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5]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5-12-14
文号:税总发[2015]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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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审议通过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保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改革任务,2017年年底前努力把各项改革举措做实,加快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领会,充分认识《方案》的重大意义

  我国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建立了分设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征管体制,20多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我国税收征管体制还存在职责不够清晰、执法不够统一、办税不够便利、管理不够科学、组织不够完善、环境不够优化等问题,必须加以改革完善。

  中办、国办印发的《方案》立足于解决现行税收征管体制中存在的突出和深层次问题,围绕到2020年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提出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改革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从而拉开了我国税收征管领域既有重要现实意义又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改革大幕,对税收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审议《方案》时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方案》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方案》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上来,落实到税收改革发展的各项要求中去,以时不我待、奋勉争先的紧迫感和敢于担当、勇毅笃行的责任感,按照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扎实开展工作,谱写税收事业发展新篇章。

  二、明确目标任务,准确把握《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提出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六方面31类改革事项,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指明了前进方向。这31类改革事项,内涵丰富,涉及税收改革发展方方面面。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理解《方案》的主要任务和核心要义,准确把握深化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征管职责划分更合理。理顺征管职责是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核心内容。《方案》提出中央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地方税由地税部门征收,共享税的征管职责根据税种属性和方便征管的原则确定,从而使国税、地税征管职责划分更加合理。同时,《方案》提出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等优势,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从而使地税与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得到明确。

  (二)纳税人获得感更丰富。税务部门直接面对广大纳税人,优化纳税服务关系到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关系到税务机关乃至党和政府的形象。《方案》坚持问题导向,从推行税收规范化建设、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建立服务合作常态化机制、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健全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有利于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不断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办税更舒心、更贴心、更省心、更顺心,让纳税人和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三)税收征管工作更高效。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税源状况发生深刻变化。针对现行税收征管方式存在针对性、有效性不强问题,《方案》以防范税收风险为导向,提出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由无差别管理向分类分级管理转变、由纳税人实行属地化管理向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层级转变,并提出构建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全面深化税务稽查改革、加快税收信息系统建设,有利于大大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四)税收服务国家发展更积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一方面要促进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另一方面要更好发挥税收服务国家治理的作用。《方案》提出创新支持“一带一路”战略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税收服务举措,着力服务国家发展重大战略;积极发挥税收大数据服务国家治理的作用,为国家治理提供有力支撑;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服务社会管理,将使税收服务国家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显现。

  (五)税收国际化视野更开阔。为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要求,着力解决对跨国纳税人监管和服务水平不高、国际税收影响力不强等问题,《方案》要求树立大国税务理念,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提高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不断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建立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税收关系;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及时协调解决“走出去”企业有关涉税争端,有利于为我国发展营造良好国际税收环境。

  (六)税收征管保障更有力。税收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民生等各领域息息相关,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提高税收征管能力,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配合和保障。《方案》从切实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优化各层级税务机关征管职责、完善税务稽查和督察内审机构设置、研究探索推进对外派驻税务官员、合理配置资源、加强税务干部能力建设、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方面进一步优化税务组织体系建设。同时,《方案》从推进涉税信息共享、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健全税收司法保障机制、加强税法普及教育等方面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将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坚持试点先行,为《方案》全面实施探索经验

  按照《方案》精神,试点总的原则是,征管职责划分、组织机构调整、信息系统建设、重大业务改革等涉及体制机制的改革事项要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进行,除此之外特别是涉及到为纳税人服务的改革事项都可进行试点。综合改革试点单位要按照这一原则,对《方案》提出的改革事项进行大胆探索,全面落实《方案》确定的各项改革措施。专项改革试点单位要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试点内容进行试点,并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试点内容。试点单位要制定试点方案报税务总局批准后,认真开展试点工作,为全面推开探出路子、积累经验。综合改革试点和专项改革试点之外的单位要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做好《方案》贯彻落实工作。

  税务总局各司局在制发具体改革措施文件时,要将有关试点单位纳入进来,并明确试点工作要求,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指导,跟踪问效,总结推广。

  四、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效抓好《方案》的贯彻实施

  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和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职责分工,有条不紊地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方案》贯彻实施工作要在党组领导下,一把手负总责。税务总局成立《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推动、督促《方案》落实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建立相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扎实落实各项改革措施。要坚持统筹兼顾、稳妥推进,确保队伍稳定、工作有序。

  二是密切协调配合。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督促有关单位抓好实施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参与部门要切实负起配合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税务总局各司局要加强对各地税务机关的指导,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工作支持。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协作,齐心聚力,全面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要重视和加强《方案》实施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改革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四是强化督查考核。要将《方案》贯彻实施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和督查督办的重点事项,按照时间节点开展经常性的督查,及时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改革工作落到实处、稳妥推进、见到成效。

  各地税务机关在落实《方案》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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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