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商贸发[2009]276号 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06-08
文号:商商贸发[2009]2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4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财政局、工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家政服务就业,扩大家政服务消费,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重要意义

就业压力大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长期问题,尤其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就业形势更为严峻,预计2009年全国待就业人口将超过4000万人,其中约60%为“4050“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家政服务业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对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要求相对较低,是安置上述群体就业的重要领域。截至2008年底,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已超过2000美元,正进入家政服务需求旺盛期,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空间广阔。然而,由于接受培训的人员供给不足、服务不规范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导,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的潜力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实施“家政服务工程“,运用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供需对接、从业保障等工作,扶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不仅有利于促进弱势群体就业、缓解当前就业压力,而且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求,解决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将这项工程作为改善民生、增加就业、扩大内需的一项紧迫而又长期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从2009年开始,通过实施技能培训等措施,每年扶持一批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逐步形成规范、安全、便利的家政服务体系。2009年扶持20万名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支持、社会多方参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实现“财政政策引导,商务组织资源,工会打造平台,家政拓展就业,促进社会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是依托工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对不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将用工需求报当地商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下同)并签订承诺安排就业的相关协议后,委托地方工会组织进行人员招募,由符合条件的工会培训机构按《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见附件)组织培训。学员考试合格并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具体验收标准另文发布,下同)后,由企业按承诺安排就业。

二是支持大型家政服务企业自主培训。大型家政服务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自主招收员工,到当地商务部门登记备案,依托自身资源,按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组织培训。学员考试合格并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后,由企业优先安排就业。


三、承办企业(机构)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市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工会部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并向所在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推荐。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通过专家评审(或招标)方式在推荐企业中确定可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可开展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报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一)承担培训任务的工会培训机构:应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家政服务培训体系健全。基本条件是:

(1)有法定的办学资质,有1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经验;

(2)有3名以上具有专业资格的教师,不少于1000m2的培训场地和培训所需的设备设施,年培训能力在500人以上;

(3)有多媒体教学设备、自动化办公设备;

(4)能为学员建立详细档案,并能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二)开展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应具有较强实力,培训体系健全,培训经验丰富。基本条件是: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自主招收员工;

(2)有实施培训师资、场地、设备设施,有不少于1000人次的培训经验;

(3)能够为所培训人员安排就业,有全程跟踪家政服务员服务情况的能力;

(4)能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建立专门档案。

四、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培训经费标准。由省级财政会同商务、工会部门,依照本省有关家政服务人员培训标准分档确定,报财政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中央财政对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经费予以全额补助。按照培训大纲在指定机构完成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合格,均可享受补贴政策。

(三)地方财政可根据财力情况加大对“家政服务工程“有关工作的补贴力度。

五、资金申报及下达程序

(一)资金的划拨。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省经济发展水平、家政服务市场发展情况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财政部将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需求进度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级财政。

(二)补贴资金的申报。工会培训机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市级商务、财政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补贴资金申报表、申请者培训资质证明、商务部门备案记录、包含学员个人信息和培训记录的培训档案、验收合格凭证、家政企业与学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申请者银行账户等。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市级商务部门对企业的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审核及兑付工作。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6个工作日内与商务部门或申请者沟通答复。实际补贴资金超出中央财政预拨资金的,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四)补贴资金清算。2010年3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地区2009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任务分解落实到人。要统筹协调好各部门、各环节的关系,把实施工作抓细抓实。要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使有限的引导支持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应。要加强对家政服务企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工作档案,掌握工作动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各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要抓紧制订本地区“家政服务工程“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各地家政服务业发展情况、服务市场实际需求以及行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对工作目标、培训规模、工作重点、实施进度、任务分工、配套政策等做出具体安排。实施方案制定后,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商务、财政、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家政服务工程“的工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培训促就业工作、管好用好财政补贴资金。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将对各地组织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好有关政策,保证“家政服务工程“顺利实施,需要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各方协力推进、社会广泛支持的良好局面。各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家政服务工程“的宣传,及时总结和宣传工作中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充分调动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的积极性,增强广大企业办好家政、服务民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这项惠民工程真正办实办好,在改善民生、增加就业、扩大消费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附件: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家政服务业快速发展,成为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行业之一。为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帮助下岗工人、进城农民工实现就业,提高社会就业率,规范家政服务行为,提高家政服务质量,现结合目前我国家政服务员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大纲。

一、培训任务

家政服务员培训旨在使没有家政服务知识的人通过培训,初步掌握家政服务基本理论知识和服务本领,较快胜任一般家庭的服务工作。

二、培训对象

男性年龄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准备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中国公民,可参加家政服务员培训。

三、培训方式与时数

采用集中培训与自学、统一考试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集中培训与自学时数比例见表1。

表1:家政服务员的培训方式与比例分配

集中培训 自学 总学时

理论知识培训学时 专业技能培训学时 百分比 学时百分比

24 56 53.33% 70 46.67% 150

备注:“理论知识培训“主要完成理论知识部分培训的任务;“专项技能培训“主要完成专项职业技术培训的任务。

四、师资队伍

由资深家政专业人士、优秀家政服务员或家政学及其相关专业(如烹饪学、营养学、护理学等专业)讲师以上职称(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

五、考核要求

(一)考核内容和比例

满分为100分,其中:基础理论部分25分,采用笔试(选择题、正误题、论述题)方式考核;专业技能部分75分,考核方式按照考核标准设定,由2-3人组成考评小组进行技能操作考试,取平均分为最后得分。总分60分以上,且基础理论成绩不少于15分,专业技能成绩不少于45分为合格。

(二)考核标准

1.家政服务员培训合格考核标准

(1)基础理论考核标准(根据试卷的答题标准给予评分):

掌握家政服务的定义和主要内容;家政服务员的职业操守;了解家政服务相关法律常识;掌握相关安全和卫生常识。

(2)专业技能考核标准:

会使用日常礼貌用语;

会制作两种以上主食、五种以上的家常菜;

懂得家庭居室清洁卫生的基本要求和工作步骤,能使居室整齐清洁、厨房卫生间整洁无异味;会鉴别服装面料,并科学合理地予以分类洗涤(按照衣物特性用洗衣机或手工洗涤)、晾晒、收藏。

会使用一般的家用电器(电视机、电冰箱、电风扇、电饭锅、吸尘器、电热水器)及燃气具(燃气热水器、煤气灶)

懂得常见花卉养护、一般家庭宠物的饲养;

掌握有害生物防治的基本常识(如灭蟑螂、苍蝇、老鼠);

掌握基本的护理产妇、新生儿的技能;

掌握婴幼儿生理心理特点,能安全看护婴幼儿;

能对老年人进行饮食起居护理。

能对病人进行简单的生活护理。

六、培训工作的原则与要求

(一)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

1、实用性原则。根据各级家政服务员的实际需要,解决学员应知应会的问题。

2、实效性原则。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加强能力培养,克服纯学术性教学的倾向。

3、灵活性原则。形式多样,方法灵活,除采用课堂讲授外,可适当采用参观考察、研讨等方式,使学员开阔思路和眼界。

4、规范性原则。认真执行本大纲,突出培训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加强教学管理,严格考核纪律和考勤制度,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

5、培训与调研相结合原则。在培训过程中,应对有关培训内容和效果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完善培训工作。

(二)培训工作的要求

1、组织师资力量并进行培训。任课教师应了解培训的教学要求以及学员特点,编写必要的教学参考资料,做好培训的各项准备工作。

2、根据本大纲制定相关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包括以下几部分:前言;目的与任务;培训对象与人数;培训时间与地点;培训内容与时数;考核与结业;专题讲授要点和有关注意事项等。

3、培训结束后,上报家政服务员培训班培训资料。培训班培训资料包括:培训班计划、教学参考资料、任课教师情况(包括单位、姓名、年龄、性别、职务或职称)、学员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从事家政服务员时间等)、培训工作总结以及其它有关资料等。

七、培训内容纲要与要求

家政服务员一般应具有与家政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人文社会知识、自然科学知识、医疗保健知识以及职业道德基本知识等。培训时数、具体教学内容纲要、教学要求见表2。

表2家政服务员岗前培训教学内容纲要、要求及时数

教学内容纲要 教学要求 学时

了解 掌握 应用 综合

基础理论知识--集中培训部分

第一章家政服务概述一、家政服务行业的定义二、家政服务分类三、发展家政服务的意义 √ 1

第二章家政服务员职业操守一、家政服务员道德修养二、家政服务员行为准则三、家政服务员职业心态四、家庭人际关系基本

知识 √ 4

第三章家政服务相关法律常识一、民法常识二、劳动法常识三、妇女权益保障法常识四、未成年人保护法常识四、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常识五、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六、食品卫生法常识 √ 6

第四章安全与卫生知识一、人身安全与自我保护二、家庭防火防盗防意外三、交通安全知识四、安全用电用气用水知识五、家

政服务员个人卫生六、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准则七、饮食卫生常识 √ 7

基础理论知识--自学部分

1.家政服务员职业操守2.《劳动法》、《消费者劳动权益保护法》等 √ 30

专项技能--集中培训部分

第五章礼仪习俗一、家政服务员仪表仪容二、家政服务员言谈举止三、日常生活礼节四、社会习俗简介 4

第六章家庭清洁卫生一、家居常规保洁1.常规保洁的质量要求2.家居保洁的流程二、专项保洁1.打蜡流程2.家具保洁

3.厨房保洁4.卫生间保洁三、日常消毒1.餐具消毒2.居室消毒3.居室杀虫、灭鼠的流程 √ 8

第七章家庭烹饪一、烹饪质量标准二、一般烹饪流程三、原料选择与采购四、日常采买记账五、刀工和配菜六、主食制作方法

七、家常菜烹制 √ 12

第八章 衣物洗涤收藏一、洗涤织物的分类鉴别二、洗涤的步骤和质量标准三、洗涤的方法四、服装的熨烫五、衣物的收藏

六、高档衣物、皮草修补 √ 8

第九章 家用电器使用常识一、洗衣机的使用与维护二、电冰箱的使用与维护三、电视机的使用与维护四、空调器的使用与维

护五、其他家用电器的使用 √ 6

第十章 家庭宠物植物养护一、家庭宠物饲养二、花卉树木养护三、家庭插花知识 √ 6

第十一章 家庭护理一、照料老人一、婴幼儿护理二、孕产妇护理三、病人护理 √ 22

专项技能--自学部分

烹饪技巧 √ 10

服装织物洗涤收藏 √ 10

一般家用电器的使用 √ 10

家庭宠物植物养护 √ 10

学时总计 150

八、其它

本培训大纲由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组织制定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