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相关备查资料须完整合规
发文时间:2020-09-23
作者:中国税务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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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周亮在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金融服务专题展上透露,将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法增提拨备,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今年预计银行业将处置不良贷款3.4万亿元。笔者提醒银行企业,通过呆账核销方式处置不良贷款后,在合规处理资产损失的同时,做好相关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


  问题一:缺少关键证明资料


  案例


  甲银行在办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了一笔破产类损失3000万元。相应贷款于2017年4月发生,贷款人已在2018年12月宣告破产,甲银行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仍未能收回剩余3000万元贷款,据此在2019年7月核销相应呆账。但甲银行所提交的资料中,仅包括了对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追索记录,缺少资产清偿证明。对此,相关负责人错误地认为,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核销呆账后,可直接凭相关账务处理材料,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需要资产清偿证明。


  分析


  呆账是一个经济领域术语,指已过偿付期限,经催讨尚不能收回,长期处于呆滞状态,有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款项。对于金融企业来说,按照财政部2017年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其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符合一定认定条件的,可确认为呆账。金融企业将确认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即为呆账核销。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金融企业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可确认为呆账。从实际情况来看,甲银行这笔破产类损失,已经满足呆账认定条件。因此,甲银行可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凭借款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其他内部证据,核销相应呆账。


  那么,呆账核销后,相应损失就能够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显然不行。实际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与呆账核销,两者的认定标准不同,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有差异,企业不能在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后就直接税前扣除其损失。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且当上述事项超过3年以上,或债权投资余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追索记录。


  对甲银行来说,该笔损失既没有超过3年,贷款余额又大于300万元,如果仅凭呆账核销材料,显然无法税前扣除。后经政策辅导,甲银行重新收集了相关资料,补充了借款人的财产清偿方案及债权人清偿分配明细表等资产清偿证明,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后续税务处理。


  问题二:关联证明资料不完善


  案例


  乙银行在办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了一笔中小企业类贷款损失3000余万元,相应的贷款余额已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凭中小企业类贷款分类证明及相应追索记录,进行了呆账核销。笔者在梳理乙银行税前扣除凭证时发现,其留存备查的资料存在疏漏。


  分析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6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并提供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等相关材料。其中,中小企业贷款,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一条第三款中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的,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规定计算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25号公告同时按照不同的单户贷款余额,规定了不同的证明材料要求。当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时,银行可凭提供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以及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追索记录(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当单户贷款余额在300万元~1000万元时,则必须有司法追索记录;当单户余额超过1000万元时,则须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供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及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追索记录,或其他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由此可见,乙银行的这笔贷款虽然可以按照中小企业类贷款损失进行呆账核销,但仅凭中小企业类贷款分类证明及相应追索记录,就在税前扣除相应损失,将面临留存备查资料不完备的问题。


  经了解,乙银行这笔贷款的贷款人及其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乙银行如果已经取得了由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文书,确定该贷款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也可凭人民法院裁定文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并依据贷款合同等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发布后,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良贷款呆账核销后,银行企业一定要结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方面、多角度进行取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整、合规地做好留存备查凭证的管理,保证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合规性,以规避可能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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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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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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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