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水平,在中关村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最低注册资本金由30万美元降低至12.5万美元。深化旅游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完善扩大旅游业开放机制。鼓励外商投资旅游业,参与商业性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投资旅游商品和设施。在扩大中外合资旅行社开展出境旅游业务试点中,支持在京设立并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提高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等品牌会展国际化程度,引进国际知名的品牌会展在京落户,实现国内外会展业资源整合、优势互补,打造国际活动聚集之都。

(九)健康医疗服务领域。加快形成医疗服务多元化发展格局。支持社会资本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进入医疗服务业。按照逐步开放、风险可控的原则,在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进行外资投资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逐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调整审批权限,便利投资者申报。允许外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健康服务专业化发展,放开养老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引导外资投向康复护理、老年护理、家庭护理等护理服务以及母婴照料服务、心理健康服务等医疗卫生领域。新增卫生资源须按照有关规划和标准进行审批。推动建设全国中医药服务贸易示范省(市),推动特色化医疗服务开拓国际市场,建立以国际市场为导向的中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发挥中医药服务贸易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完善海外市场推广渠道,树立中医药服务的国际品牌。

(十)深化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市场导向和企业自主决策原则,确立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简化企业境外投资核准程序,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模式。支持中关村企业利用国际创新要素发展,鼓励其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开展海外技术收购等技术投资。鼓励投资主体发挥自身优势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支持“走出去”开展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证券投资、联合投资等。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促进各类所有制服务业企业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合作,通过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合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开展研发、生产、物流、销售等方面国际化经营,创建海外分销中心、展示中心等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物流服务网络,吸纳先进生产要素,培育国际知名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优化配套支撑体系

(十一)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发挥政府、行业、市场的力量和作用,建立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制度,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和应用。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对守信主体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政策,对失信主体加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的约束和惩戒,营造诚信经商的社会信用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构建知识产权经营体系和交易平台,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二)改革市场监管模式。制定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要求相适应的服务业六大重点领域扩大开放清单,建立平等规范、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增强准入管理的便利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立分类风险管理机制,注重风险监测和预警,完善举报投诉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十三)创新高端人才聚集机制。加大对服务业六大重点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请多次往返签证或居留许可,由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出入境管理部门按规定快速办理。对服务业六大重点领域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进度。鼓励外籍高端人才在京创业,优化外籍人员在中关村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审批流程,积极推动与国际接轨的创新创业环境建设。

(十四)加大金融保障力度。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加快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程序,在中关村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支持在京企业抓住境外并购的有利时机,迅速获取国际市场资源,掌握高精尖技术,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鼓励服务业企业广泛参与国际并购重组活动,帮助企业拓展适合国际市场规则的融资渠道和方式。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对在京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逐步允许在京注册的服务业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满足经营需要,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力度。

(十五)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优势,进一步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推动服务业六大重点领域以及中关村示范区软件园、生命科学园、动漫园等特殊功能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保税仓库。试点简化生物医药研发所需特殊物品出入境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探索对会展、拍卖等服务业企业所需国际展品、艺术品等的监管模式创新,提高通关便利。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