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02-28
文号:国税发[200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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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文化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税务文化建设也是一个随着时代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新事物。各地税务机关在大力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重视理论研究,扎实有序的推进各项具体工作。要发扬勇于创新、积极探索的精神,结合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结合工作性质、地域特点和税收特色,不断推出税务文化建设的新思路、新形式、新方法,丰富和发展税务文化。各地税务机关要将税务文化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推动和谐税务建设,更好地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促进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税务文化建设的重要性。税务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税务部门肩负着历史使命和重要责任,需要充分运用税务文化的力量,以正确的价值观念、先进的管理理论、共同的发展愿景凝聚精神力量,打牢共同思想基础,培育良好道德风尚,促进科学发展,激发税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广大税务人员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税务部门的共同价值取向充分展现,税务文化软实力进一步提升,进而形成推动税收事业发展的巨大内在动力。

  (二)税务文化建设的必然性。党的十七大做出了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重大部署。在全国税务系统着力推进税务文化建设,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做贡献,已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同时,加强税务文化建设也是税收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税深入推进,税制改革稳步进行,税收征管不断加强,税收收入大幅增长,税务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税收事业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各级税务机关已经具备了全面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现实条件。面对良好的发展机遇,大力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已经成为全方位提升税收管理和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建设的必然选择。

  (三)税务文化建设的紧迫性。税务文化建设来源于税收事业的实践,支撑和推动着税收事业的科学发展。多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积极探索推进税务文化建设,取得很大成效。但是,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突出表现在:一些税务部门对税务文化建设重视不够;税务文化建设缺少统一的规划、内容和标准,发展程度参差不齐;缺少新形势下税务文化建设的研究和创新,人才短缺,等等。在当前税收事业不断发展、各级税务部门越来越重视税务文化建设的形势下,迫切需要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发展的办法,在全系统深入推进税务文化建设,满足广大税务人员对进一步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强烈要求,创建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丰富实践内涵的税务文化体系。

  二、税务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核心,以促进税务人员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大力加强税务精神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行为文化建设和物态文化建设,为税收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支撑和文化保障。

  (五)总体目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的税务文化体系,积极推进税务文化建设,培育政治坚定、业务熟练、作风优良、团结协作的税务队伍;形成规范有序、严密高效、运转协调、纪律严明的税务管理体系;建设法治、文明、和谐、规范的税收工作环境;树立依法治税、爱岗敬业、诚信服务、廉洁高效、奉献社会的税务形象,促进税收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六)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不动摇,打牢税务文化建设的思想基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务文化建设,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税务文化建设全过程,在税务系统倡导一切有利于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倡导一切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倡导一切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倡导一切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不断满足税务人员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坚持以人为本。税务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满足税务人员精神文化需要、提高税务人员综合素质。要依靠广大税务人员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尊重税务人员主体地位,发挥税务人员创造精神,最大限度地集中税务系统以及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投身税务文化建设。坚持用税收事业凝聚人,用科学机制激励人,以文化建设推动干部队伍建设,使税务人员自身价值与税收事业发展高度统一。税务文化建设的成果要体现在不断提高税务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上,体现在不断增强税务部门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上,体现在税收事业不断发展和税务人员实现个人理想的高度统一上,税务文化建设成果应惠及全体税务人员,惠及全社会,实现人人共建人人共享的良性机制。

  坚持税务特色。保持和发扬税务部门在长期税收工作实践中形成的以价值观念、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管理制度、业务特征和办税设施为主要特色的税务文化传统,大力弘扬税务系统多年来形成的优良品德和作风,结合税收工作特点和发展实际,提炼形成以税务精神、价值理念、共同愿景、行业形象为核心的税务文化,并使之融入到税收制度、税收执法、纳税服务、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等各项税收工作中去,建立税务部门统一规范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行业标识,进一步构建具有鲜明特色的税务文化体系。

  坚持与时俱进。税务文化建设应牢牢把握税收形势变化,紧跟税收改革步伐,始终站在税收事业发展前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创新精神和科学态度去认识、把握和遵循税务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深刻认识当今时代对税务文化的发展要求和根本趋势,不断研究税务文化建设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新认识,开辟新境界。弘扬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推进税务文化建设的理论创新,推动实践创新,使税务文化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永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不断赋予税务文化新的时代内涵,使之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

  三、税务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税务文化是税务部门在长期的税收实践活动中积累形成的价值观念、职业道德、管理制度、行为规范和各种物质形式的总和,包括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态文化四个层面。

  (七)税务精神文化建设。税务精神文化是税务人员共同信守的基本信念、价值标准、职业道德观念及精神追求,是税务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态文化的集中体现,是税务文化发展的内在活力、力量源泉和精神支柱。

  确立工作宗旨。工作宗旨即组织使命,是一个组织存在的理由和价值。税务人员要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牢记为国家经济发展服务,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税务部门既要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尽职尽责,又要为承担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税务人员要不断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出色完成各项任务,为构建和谐社会而不懈努力。

  制定目标愿景。要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作为税务人员共同的目标愿景。围绕这一目标愿景,努力做到法治公平、规范高效、文明和谐、勤政廉洁。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逐步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公平分配的税收制度;大力实施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规范税收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共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大力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工作氛围,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开拓进取、勤奋工作;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认真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弘扬税务精神。税务精神凝聚着税务人员对国家的忠诚、对党和人民赋予神圣使命的认知和现实感受,积淀着税务人员对税收事业深层次的精神追求和行为准则。塑造税务精神境界,最重要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人员中大力弘扬“忠诚、敬业、守法、廉洁、创新”为主要内容的税务精神,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理想信念、奋斗目标和价值观念同税收工作实践密切融合,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引导激励广大税务人员开拓创新,推动税收事业不断发展,形成集中反映全国广大税务人员团结奋进的共同精神面貌。

  精神文化在整个税务文化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税务文化的精髓和灵魂。要在传承历史的基础上,随着税收工作的不断发展,及时赋予新的内涵,使税务精神文化建设不断得到丰富和完善。

  (八)税务制度文化建设。税务制度文化是税务机关在一定的经济文化环境和税收征收过程中运用制度进行管理实践所形成的共识。加强税务制度文化建设,首要的是将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和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贯穿于税收各项法律法规中,在税收制度中体现科学发展、和谐税收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同时,将税务精神、共同愿景贯穿于税务机关内部行政管理制度中,使税务系统倡导的执法理念、服务理念和管理理念内化为税务人员自觉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工作准则,保证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促进管理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完善税收制度。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为目标,加强经济发展形势的研究和预测,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以创新的精神健全和完善税收制度和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更好地改进和优化税收制度安排,建立更加科学、公平、完备的税制体系,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税收环境。

  统一执法规范。按照加强管理、有利服务、讲求效率的要求,规范税务机构设置,完善征收管理体制,优化税收业务流程。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岗责体系,规范工作标准,客观、公正地评价税务人员的工作实绩。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实行政务公开,积极探索保证审批权力正确行使、后续管理科学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形成权力层层分解,工作环环相扣,相互联系制约、科学严密的管理链条。

  构建服务体系。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满足的理念,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服务。加强纳税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服务体制机制,规范纳税服务标准,丰富纳税服务内容,改进纳税服务手段和方式。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纳税遵从度。建立完善以纳税人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质量评议、评价和监督制度。

  优化行政管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办法,扎实稳妥推进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逐步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营造良好团队氛围与和谐的工作环境。贯彻落实“人才兴税”战略,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教育培训规划,改进教育培训方法,丰富教育培训内容,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行为准则,加强机关政务、事务、财务及后勤保障等管理,保持良好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

  加强廉政建设。由廉政建设发展起来的廉政文化建设,是税务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在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等各方面齐头并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在推进反腐倡廉教育方面,加强税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在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方面,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党风廉政责任制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的具体制度、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制度等,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在强化监督制约方面,加大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监督的力度,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建立健全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方面,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建立防治长效机制。在坚决惩治腐败方面,加大查处力度,提高执纪执法水平,发挥案件查处的综合效应。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形成科学的制度体系,彰显丰富的税务制度文化,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九)税务行为文化建设。税务行为文化是指税务人员从事税收工作以及日常学习、生活过程中的活动文化,是税务机关工作作风、税务人员精神风貌、素质修养的动态体现,也是核心价值观、税务精神的最终折射。税务行为文化建设重点是发挥各级领导的表率行为,弘扬先进人物的模范行为,规范税务人员的群体行为。

  发挥领导表率行为。领导干部自身言论、行动、作风表现的好坏,不仅影响到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而且直接影响到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风气和工作。领导干部要在税收各项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坚持从自身做起,从具体事情做起,按照党章、党纪的规定和胡锦涛同志大力倡导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真正做到勤奋好学、真抓实干、心系群众、艰苦奋斗、令行禁止、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要自觉在实际工作和社会生活中践行税务文化。将决策、指挥、检查、协调、激励等领导行为上升到文化层面,以文化意识改变传统管理模式和习惯,以自身的表率行为影响团队、带动部属。

  规范干部群体行为。要根据社会主义荣辱观、公民道德、公务员职业道德、纳税服务礼仪规范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要求,结合地域、民俗、部门、岗位特点,制定税务人员行为,运用各种有效方式,不断规范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行为、行政管理行为、纳税服务行为。要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税收业务能力、工作水平和纳税服务意识,增强综合素质。要让税务文化深入税收工作场所、培训课堂、税务人员家庭,使税务人员在工作、学习、日常生活中浸润在浓厚的税务文化气息中,养成规范、文明、符合礼节礼仪的行为习惯,成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传播者和实践者。

  弘扬先进典型行为。要重视先进典型的示范导向作用,增强税务行为文化的鲜活性、亲切感、认同度。要善于发现、塑造践行税收宗旨、弘扬税务精神的先进典型,大力培养、宣传先进典型,树立一批具有时代特征和税务特色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用他们的行为启发、引导广大税务人员,培养健康高雅、文明规范的行为习惯,自觉践行良好的行为方式。以此带动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建设和行风建设,展示税务机关的整体精神风貌,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

  税务人员的行为体现税务文化的丰富内涵,通过大力加强税务行为文化建设,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治税、带队能力,规范税务人员执法、服务行为,展示税务系统忠诚、敬业形象。

  (十)税务物态文化建设。税务物态文化是与长期税收实践活动相关的一切物质形式的总和,是保证税收活动得以实施、税务文化目标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包括税务行政设施、税收服务场所、税务网络、税务报表、税务标识以及税服、税徽等。

  统一税务形象标识。在全国税务系统内建立系统化、规范化,具有丰富内涵的税务视觉标识系统,通过形象标识,蕴含和反映税务系统特有的管理理念、审美意识和价值观念,充分体现税务精神。税务机关在办公环境、公务用品、交通工具、宣传物品等设施建设中,要注重设置和印制视觉标识,对内营造出良好的工作氛围,对外树立鲜明的税务机关形象。

  完善办税服务设施建设。办税场所应符合标识清晰、功能齐全、优美整洁、安全保障的要求,充分体现人性化管理和诚信服务理念,促进税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要统一税务徽章、税务制服,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佩戴、穿着。所有办税场所的税务人员都要着装上岗,所有税务文书、表格、证照等税务资料样式要规范统一,简约实用,并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更新,确保其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又适应日常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需要。

  加强文化设施建设。文化设施建设主要是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硬件和文化载体建设。一方面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简朴实用、美观大方、温馨和谐的原则,根据实际可能和需要改善办公及配套设施,为广大税务人员安心税收事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另一方面,要加强文化设施建设,为税务人员提供安全实用的文化体育活动场地,搭建更多更好的沟通交流平台,建立更多更好的教育学习阵地,满足税务人员的文化需求,提升文化品位,活跃文化气息,丰富文化生活。

  税务物态文化是外显的文化形式,是易于推广的文化类型。要通过税务物态文化建设,宣传税务文化的性质和理念理念,营造良好的税务文化环境,展示良好的税务文化发展前景。

  四、税务文化建设的组织实施

  (十一)明确思路。党中央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总体要求,是税务文化建设的行动指南。开展税务文化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分析税收工作面临的客观形势与发展趋势,用人本的意识和宽广的眼界站在时代发展前沿,以提升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和人员素质为中心,以促进税收法治公平、提高纳税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税收工作环境、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促进税务人员全面发展为目的,将税务文化建设纳入税收发展战略,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相关工作有机结合,凝集税收事业发展的精神力量,促进税收事业持续发展。

  (十二)科学谋划。充分认识税务文化建设的长期性和渐进性,做好统筹规划,明确阶段部署。要按照统一、规范、求实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和自身特点,总结多年形成的优良传统,挖掘税务文化底蕴,了解税务文化现状,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实际、科学合理、便于操作、长远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相结合的税务文化建设规划。同时细化分解具体建设项目,找准切入点和工作重点,努力打造具有自身特点的文化品牌。要紧随税务管理内外部环境的变化,用发展的观点和创新的思维,及时对税务文化建设的具体内容和项目进行充实和完善,促进税务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十三)创新载体。充分发挥税务党校、税务干部学校、传统教育基地的教育培训作用,在各级领导干部中传播税务文化理念,同时培养一大批善于宣传、组织、考评税务文化的人才。充分发挥税收新闻媒体、税务内部网站、简讯板报等媒介的宣传作用,精神文明创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导向作用,群众性业余文化活动健康向上和寓教于乐的凝聚作用,学习型组织建设中的团队学习、终身学习的进取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税务文化活动,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宣传税务精神和共同愿景,树立税务文明形象,不断巩固促进税收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凝聚税务精神力量,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推动税收事业健康发展。

  五、税务文化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四)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务文化建设,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税收事业发展、促进税务人员自身建设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思考税务文化建设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以人为本出思路、因地制宜出对策,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的建设目标,动员和组织广大税务人员积极投身税务文化建设的实践中。要遵循税务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加强重大问题及理论体系的研究,始终把握正确方向。不断总结推广新鲜经验,引导和促进税务文化建设有序健康发展。要将税务文化建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推动税务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十五)营造氛围,全员参与。推进税务文化建设,需要全系统的共同努力。要把领导者的主导作用与广大税务人员的主体作用紧密结合,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在统一领导下,有步骤地发动广大税务人员广泛参与,从税务基层抓起,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全员共建,充分调动税务人员参与税务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注意培养税务文化建设的各类人才,发挥税务文化建设骨干的带头作用,发挥人才潜能,激发团队精神,形成浓郁的税务文化建设氛围。充分发挥党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构建税务文化建设多层次运行体系,努力营造出齐抓共管、整体并进的良好态势。

  (十六)健全机制,协调发展。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税务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局面。要探索建立税务文化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实行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和激励办法,推动税务文化建设顺畅运行和持续发展。要坚持稳步推进,以初任培训为起点,以宣传贯彻为基础,潜移默化,长期培育,把税务文化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税务队伍建设各环节,达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目的。同时注重税务文化建设的实效,防止形式主义,确保税务文化建设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税务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是一项随着税收事业不断发展而逐步成熟的事业。全国税务系统要加强实践探索,逐步完善、提高税务文化建设水平,持续推动税务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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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适用何种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第四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究竟是否属于“劳动报酬”从而能否适用特殊仲裁时效?此问题深刻关切用人单位管理决策和劳动者权益保护,亟待厘清。目前司法实践对此莫衷一是,究其根本,源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不明。

  观点一: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

  持此观点者认为,劳动报酬即工资,指职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的对价。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因职工在应休而未休的假日期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报酬,只是报酬计算的标准较平时较高。未休年休假与加班加点类似,若加班加点中职工放弃的是休息权,未休年休假中职工放弃的也是休息权,而实践中一般都将加班费视为工资报酬的一部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工资用的也是“工资报酬”一词,既然认定加班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将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认定为劳动报酬,也有助于避免概念的混乱。

  在(2016)渝民申1134号一案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规定第十条明确‘定期休假’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带薪年休假应是定期休假的一种,相应地未休假应享受的待遇应属于工资报酬范围。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假应享受的待遇按该款规定也属于工资报酬。”此外,(2023)渝04民终1385号、(2016)冀民申3139号等均持类似观点。

  观点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福利待遇

  “福利待遇说”认为,带薪年休假是法律对各行各业职工所做的贡献的认同,职工之所以能取得与正常工作时相同的工资收入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单位为了自身良性发展而作出的一种福利安排(李富民,2016)。此外,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年休假天数的确定,并不仅仅以职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为依据,而是规定在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累计后确定,而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的,是职工当下的用人单位。故若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则要求当下的用人单位为职工于原用人单位的工作贡献买单的逻辑何在?

  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十九条规定:“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然而,2024年4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则删除了有关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因不明。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法院认为:“因带薪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款规定。“而在(2022)鲁民申5393号一案中,法院直接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律性质是劳动报酬还是福利待遇,目前在劳动立法层面尚缺失明确的规范依据,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该项费用不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对价,而是劳动者因未依法享受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而获得的额外报酬,因而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待遇,申请人主张上述费用属于劳动报酬理据不足。”(2016)沪01民终2832号、(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456号等亦持此观点。

  观点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惩罚性赔偿

  持此观点者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为据,认为立法者希望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因而苛用人单位以惩罚性赔偿。

  (2020)晋民申332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各种报酬,包括货币工资、实物报酬、社会保险三个部分,其中货币工资总额又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关于再审申请人所提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当予以支付的问题,因年休假工资是基于员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时,用人单位在支付职工正常工资即劳动报酬之外,还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该部分工资报酬并非职工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对价,系企业对职工未休年休假的一种经济补偿,因此并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

  笔者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福利待遇,因而相关主张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

  第一,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故加班加点工资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因此,劳动法律对加班加点的范围予以清晰界定,即仅限于在工作日、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而不包含年休假(贾迪、赵磊,2017)。因此,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并不属于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从而,将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排除在了工资总额的范围之外。职工福利系指行业和单位为了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保证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职工及亲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关怀、林嘉等,2016)目前,我国法定福利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和法定休假。(曾湘泉,2016)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能安排年休假的补偿是基于职工福利而产生的费用不应记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报酬是职工提供劳动的回报,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基础并不在于基于职工提供的劳动而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故即使使用“工资”一词,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其属于劳动报酬。

  第四,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资报酬与赔偿金系并列关系,不应将前者拆解为惩罚性赔偿金。

  (以上第一、二、三点用以评析“观点一: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第四点用以评析“观点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