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高技[2015]130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6-08
文号:发改高技[2015]13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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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加快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潜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我委将组织实施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通过政策引导和适当的投资支持,探索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新机制,增强发展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的动力,拓展新的投资领域,释放消费需求潜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2015至2017年,重点开展信息消费、新型健康技术惠民、海洋工程装备、高技术服务业培育发展、高性能集成电路及产业创新能力等六大工程建设。具体如下:

  一、信息消费工程

  从民生信息服务、空间技术应用和信息安全三方面入手,加快破解当前体制机制和传统环境下民生服务的突出难题和政策瓶颈、突破一批关键技术,促进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应用。一是开展重点领域民生服务示范应用,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增强民生服务供给能力,释放民生信息消费需求、有效提升公共服务均等普惠水平。二是推进卫星遥感、卫星通信、卫星导航的综合应用以及卫星与其他信息技术和服务的融合应用,发挥我国空间基础设施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卫星应用产业自主创新发展和市场化、规模化发展,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三是开展重点领域信息安全示范应用,提高我国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综合保障能力和水平,提升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可控能力。

  二、新型健康技术惠民工程

  充分发挥基因检测等新型医疗技术以及现代中药在疾病防治方面的作用,提升群众健康保障能力。一是支持拥有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和相关资质的机构,采取网络化布局,率先建设30个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示范中心,以开展遗传病和出生缺陷基因筛查为重点,推动基因检测等先进健康技术普及惠民,引领重大创新成果的产业化。二是充分应用先进技术和方法,构建中药产业全链条的优质产品标准体系,制定涵盖50%以上的中成药大品种的优质产品标准和50%以上的临床最常用中药饮片的等级标准,建设中药标准化支撑体系平台,实施中药优质产品信息定期公告机制,构建中药优质产品标准的长效机制,推动优质优价,推动中药产品质量的全面提升,更好满足群众的健康需求。

  三、海洋工程装备工程

  重点突破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和生产平台、浮式液化天然气生产储卸装置和存储再气化装置、深水钻井船、深水大型铺管船、深水勘察船、极地科考破冰船、大型半潜运输船、多缆物探船等海洋工程装备及其相关配套系统和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并通过海上试验和实际应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创新成果向工程化和产业化的转化能力。通过工程实施,基本形成健全的研发、设计、制造和标准体系,推动我国海洋工程装备创新发展,自主设计、总包建造、核心设备配套等能力明显提升,海洋工程装备产业结构得到持续优化,创新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显著提升,产业协调发展,对国家重大需求的支撑作用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四、高技术服务业培育工程

  依托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突破共性关键技术,培育骨干企业,引导区域集聚,完善体制机制。通过工程实施,推动我国创新设计能力进一步提升,突破发展绿色智能、个性定制、服务和品牌设计等关键技术,引导创新设计企业与制造企业实现互动发展;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新兴业态快速发展,形成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骨干企业;着力培育一批若干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创新能力强的产业基地和创新集聚区。

  五、高性能集成电路工程

  面向重大信息化应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国家信息安全保障等重大需求,着力提升先进工艺水平、设计业集中度和产业链配套能力,选择技术较为成熟、产业基础好,应用潜力广的领域,加快高性能集成电路产品产业化。通过工程实施,推动重点集成电路产品的产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移动智能终端、网络通信、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重点领域集成电路设计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设计业的产业集中度显著提升;32/28纳米制造工艺实现规模量产,16/14纳米工艺技术取得突破;产业链互动发展格局逐步形成,关键设备和材料在生产线上得到应用。培育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集成电路龙头企业。

  六、产业创新能力工程

  围绕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需求,以创新型企业培育平台、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区域创新能力提升平台为载体,“点条块”相结合,构建创新能力支撑体系,促进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率先实现创新驱动转型。一是开展支持创新型企业试点,探索企业创新发展新机制,增强企业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加快形成一批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领军企业,从“点”上引领产业创新,带动一批企业做强做大。二是构建创新网络,在城市轨道交通、环保、社会公共安全、“互联网+”、大数据、健康保障、海洋工程、信息消费、智能制造等领域建设一批创新平台,联合现有国家创新平台,形成网络体系,从“条”上突破共性技术瓶颈制约,形成一批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公共支撑平台。三是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区域示范,聚焦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强化创新能力支撑平台建设,从“块”上推进区域创新转型。

  七、总体工作要求

  [一]完善政策环境

  重大工程建设要与体制机制改革同步推进。有关部门和地方要结合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应用试点和示范,积极推进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探索有利于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的政策环境,通过工程建设促进改革落地,通过深化改革保障工程顺利实施。要坚持从供给与需求两侧同步发力,既支持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同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风险补偿机制等,鼓励使用创新技术和产品,有效扩大消费。

  [二]创新支持方式

  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和带动更多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认真落实鼓励社会投资的有关政策,积极探索政府资金与信贷、债券、基金、保险等相结合的多种融资组合,有效扩大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社会投资。在资金安排方式上,针对不同工程的特点,采取后补助等形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组织协调

  1、有关部门、地方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快推进前期工作,要主动沟通、主动服务、优化程序、缩短周期,切实加快重大工程的组织、实施。按照“成熟一批、启动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要求,超前部署新兴产业工程项目,建立项目库,科学合理制定工程目标和建设方案,滚动推进实施。

  2、请根据本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工作,指导项目申报单位编写实施方案[申请报告等],实事求是制定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准入条件,具有相关项目研发和产业化基础。

  3、请督促项目申报单位落实所有建设条件,项目申报时暂不需提交环保、土地、节能等落实证明材料。向我委报送申请下达资金的请示时,需经检查核实后,明确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已经落实并按照进度实施,仍存在建设条件未落实的,不予安排国家资金。

  4、要积极协调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快项目建设,并根据技术、市场等发展变化,及时动态调整建设任务、组织方式等,保证工程的针对性、有效性。

  [四]强化过程监管

  1、我委将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和事中事后监管。通过采取项目审理信息公开、审理结果公示、网络视频评审、第三方评价等手段,进一步增加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动态情况跟踪,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信息报送制度。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实施方案既定目标的实现,使国家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3、项目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落实项目备案、环评、土地以及配套资金等相关手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实施方案提出的考核目标和实施进度开展工作,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创新合作模式,实现协同发展。

  各工程重点及有关具体要求详见附件,请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要求抓紧开展相关工程的组织工作,推进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的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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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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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