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送转股时如何计算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
发文时间:2020-02-21
作者:姜新录
来源:陇上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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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最常用的方式。在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内,上市公司可能会送转股,使得被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增加,同时股价会因此做除权处理。那么,当上市公司发生送转股时,如何计算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呢?


  案例


  被激励对象张某2017年7月1日获某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10万股,授予价格3元,股票登记日2017年8月1日,当日股票收盘价10元。在限售期内的2018年6月1日,上市公司实施“10转5送5”的利润分配方案。假设2019年7月1日,张某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禁,解禁日股票收盘价12元。由于在限售期内张某获得了上市公司的送转股,在计算张某限制性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需要考虑送转股的因素吗?


  什么是送转股


  送股,一般是用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实际上可理解为公司先进行利润分配、后转增股本,只不过股东得到的不是由公司利润分配的现金,而是公司股票(即股票股利)。转股,一般是用公司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又分为用股本溢价类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非股本溢价类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转股在上市公司中比较常见,发生送转股时,股票价格会做相应的除权处理。如,某投资者持有1万股,股价在10元时,持股市值为10万元;此时上市公司10送转10,股价要除权,相应调整为原来的一半,即5元,投资者持有的股票数量增加一倍,为2万股,但投资者持有的总市值不变,仍为10万元。


  实务中的困惑与争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规定,对于员工获得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461号文第三条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列出了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本案中,由于上市公司实施了“10转5送5”的利润分配方案,张某的持股数量由原来的10万股增加至除权后的20万股,但股票价格也相应做了除权处理,解禁时的12元相当于除权前的24元。但461号文并没有针对限制性股票发生送转股情形做出规定,如何准确计算张某限制性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实务操作中存在无法直接套用该公式的困惑,因此,存在不同的处理观点。


  一种观点是,不考虑送转股的影响,股票数量及价格按原来的计算。该观点参照了股票期权的政策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指出: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该部分送转股在分红时就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免征个人所得税,与限制性股票的计税依据无关。按照此观点,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为10元,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为12元,张某的限制性股票解禁时为10万股,所以张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12)÷2×10-30×(10÷10)=80万元。


  第二种观点是,461号文并未考虑送转股的影响,但由于张某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增加,因此要做相应的调整。按照此观点,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为10元,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为12元,张某的限制性股票解禁时为20万股,所以张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12)÷2×20-30×(20÷20)=190万元。


  第三种观点是,按照送转股原理,要考虑送转股的影响,相应调整股票价格及数量。按照此观点,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原为10元,现调整为5元,授予价格由3元调整为1.5元,张某的限制性股票解禁时的数量由10万股调整为20万股,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为每股12元,所以张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12)÷2×20-30×(20÷20)=140万元


  可以看出,上述三种观点在计算张某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结果相差较大。


  分析及建议


  被激励对象获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可视为上市公司对其奖励,是被激励对象由于职务活动所得到的工资薪金报酬。限制性股票所得,就是被激励对象的股票出售所得与其实际支付成本之间的差额。由于其实际支付成本是已经发生的,因此关键是准确计算出被激励对象的股票出售所得就可以确定其限制性股票所得。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被激励对象仅获取了被授予资格,但股票尚未到账,尚无所有权;在股票登记日,被激励对象的股票虽然到账但并不能出售;只有在股票解禁日,被激励对象的股票才可以出售变现。所以在计算被激励对象的股票出售所得时,税法并没有采用股票授予日或解禁日的实际价格,而是采用了股票登记日的市价与股票解禁当日市价的算术平均价作为被激励对象的股票出售所得。


  前述三种观点中,前两种观点均不符合送转股的原理。因为,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10元系股价除权前的价格,而股票解禁当日市价12元为除权后的价格。第三种观点虽然处理思路正确,符合税法原理,但缺乏政策支撑。


  在目前股权激励的相关文件中,并未提及送转股的处理问题,使得实务操作中税企双方可能就被激励对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产生分歧。笔者认为,限售性股票在限售期内孳生的送转股会增加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此同时,股票价格会相应做除权处理,但被激励对象持有限售性股票的市值其实不会发生变化。上市公司一般在股权激励计划中会明确发生送转股时的处理。如,某上市公司发布的《关于对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中就有如下表述: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获得的股票进行回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发生后,公司按下述公式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P0/(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为了使被激励对象及税务机关能正确处理此项业务,笔者建议对461号文件中的计算公式作出补充规定: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发生送转股的,应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对“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及“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相应做除权处理。


  实际上,在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内,上市公司可能会有多次送转股。笔者认为,发生多次送转股的,均应考虑送转股对股票价格及数量的影响,分别予以调整。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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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长期激励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激励是科创板上市公司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重要措施。国内股权激励咨询领域专业机构上海荣正集团统计数据显示,科创板开市6年来,共有787个已公告的股权激励案例,其中743个采用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占比达9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成为科创板上市公司主流激励工具。那么,对于取得此类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和核心员工来说,在税务处理方面应关注哪些问题?

  何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限制性股票分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是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进一步明确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相关定义。其中,归属,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归属条件,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归属日,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与股票期权的行权、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类似,归属的操作相当于激励对象实质性获得了股权。而在此之前,激励对象仅持有一项“或有权利”——这种权利的兑现与否,归属结果完全取决于预设条件的达成情况和激励对象的行权选择。在未归属时,既不代表激励对象对公司股权的实际持有,激励对象也不具备股东的核心权利(如表决权、分红权等)。

  相较于股票期权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境外市场科技型企业广泛采用的限制性股票单位(Restricted Stock Unit)在股权激励逻辑上有相似之处,其核心优势是授予时激励对象无须出资,待考核条件都达标,归属条件满足之后才需要出资。这样,一方面能减轻激励对象出资压力和资金沉淀,另一方面提供了足够的安全边界,增强激励对象对长期与公司绑定的信心。因此,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科创板上市公司中被广泛运用。

  财务和税务处理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实务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应比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估计方法,即采用期权定价模型。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因此,会计上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一般按股票期权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现行政策暂未对两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明确区分。实务中,常见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根据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业务实质,按照股票期权激励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即归属等同于股票期权的行权,归属日相当于行权日,取得激励的对象应当在归属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以归属日股票的市场价扣除取得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二种是按照登记日与解除限售日为同一日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税务处理。在这两种处理方式下,归属日对应的参数是相同的,因此最终计算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也是相同的。也有少部分人认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有关限制性股票的规定,不能适用优惠计税方法。

  近期典型案例分析

  2025年7月22日,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530万股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9.26元,为公平市场价格的50%。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共计185人,占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职工人数的14.44%。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激励对象需满足相应的业绩考核目标,才能实现股票的归属。本次激励计划分三批次归属,每批次归属的比例分别为40%、30%、30%。发布计划草案当日,赛恩斯股票收盘价为每股38.37元。

  以按照股票期权进行税务处理为例,假设张某为该激励计划的对象之一,于2026年9月1日归属赛恩斯股票10万股,当日股票收盘价为每股50元,则张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19.26)×10=307.40(万元)。张某应将该应纳税所得额与其2026年取得的其他股权激励所得合并计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张某可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张某在此期间内离职,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