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3]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05-22
文号:税总发[201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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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的各项要求,加快推进税务系统职能转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今年以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对职能转变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3月20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是新一届政府开局要办的第一件大事。5月13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解决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通过简政放权,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就是要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就是既要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又要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李克强总理强调,这不仅是当前形势下稳增长、控通胀、防风险的迫切需要,也是保持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这一阶段的客观要求。

  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直接面对广大纳税人,面向各类微观经济主体,推进职能转变的任务繁重而紧迫。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税务系统职能转变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职能转变作为税务系统的一项全局性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任务,扎实推进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

  推进税务系统职能转变,要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为突破口,继续简政放权,着力推动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方式和管理作风的转变,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税务机关。要坚持管放结合,下决心把不该管的放给市场、交给社会、还给基层,激发活力和创造力,但绝不是一放了之,在放权的同时必须加强监管,把该管的管住管好。要坚持优化服务,把提供优质服务贯穿于职能转变的全过程,切实提高为上级决策服务、为纳税人服务、为基层税务机关服务的水平。要坚持强化内控,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确保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坚持稳中求进,能做的要立即做起来,一时条件不具备的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同时列出工作的路线图、时间表,明确责任人,积极稳妥实施。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减少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任何一级税务机关都不得截留。对税务总局下放管理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税务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承接、加强规范,把后续监管做到位,既防止放不到位,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各级税务机关如有自行设立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要立即进行彻底清理。对核准、备案等事项,要细化标准,对外公开,方便纳税人自主办理,不得变相搞审批。强化对税务行政审批权的事前监督、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建立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规范、制约有效、权责分明的审批管理制度,坚决防止边减边增,明放暗不放。

  (二)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

  着力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减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基层税务机关创造良好工作环境。一是增强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加大税收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和纳税人关切。二是增强纳税咨询的确定性,提供权威、规范、及时的咨询服务。三是增强办税服务的便利性,推行网上申报缴税为主体的多种办税和缴税方式,提高办税效率。四是避免税务检查的重复性,整合各种检查事项,实行联合检查,特别是提倡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检查,实行一次下户、共同实施、信息共享。五是全面清理税务机关收费,逐步取消所有税务行政性收费,梳理和公示软件运维公司收费项目并加强监管。六是着力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清理和规范各种达标、评比、报表资料统计报送和相关检查活动,统筹安排工作,避免多头布置;坚持经费安排向基层倾斜。七是加强技术统筹,优化和整合应用软件,方便纳税人和基层操作。

  (三)减少职责交叉和分散

  优化职能配置,转变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一是理顺职责关系。按照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理顺各级税务机关内部部门间职责关系。省税务局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税务总局的各项部署。二是转变税收管理方式。根据管理职责和权限,制定风险管理应对策略。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税务登记、发票发售、税款报缴等基础服务工作,提供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方式,供纳税人自主选择。摒弃税收管理员一对多固定管户的方式,转变为以团队作业为主的方式,形成优势互补。三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根据职责调整情况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大力培养造就领军人才、复合型人才和业务能手,切实解决人才不够用、不适用、不被用的问题。四是加强预算管理。坚持有预算把事干好,无预算不乱干事,严格预算执行,推行预算公开。

  (四)提高服务大局能力

  增强大局意识,想问题、办事情既要关注税收自身发展,更要强化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职能,通过税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一是摸清底数。准确掌握纳税人户数及分布、税款缴纳、减免退税等各方面基本情况,为领导决策、指导工作、加强管理提供支持。二是加强税收分析。做到有深度、有特色,有针对性地反映经济运行态势、结构调整状况,为上级决策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三是加强税收政策效应分析。探索建立数据模型和指标体系,科学评价税收政策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效,积极提出深化税制改革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四是依托信息系统,加强税源监控分析工作,堵塞管理漏洞,促进纳税遵从。五是加强税收监管,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六是推进信息共享,积极获取和提供第三方涉税信息,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水平。

  (五)加强依法行政

  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能,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让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一是加强税务部门制度建设。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异议处理和有效期管理等制度。二是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制度,明确重大决策范围,完善重大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建立和落实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机制。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三是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切实加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工作。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四是推进政务公开。拓宽公开领域和公开事项,创新公开形式,多渠道、多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公开服务。

  (六)强化绩效管理

  实施绩效管理,激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一是建立和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全面掌握干部日常表现,结合年度考评,建立科学实用的考评指标体系,深入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奖优罚劣。二是推进依法行政综合绩效考核试点,加强考核结果运用。三是实行效能监督。加强对绩效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实施问责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取得实效?

  职能转变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对各级税务机关是新的考验和挑战,责任更重,要求更高,必须依靠有力的领导、周密的部署和有效的监督,落实好职能转变各项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相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由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确保职能转变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能转变事项,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二)制定方案,稳妥推进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级税务机关职能转变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做到长远有规划,近期有安排。同时要正确处理职能转变和当前工作的关系,确保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以职能转变的成果推动各项税收工作开创新局面。

  (三)上下联动,相互促进

  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职能转变工作的指导,下级税务机关要对上级税务机关如何做好职能转变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全国税务系统齐心聚力,共同提升职能转变工作水平。

  (四)加强督查,狠抓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职能转变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进行跟踪了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逐一落实到位。税务总局将定期了解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要进行问责。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建立长效机制,推动职能转变工作的深化,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树立税务系统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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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