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5]46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
发文时间:2015-08-11
文号:国发[201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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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民族教育工作。经过各地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民族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师队伍素质稳步提升,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广泛开展,双语教育积极稳步推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人才,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作出了重要贡献。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民族教育发展仍面临一些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整体发展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差距仍然较大。为了加快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繁荣昌盛,现就加快发展民族教育作出以下决定。

  一、准确把握新时期民族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改善民生、凝聚民心为导向,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受教育权利,提高各民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把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贯穿到民族教育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坚持缩小发展差距。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完善差别化区域政策,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夯实发展基础,缩小发展差距,促进教育公平,决不让一个少数民族、一个地区掉队,推进民族教育全面发展。

  坚持结构质量并重。适应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需要,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资源,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创造幸福生活能力,促进民族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坚持普特政策并举。发挥中央统筹支持作用,加大中东部地区对口支援力度,激发民族地区内生潜力,系统谋划、突出重点,普惠性政策向民族教育倾斜,制定特殊政策重点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教育快速发展。

  坚持依法治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民族教育综合改革,扎实推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治校,加强法治教育,增强各民族师生法律意识。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有关宗教法律法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教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民族地区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及主要指标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民族地区学前两年、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80%、70%。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实现标准化,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努力消除辍学现象,基本实现县域内均衡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全面普及,普职比大体相当,中职免费教育基本实现。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断增加,高考录取率不断提高,学科专业结构基本合理,应用型、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能力显著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学前教育阶段基本普及两年双语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全面普及双语教育。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明显提高,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到50%。各级各类教育质量显著提高,服务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能力显著增强。

  二、打牢各族师生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

  (四)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不懈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各族学生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深刻认识中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国家,中华文化是包括56个民族的文化,中华文明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文明,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共有的大家庭。坚持不懈开展法治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各族学生牢固树立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法律意识。创新教育载体和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提高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实效性。试点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宗教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各族师生正确认识和看待宗教问题。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五)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坚持不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学生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深入推进民族团结教育进学校、进课堂、进头脑,在全国小学高年级、初中开设民族团结教育专题课,在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中强化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开设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课程。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编写中学、小学各一册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其中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纳入免费教科书范围,各地可结合实际编写地方补充教材。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民族学类教材在全国高校相关专业统一使用,巩固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在民族学教学研究领域的指导地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多种手段,开发、编译民族团结教育教学资源。在师范院校和民族院校设立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师范专业,培养培训民族团结教育课教师。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督导评估工作。

  (六)促进各族学生交往交流交融。在有条件的民族地区积极稳妥推进民汉合校,积极开展各族学生体育、文艺、联谊等活动,促进不同民族学生共学共进。在民族地区与支援省市之间,建立各族学生交流交往平台,通过开展“手拉手心连心”、主题夏令营以及互相考察学习等活动,增进相互了解,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在内地民族班开展走班制等多种教学管理模式试点,探索推进混班教学、混合住宿,鼓励少数民族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社团组织和文体活动,组织开展当地学生与内地民族班学生之间互帮互学、友好班级等活动,促进内地民族班学生尽快融入当地学习、生活。

  (七)促进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引领,传承建设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充分发挥教育在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中的基础性作用,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堂教学,在民族地区学校开设民族艺术和民族体育选修课程,开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鼓励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加强与文化企事业单位合作,将民族优秀文化列入学科专业,开展教学和研究,挖掘民族优秀文化资源,抢救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

  三、全面提升各级各类教育办学水平

  (八)加快普及学前教育。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民族地区学前教育机构,支持乡村两级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新建、改扩建安全适用的幼儿园,开发配备必要的教育资源,改善保教条件,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规范办园行为,强化安全监管,加强保教管理。合理配置幼儿园保教人员。重点支持民族地区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九)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发展规划、资源布局应主动适应扶贫开发、生态移民、城镇化建设等需要。大力推进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缩小城乡差距和校际差距。因地制宜保留并办好必要的村小学和教学点。以提高教学质量为重点,实施民族地区中小学理科教学质量提升计划,深化课程和教学改革,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开设具有民族特色的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解决“大班额”、“大校额”问题。依法履行控辍保学职责,降低辍学率。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机制。保障女童入学。

  (十)提高普通高中教学质量。继续支持民族地区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扩大优质教学资源,按国家规定标准配齐图书、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加强选修课程建设,推行选课走班。强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加强理科课程和实验课教学,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鼓励举办综合高中。

  (十一)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适应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和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要求,合理布局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保障并改善基本办学条件。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优质特色学校建设等项目重点向民族地区倾斜。加强校企合作,推进产教融合,择优扶持发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现代农牧业等优势特色专业。聘请民族技艺大师、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担任兼职教师。推进招生和培养模式改革,扩大中东部地区职业院校面向民族地区招生规模,提高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院校比例,实现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培训全覆盖。鼓励内地优质职业教育资源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在民族地区开办职业技术学校,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

  (十二)优化高等教育布局和结构。制定实施民族地区高校布局规划、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高校学科专业调整规划。优先设置与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相适应的高等职业学校。积极支持有条件的民族地区设置工科类、应用型本科院校。引导一批民族地区普通本科高校和民族院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以就业为导向,调整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高校学科专业结构,重点提高工、农、医、管理等学科比例,支持办好师范类专业,提升民族特色学科水平。硕士博士学位点设置、本专科研究生招生计划、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的专项资金等向符合规划、办学条件和质量有保障的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高校倾斜。办好民族院校。

  (十三)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加强对民族地区城乡社区教育的指导。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和网络建设向民族地区倾斜。支持民族地区建设以卫星、互联网等为载体的远程开放教育及服务平台,加强涉农专业、课程和教材建设,开展学历与非学历继续教育。引导民族地区广播电视大学转型升级。鼓励中东部省市和教育部直属高校面向民族地区开放继续教育优质资源。加强农牧民继续教育。继续开展扫盲工作。

  (十四)重视支持特殊教育。在民族地区的地市州盟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区旗建好一所特殊教育学校,配齐特教专业教师,完善配套设施。鼓励和支持普通学校为残疾学生创造学习生活条件,提高随班就读和特教班的教学质量。开展面向残疾学生的职业教育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重点提高学生的生活技能和就业能力。

  四、切实提高少数民族人才培养质量

  (十五)有序扩大人才培养规模。落实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加强少数民族高端人才培养工作,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的少数民族优秀人才。继续实施国家公派留学西部特别项目。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教育部直属高校及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等向民族地区倾斜。适当提高东中部省市职业院校招收民族地区学生的比例。适度扩大高校民族班、预科班招生规模以及东中部高校招收内地西藏新疆班高中毕业生规模。鼓励支持民族地区和东中部省市双向扩大高校招生规模。加强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

  (十六)改革考试招生制度。按照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统一要求,保留并进一步完善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优惠政策,推进民族地区和内地西藏新疆班毕业生高考招生制度改革,逐步探索建立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公平、多元的录取机制。完善高校民族班、民族预科班招生办法,探索实施高校民族预科阶段结业会考制度,不断提高培养质量。

  (十七)强化内地民族班教育管理服务。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内地民族班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坚持“严、爱、细”原则,对各民族学生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推行内地民族班一对一、一对多的全员育人导师制,用心用情关爱学生,帮助解决学习生活困难。合理设置课程,加强教材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强化课堂教学,加强课后辅导,严格考核标准,完善淘汰机制,加强督导评估,提高教学质量。完善后勤服务,办好学生食堂,尊重清真饮食习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内地民族班学校统一采购清真食品原材料。在少数民族学生集中的学校按照50∶1的生师比配齐配强政治素质高、懂双语、会管理的少数民族教师,推广设立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示范平台,全面提高教育管理服务水平。

  (十八)加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程,普及创业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增强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对就业困难学生开展一对一就业指导、重点推荐。鼓励在民族地区的中央企业和对口援建项目吸纳当地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引导内地民族班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担任双语教师。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学生到基层就业、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

  五、重点加强民族教育薄弱环节建设

  (十九)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针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农牧区和偏远地区实际,科学编制寄宿制学校建设规划,合理布局,改扩建、新建标准化寄宿制中小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备图书、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配齐后勤管理服务人员,加强学校管理,强化安全教育,提高人防、物防、技防能力,确保学校安全。全面提高入学率,实现各民族学生学习在学校、生活在学校、成长在学校。对地处偏远又无条件寄宿的学校,因地制宜加强建设、改善条件。

  (二十)支持边疆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国家教育经费向边疆省区倾斜,边疆省区教育经费向边境县倾斜,提高边疆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保障水平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不断增强边境学校吸引力。支持边疆省区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骨干教师到边境学校任教,提高教育质量。

  (二十一)科学稳妥推行双语教育。依据法律,遵循规律,结合实际,坚定不移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水平。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以民汉双语兼通为基本目标,建立健全从学前到中小学各阶段有效衔接,教学模式与学生学习能力相适应,师资队伍、教学资源满足需要的双语教学体系。国家对双语教师培养培训、教学研究、教材开发和出版给予支持,为接受双语教育的学生升学、考试提供政策支持。鼓励民族地区汉族师生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各少数民族师生之间相互学习语言文字。研究完善双语教师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建立双语教育督导评估和质量监测机制。

  六、建立完善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

  (二十二)健全教师培养制度。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师头脑,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全面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水平和能力素质。民族地区要制定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规划,推进师范院校专业调整和教学改革,重点培养双语教师、“双师型”教师和农村中小学理科、音体美等学科紧缺教师,形成教师培养补充长效机制。支持民族地区师范院校免费培养双语教师。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向民族地区倾斜,鼓励引导东中部省市师范院校为民族地区培养免费师范生。落实好教师配备政策,杜绝挤占挪用教师编制,严格教师准入,招聘合格教师。实施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岗计划和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向民族地区倾斜。

  (二十三)完善教师培训机制。制订全员培训规划,落实每五年一周期的培训。国家级、省级、市级培训向民族地区农村教师和内地民族班教师倾斜。重点加强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和内地民族班校长、骨干教师、班主任(辅导员)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培训。加强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强化培训过程管理和结业考核双向评价。在东中部地区选择若干所师范院校建设民族地区双语和“双师型”骨干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二十四)落实教师激励政策。改善教师福利待遇,绩效工资分配向农村教学点、村小学、乡镇学校教师、双语教师和内地民族班教师倾斜,切实落实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待遇的政策措施,实施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好边远、农村地区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晋升倾斜政策。建立健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和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等制度,对扎根边疆、扎根农村、长期从事内地民族班教育管理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支持民族地区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七、落实民族教育发展的条件保障

  (二十五)完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加民族教育投入,加快推进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针对民族地区特殊情况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并重点支持新疆、西藏和四省藏区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开展双语教育。整合民族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并适时扩大资金规模,集中用于解决双语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民族团结教育、民族文化交融创新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力时要对民族教育给予倾斜。对口支援资金要继续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力度。完善内地民族班办学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发展民族教育,多渠道增加民族教育投入。

  (二十六)加大学生资助力度。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完善经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应助尽助。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国家助学金政策。普通高中、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在按程序制定或修订对口支援项目规划后,各省市对口支援新疆、西藏、青海藏区资金可用于资助受援地在内地学习的学生。将民族预科生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基础强化培训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高校国家资助体系。鼓励内地高校通过设立学习进步奖学金等方式,加大对来自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学生的奖励资助力度。做好残疾学生资助工作。

  (二十七)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强民族地区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优先向民族地区学校开放。制订民族地区教育资源建设方案,开发、引进、编译双语教学、教师培训和民族文化等数字资源,并推广应用。在大规模在线学习平台上,开发面向民族地区的教育课程。鼓励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的校际联网交流。以中小学和职业院校教师为重点,加强对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培训,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向民族地区倾斜。

  八、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的组织领导

  (二十八)加强党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确保民族教育正确发展方向的根本保证。要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健全民族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民族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地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重视抓基层、打基础,把学校党建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制度体系,抓住薄弱环节,转变工作方式,提升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切实增强学校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二十九)全面落实政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族教育发展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地方各级政府是推进民族教育发展的责任主体,要把民族教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健全民族教育管理机构,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民族教育工作,加强对跨省区民族教育协作的指导和管理。

  (三十)充分发挥对口支援作用。健全教育对口支援机制。支援省市、中央企业、学校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全局意识,按照已建立的对口援助关系,重点加大对受援地区双语教育、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支援力度,配套完善必要的设施设备,培训和选派中小学校长、班主任、骨干教师,帮助培养各类人才。发挥中东部职业教育集团办学优势,对口支援民族地区职业学校。继续做好中东部高校对口支援西部高校工作,利用优质教育资源帮助受援高校加强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

  (三十一)切实加强民族教育科学研究。国家民族教育研究机构要构建跨地区民族教育科研平台,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组织开展民族教育重大理论和政策研究。各省(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族教育科研、教研工作,完善支持机制,加强队伍建设,以研促教、教研结合,全面提升民族教育科研、教研工作服务民族教育发展的能力。

  (三十二)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地方政府在编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民族教育摆到突出位置,优先发展、重点保障,并列为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制订民族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改革举措、重大项目和保障措施。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据法律,结合实际,制定民族教育法规。建立健全民族教育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机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国务院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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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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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