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3]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03-07
文号:税总发[20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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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第五次会议精神,进一步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现就税务系统2013年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保持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2013年,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按照协调小组第五次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会同公安机关等部门一如既往地保持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立足实际,抓住重点,扎实推进,有针对性地继续开展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要遵循“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在切实落实好与发票管理相关的各项制度规定,强化发票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从根本上防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发生的同时,周密部署,积极行动,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发票违法犯罪重大案件,有效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高发态势得到进一步遏制,进一步优化经济、税收管理秩序。

二、继续强化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

(一)2013年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对发票违法问题严重的行业开展发票整治工作,重点对房地产与建筑安装、药品与医疗器械、发电、供电、餐饮娱乐、营利性的教育培训等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也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发票违法问题多发的行业一并开展重点检查。

(二)切实完成违法受票企业的指令性检查工作任务。广东、浙江、安徽、江苏、山东、福建、河南、湖南、湖北、辽宁、河北等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违法受票企业应各不少于1000户;北京、山西、天津、内蒙古、上海、江西、广西、黑龙江、吉林、重庆、四川等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违法受票企业应各不少于700户;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云南、陕西、新疆等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违法受票企业应各不少于400户;海南、贵州、甘肃、宁夏、青海等省(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的违法受票企业应各不少于200户。

(三)具体要求。 

一是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将发票整治工作与税收各类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作为税收检查的必查环节和必查项目,做到“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同时也要做到“查票必查税”。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注意合理调配稽查力量,妥善安排各项检查工作。

二是要继续充分采集、分析、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税务稽查数据信息和相关部门情报交换的第三方信息,根据不同的行业特点、经营规模、企业类型等因素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发票整治工作。

三是要继续做好对纳税人的税收政策辅导、查前告知及约谈等工作,引导、鼓励纳税人主动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自查自纠,查找问题,纠正过错,规范用票行为。

四是要重点检查“一定金额”以上发票及其业务的真实性,要求逐票比对、逐票核查。特别是药品、医疗器械行业发票以及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的发票,要通过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检查其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虚假发票或虚开发票的行为。五是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涉税问题,要一并进行认真查处。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

三、继续加强发票监督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发票使用量,切实加强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领用、开具和缴销管理,有效解决当前发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源头上防范和监控发票违法行为。

(二)全面推广使用网络发票。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发票管理思路,各地税务机关要全面推行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网络发票工作,改进现行发票管理模式,规范在线开具发票行为,实现对发票领用、开具、缴销、查询等信息的实时监控,全面提升发票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确保网络发票在年内全面推广。

四、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虚假发票的整治工作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对制售假发票犯罪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打源头、端窝点,联合查办一批发票犯罪大要案件,有效遏制重点地区发票违法犯罪势头。在配合查办制售假发票案件工作中,税务机关要认真梳理假发票信息,依据线索深入查处购买、使用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通信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不断完善发票违法信息治理分工协作机制,做好对发票违法信息的举报受理、线索收集、鉴定、通报及综合治理工作。对发现的发票违法信息涉案线索,要进行延伸检查,协同公安机关深挖违法犯罪网络,打击职业犯罪团伙,查处大要案件。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做好对行政、事业等非纳税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相关部门在发票检查过程中请求鉴定发票真伪的,要积极予以协作配合,并依法提供支持和帮助;对确认为虚假发票的,要积极协助查清发票来源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积极配合法院、检察院做好对发票犯罪分子的公诉、审判工作,严厉打击发票犯罪行为。

五、继续做好协调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牵头承担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的税务机关要继续做好信息沟通、报告反映、上情下达、督办指导等工作,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要及时准确地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统计报表,积极报送工作简报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积极争取党政机关对发票整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要积极配合当地综治部门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办法,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考评工作,加大对辖区内各地市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考核力度。

六、继续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和宣传形式,将集中宣传与日常引导结合起来,将正面教育与案例警示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虚假发票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其正确规范地使用发票,增强识假拒假的意识和能力;要通过展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果、曝光发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教育广大群众,震慑不法分子,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提升发票整治工作的威慑力;要积极鼓励社会公众对发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举,对举报查证属实的,要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努力形成对虚假发票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

七、工作步骤和时限

(一)组织布置

2013年3月为组织布置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2013年3月底前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重点、工作步骤和完成时限,组织布置本地区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同时将有关组织布置情况抄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二)检查实施

2013年4至10月为检查实施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督促、指导本地区各级税务机关会同相关单位认真开展发票整治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汇总、整理各地市工作开展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发票使用情况检查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三)工作总结

2013年11月为工作总结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分析本地区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整治工作措施以及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于2013年11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对各省税务机关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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