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准则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财税处理
发文时间:2020-10-13
作者:彭怀文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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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简介


  (一)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准则)规定,金融资产分为四大类别。


  其中,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约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通俗理解:


  (1)既可以按照收钱(利息),又可以随时出售(不准备长期持有或持有到期)。


  (2)约定时间收取的钱,只是本金或利息。


  其实,新金融准则中划定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就是旧金融准则中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债务工具投资”。


  另外,还有一类就是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金融资产分类中判断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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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会计核算科目


  1.其他债权投资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会计核算科目为“1503其他债权投资”。


  该科目专门用于核算新金融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可按金融资产类别和品种,分别设置“成本”“利息调整”“公允价值变动”等明细科目。


  2.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本科目核算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可按非权益投资工具的类别和品种,分别设置“成本”“利息调整”“公允价值变动”等明细科目。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会计处理


  (一)债务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外,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被重分类。


  但是,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该类金融资产计入各期损益金额应当与视同其一直按摊余成本计量而计入各期损益的金额相等。


  该类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二)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除了获得的股利(属于投资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汇兑损益)均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当期损益。


  当其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与债务工具的处理方式不同)。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税务处理


  首先说明,税务对于资产的分类中并没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对资产的分类,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税务上可以分为: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等。


  (一)计税基础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持有期间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持有期间的税会差异分析:


  ①收到取得时已经宣告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


  会计和税务都把收到取得时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前期垫资收回处理,均不作收入处理,故无税会差异。


  ②投资收益确认时间的差异


  对于债权投资,需要区分分期付息和一次性付息两种情况。


  对于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会计上每个会计期间确认投资收益,税务上也会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如果都在一个年度内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无差异,如果跨年度则存在差异。


  对于一次性付息的债权投资,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投资收益,而税务上仍然会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二者存在明显的税会差异。


  ③投资收益计算方式不一样


  会计上计算投资收益是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税务处理是按面值乘以票面利率计算,二者计算的数额在各个期间存在差异,但是总体金额不存在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


  ④存在免税收入时的税会差异


  当持有到期投资所投资对象的债券利息收入属于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时,会计上确认收益,但是税务上免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持有期间股利收入的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企业收到股利收入,满足上述规定,可以免企业所得税。


  (四)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的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1.税务处理


  金融资产属于税法上的投资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各项资产,包括投资资产等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所谓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2.税会差异分析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当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计税基础是历史成本。因此,当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就产生了暂时性差异,但是该差异的影响会计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没有影响当期会计利润,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②当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会计上计入“资产减值损失”,而税务上不允许扣除,产生暂时性差异,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当金融资产价值恢复而减值转回时,需要区分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债务工具金融资产减值转回时,通过损益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影响当期利润,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权益工具金融资产减值转回时,通过其他综合收益转回,不计入当期损益,不影响当期利息,无税会差异,不需要调整。


  (五)转让的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1.税务规定


  作为投资资产的金融资产,其处置时的税法规定如下:


  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税会差异分析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处置时,会计上的投资收益等于转让价款减去其账面价值(即上一个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债务工具投资前期累积的“其他综合收益”也要转入“投资收益”,权益工具投资转入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四、实务案例


  (一)权益工具投资案例


  资料:2019年2月26日,立恒公司购买了乙公司的股票100万股,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0.5%,每股10.5元,总价款1050万元,并按规定支付交易费用0.5万元。立恒公司将其直接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019年4月26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5元。


  2019年5月10日,立恒公司收到乙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50万元。


  2019年12月31日,立恒公司仍持有该股票;当日该股票市价为每股6元,且呈持续下跌趋势。


  2020年5月20日,股票上涨,立恒公司以每股11元的价格将股票全部转让。


  立恒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版),是一般纳税人。


  问题:1.立恒公司投资乙公司股票的会计处理;


  2.立恒公司投资乙公司股票涉及的2019年和2020年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解析:


  1.会计处理


  (1)2019年2月26日购进乙公司的股票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  1050.5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50.5万元


  (2)2019年4月26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投资收益  50万元


  贷:应收股利  50万元


  说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股票投资股利收入属于非保本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2019年5月10日收到乙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


  借:银行贷款  50万元


  贷:应收股利  50万元


  (4)2019年12月31日资产减值:


  借: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450.5万元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450.5万元


  说明:公允价值变动=1050.5万元-100万*6元=450.5万元


  (5)2020年5月20日将股票全部转让:


  借:银行贷款  1100万元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50.5万元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050.5万元


  投资收益  497.2万元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8万元


  说明:股票转让属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100-1050.5)*6%/1.06=2.8万元。


  同时,结转: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45.05万元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5.45万元


  贷: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450.5万元


  2.税务处理


  (1)2019年度的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金融资产(权益工具)在2019年度持有期间的股利收入500万元,会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存在税会差异;但是,会计方面在年末计提公允价值变动450.5万元,没有计入当期的损益,与税务处理无差异。


  (2)2020年度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会计确认投资收益497.2万元,而税务处理应确认处置所得=1100-1050.5-2.8=46.7万元。


  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1100-2.8=1097.2万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


  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1050.5万元-450.5万元=600万元;


  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1050.5万元。


  (二)债务工具投资案例


  资料:2019年7月1日,立博公司购买了B公司的公开发行的债券100张,单张价款9.95万元(含交易费用500元)。债券面值10万元,期限3年,票面利率9%,每年支付1次,计息从2019年7月1日开始,每年6月30支付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的利息。立博公司将其直接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019年12月31日,立博公司仍持有B债券,当日B债券市价(公允价值)为11万元。


  2020年6月1日,立博公司以单价11.5万元的价格将B债券全部转让。


  假定立博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版)。


  问题:1.立博公司投资乙公司B债券的会计处理;


  2.立博公司投资乙公司B债券涉及的2019年和2020年的税务处理。


  问题解析:


  1.会计处理


  (1)2019年7月1日购进债券:


  借:其他债权投资-面值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995万元


  其他债权投资-利息调整  5万元


  (2)2019年12月31日计提利息:


  由于债券是折价发行,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不一致,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故应先计算债券的实际利率。按票面利率计算计算应收利息,按实际利率计算投资收益。


  计算债券的实际利率在Excel表格中使用函数IRR计算是比较方便的,如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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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①现金流0期为购买债券流出现金流;②现金流2期和4期是收到的利息扣除增值税后不含税金额;③现金流6期现金流是收回的本金加利息扣除增值税后不含税金额的合计;④增值税是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计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二条规定,债券持有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故本金与折价部分的差价不计算增值税);⑤由于表中每期的时间间隔只有半年,故实际利率(IRR)4.25%是半年的实际利率。


  201:9年12月31日计提利息会计分录:


  借: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45万元(1000*9%/2)


  贷:投资收益  42.32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55万元(45*6%/1.06)


  其他债权投资—利息调整  0.13万元


  (3)2019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变动:


  2019年12月31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B债券)账面价值=面值1000万元+利息调整-5万元+应计利息45万元-利息调整0.13万元=1039.87万元。


  公允价值变动=1100万元-1039.87万元=60.13万元


  借: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60.13万元


  贷: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60.13万元


  (4)2020年6月1日债券转让:


  借:银行贷款  115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55万元


  其他债权投资-利息调整  5.13万元


  贷:其他债权投资—面值  1000万元


  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45万元


  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60.13万元


  投资收益  43.78万元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8.77万元


  说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150万元-995万元)*6%/1.06=8.77万元


  同时,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60.13万元


  贷:投资收益  60.13万元


  2.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1)2019年度的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在2019年度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事项有两处:一处是计提利息,另一处是公允价值变动。会计上虽然在2019年12月31日按照实际利率计提了利息42.32万元,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债券约定付息时间却在2019年度以后,因此税务处理方面不应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公允价值变动虽然会计上调整了资产的账面价值,但是没有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了“其他综合收益”,所以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首先应填写《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将其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42.32万元填入该表的第2行“账载金额”,其“税收金额”填写0,然后自动生成“纳税调整金额”-42.32万元等(报表填写过程略)。


  (2)2020年度的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在2020年度处置转让,产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收益,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填写《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在计算处置收益时,税务处理是比较简单,直接以处置收入减去计税基础即可得到,但是会计处理则相对复杂一些。


  a.《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持有收益”相关数据计算过程: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将持有期间产生的“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应填入“持有收益”下的“账载金额”,故“账载金额”=60.13万元;


  税收金额=0万元;


  纳税调整①=0万元-60.13万元=-60.13万元。


  b.《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处置收益”相关数据计算过程:


  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1150万元-增值税=1150万元-(8.77万元-2.55万元)=1143.78万元;


  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1150万元-增值税=1150万元-8.77万元=1141.23万元;


  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面值1000万元+利息调整-5.13万元+应计利息45万元+公允价值变动60.13万元=1100万元;


  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995万元;


  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1143.78万元-1100万元=43.78万元(自动生成,与处置会计分录中的“投资收益”金额一致);


  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1141.23万元-995万元=146.23万元;


  纳税调整金额②=146.23万元-43.78万元=102.45万元(自动生成)。


  c.《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列“纳税调整金额”计算过程:


  纳税调整金额=纳税调整①+纳税调整金额②=-60.13万元+102.45万元=42.32(自动生成)


  其调整金额与2019年度调整金额一致,正负相反,2019年度属于应纳税所得额调减,2020年度属于应纳税所得额调增,两年抵消后无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


  说明: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处置时发生亏损的,不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列,而应填列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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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工资薪金填报(完整版)

 一、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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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报事项

  事项1.“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等规定

  1.《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2.《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摘自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3.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一、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二、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三、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四、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五、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六、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注:该条内容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计税时不执行)

  七、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摘自财建[2006]317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三、某上市公司的会计制度摘要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公司承担的所有职工薪酬,均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

  公司(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进行明细核算,其中劳动保险费应根据各项劳动保险设三级明细科目核算。本科目包括如下明细科目:

  (一)职工工资

  职工工资包括工资、奖金、加班值班费和补贴。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年功工资等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即能获得的固定收入;奖金指公司因员工良好履行工作职责而支付给员工的各种绩效奖金;加班值班费包括加班费、值班费、倒班费等员工提供额外劳动获得的补偿性收入;补贴包括综合补贴等现金性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员工福利性津贴开支(含妇卫费、计划生育奖)、员工集体福利活动开支(含节日活动费、节日员工慰问品费用、市内文体活动费、集体健康活动费)、员工集体福利设施购置、员工集体福利设施维护、员工福利抚恤及慰问开支等。

  (三)劳动保险费

  劳动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并拨付工会使用。

  (六)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的计提,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公司,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提。

  (七)非货币性福利

  非货币性福利是指公司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公司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免费为职工提供诸如医疗保健的服务,或向职工提供公司支付了一定补贴的商品或服务等。

  (八)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是指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补偿建议的计划中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

  (九)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是指除上述八种薪酬以外的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薪酬。

  三、公司发生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公司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固定资产使用的,按应计提的折旧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按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职工福利费)。

  (五)涉及集团外部单位派来劳务用工人员的公司,每月末应当按照劳务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务用工人员职工薪酬明细表,借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发放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二)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劳动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公司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公司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六)支付集团外部单位派来劳务用工人员的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公司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预计负债时,借记“管理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各期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四、总结提示

  1.与会计核算口径的差异

  如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包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企业所得税预缴口径不包括(暂时应不包括,后面会有什么口径另说)。

  ——提示:未来风险点提示的说明点

  2.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口径

     “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的内容与《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应该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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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保持口径的统一

新公司法下关联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司法认定、后果及责任分析

在公司经营中,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既能通过内部协同降低成本,也可能成为利益输送的通道。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关联公司与关联交易的认定规则,强化了违法责任追究。本文结合新规条文与实务要点,为企业梳理合规核心要点。

  一、关联公司与关联关系如何认定?

  (一)关联关系的核心判断标准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关联关系的认定主要遵循两大标准

  1.控制标准:指自然人或法人能直接、间接控制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比如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的主导等。

  2.利益转移可能性标准:即便无直接控制关系,若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联,也可认定为关联关系,例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与本公司的关系。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股东相互交叉,即股东重合,属于关联关系的一种情形。当公司共同由第三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股东之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直系血亲、姻亲、共同投资等关系时,也会被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

  (二)关联人的五类核心主体

  关联关系的载体即关联人,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双控人”;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核心管理者;

  3.上述主体的近亲属;

  4.上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5.其他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主体(如合伙人、关键合作伙伴等)。

  (三)关联公司的认定与表现样态

  1.母子公司构成的公司集团;

  2.同受母公司控制的“兄弟公司”;

  3.公司与关键管理人员近亲属控制的企业;

  4.通过协议或人事兼任形成利益联结的公司等。

  二、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否有效?

  1. 有效情形:需同时满足两项条件。一是履行报告与决策程序,关联人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交易事项,按公司章程经决议通过,上市公司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并书面报告;二是符合公平原则,交易定价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未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

  2. 无效/可撤销情形:存在两类违法情形时效力被否定。一是程序缺失,未履行报告或决议程序擅自交易,公司可请求确认交易对其不发生效力;二是实质不公,即便履行程序,但通过虚假交易、不合理定价(如低价转资产、高价购原料)转移利益,损害公司利益,合同可被确认无效或撤销。

  三、违法关联交易后果

  (一)直接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需对公司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这一责任源于《民法典》与新《公司法》的忠实义务要求,无论行为人是否主观故意,只要造成损失即需赔偿。

  (二)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通过控制多家关联公司实施不正当关联交易,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可能触发连带责任。例如某集团通过子公司互保转移资产,最终所有关联公司均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与控制股东恶意串通的子公司,也可能对受害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股东的救济路径

  1.代表诉讼:公司怠于追责时,股东可代表公司起诉关联人索赔;

  2.直接诉讼:若关联交易直接损害股东利益(如受欺诈低价转让股权),股东可依第二十一条直接起诉索赔。

  四、相关案例

  案例一:控股股东非公允交易致损,高管连带赔偿

  基本案情:某加油站由某石油分公司(持股51%)与自然人某甲(持股49%)共同出资设立,某石油分公司委派某乙担任加油站执行董事兼经理,全面负责日常经营。法院认定某石油分公司与加油站构成关联关系,核心依据是控股股东身份直接符合关联关系法定定义。某甲查账时发现,某石油分公司利用控股地位,指示某乙通过高价供应油品、重复计算运输费用、隐瞒便利店销售收入、电子钱包结算资金延迟入账等方式转移利润,导致加油站连续三年亏损。某甲向监事提出追责请求被拒后,起诉要求二者连带赔偿750余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关联关系,案涉交易未履行披露及决议程序,定价偏离公允标准,实质损害公司利益;某乙未尽忠实勤勉义务。最终判决某石油分公司与某乙连带赔偿439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高价供货,股东代表诉讼获赔

  基本案情:某电缆公司股东某投资公司将25%股权委托给某控股公司管理,某控股公司成为实际控制人。法院认定某电缆公司与某设备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关键在于二者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具备利益转移的可能性。托管期间,其全资子公司某设备公司以高于市场均价15%的价格向某电缆公司供应生产原料。某投资公司请求监事起诉被拒后,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主张赔偿采购差价损失4200余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双方因同受某控股公司控制,构成“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关联关系”,经司法审计确认损失623万余元。判决某设备公司赔偿该损失及利息,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董事主导关联采购虚高定价,双重追责返还损失

  基本案情:某医药公司董事某丙同时担任某医疗器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主导下,某医药公司以高于市场价20%的价格从某医疗器械公司采购设备,累计多支付300万元。其他股东发现后诉至法院,主张交易无效并要求某丙赔偿。法院认定某医药公司与某医疗器械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核心源于董事与交易相对方存在控制关系,属于关联主体延伸范畴。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某丙作为关联董事未回避决策,定价不公允,违反忠实义务。判决交易无效,某医疗器械公司返还300万元,某丙承担100万元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四:实际控制人转移核心资产,关联公司连带偿债

  基本案情:某丁实际控制某贸易公司(A公司)与某实业公司(B公司),A公司拖欠某材料公司货款500万元到期后,某丁将A公司核心仓储设施及库存低价转让给B公司,导致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认定A公司与B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主要依据是同一实际控制人导致的主体意志与利益混同。某材料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依据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认定两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操纵,通过资产转移逃避债务,构成关联滥用。判决B公司对5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材料公司可就接收资产优先受偿。

  案例五:上市公司未披露关联交易,监管立案追责

  基本案情:上市公司某制药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与关联方某药房公司发生1039.94万元交易,未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此外,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关联方某科技公司以拆借名义占用其资金2.35亿元,通过“月初转出、月末转回”掩盖流向。监管部门及司法审查中认定某制药公司与某药房公司、某科技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核心是各方符合上市公司关联方的法定界定。

  判决结果:监管部门以违反《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定立案调查,认定公司内控失效、关联交易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受损股东已可依法提出索赔申请,最终责任以法院判决为准。

  五、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