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5]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12-30
文号:税总发[2015]1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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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深入推进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制定了《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改革方案》试点工作要求和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认真抓好《实施方案》及相关改革任务的贯彻落实。对于工作进程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反映,积极推进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30日

  (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深入推进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党组统一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改革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层级,抓住全国千户集团这个“关键少数”,加强国税、地税合作,推动大企业税收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着力解决当前大企业税收管理中信息不对称、能力不对等、服务不到位、管理不适应等问题,提升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质效,为我国大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改革方案》精神,以全国千户集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确定的大企业为服务与管理对象,通过完善大企业纳税服务机制,创新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产品和方式,提供大企业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通过转变大企业税收管理方式,将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提升至总局、省局统筹管理,逐步实现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的全国一体化运作,力争在2020年实现大企业税收管理现代化。

  (三)工作原则

  全面落实《改革方案》所确定的依法治税、便民办税、科学效能、协同共治、有序推进基本原则,针对大企业税收工作特点,强调以下工作原则。

  ——分类管理,提升层级。在按规模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将大企业按行业、风险等级等标准进行细分,实施针对性管理。在涉税基础事项实行属地管理、不改变税款入库级次的前提下,将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提升至总局、省局统筹管理。

  ——平衡治理,合作遵从。坚持服务和管理并重,通过优化大企业纳税服务预防和消除税收风险,注重在税收风险管理中满足大企业特殊服务需求。通过税企合作,引导大企业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提高税务风险防控能力,实现自觉的税法遵从。

  ——风险导向,数据驱动。以防范税收风险为导向,科学配置征管资源,形成覆盖“数据采集-风险分析-推送应对-反馈考核”全流程的闭环管理。顺应大数据和“互联网+”时代潮流,推进业务与技术的深度融合,积极实现大数据对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的支撑作用。

  ——国地联合,部门协同。建立健全大企业税收管理国税、地税合作机制,整合部门资源,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大企业负担。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在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中各尽其责,协同工作,结果共用,避免多头执法和重复检查。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

  1.创新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方式。总局指导省局,借助手机APP、微信等互联网工具,为大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业务交流等服务;定期向大企业提示共性的、行业性的及有关重大事项的税收风险,突出事前预防;探索建立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规范报告事项内容及程序,针对涉税问题提出服务和管理的意见建议。

  2.提供大企业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总局指导省局,对大企业执行税收政策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专业的政策解读,确保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和税法执行的统一性;定期征集大企业意见建议,为完善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参考;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总局探索建立复杂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制度,推进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工作。

  3.完善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制度。总局指导省局,制定并完善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测试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和测试工作,引导和推动大企业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选择税务风险内控制度较为完善、税法遵从度较高的大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引导和约束税企双方共同信守承诺、防范风险。

  4.健全大企业税收服务协调机制。总局、省局两级建立税企高层对话机制;改进大企业涉税事项处理机制,规范大企业涉税诉求的受理和回复工作,快速、准确地回应大企业涉税诉求;完善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机制,及时解决重大、复杂涉税事项;推进国税、地税合作,联合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减轻大企业办税负担,实现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

  (二)转变大企业税收管理方式

  5.开展总局省局两级税收风险统筹分析。总局按照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部署,以及省局提出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建议,制定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总局组建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专业团队,以税收风险分析平台为载体,采取计算机风险扫描、人工专业复评的“人机结合”方式,联合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跨区域统筹开展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针对行业代表性集团开展典型调查,提高分析的精准度;设立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专家委员会,提出确定、统一的政策执行意见,形成税收风险分析报告。

  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配合总局,跨区域统筹开展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负责总部在本省的千户集团的沟通协调工作;参照总局对千户集团风险分析方法,统筹开展本省大企业的税收风险分析。

  6.实施风险任务统一推送差别化应对。总局税收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风险办”)扎口管理,统一推送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应对任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以下简称大企业管理司)将税收风险分析报告报送总局“风险办”,同时抄送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针对总局推送的风险应对任务,主动对接省局“风险办”,研究细化总局推送的风险应对任务。

  省局“风险办”根据总局“风险办”推送和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报送的风险应对任务清单,按照风险等级推送给相应税务机关风险应对主体,开展差别化风险应对。地(市)局按照省局“风险办”的要求开展风险应对,接受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专业指导。

  7.加强风险应对过程管控。总局大企业管理司负责全国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应对工作的专业指导,风险应对结果的分析评价和绩效考核,跨省风险应对事项的统筹协调;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范围内大企业税收风险应对工作的专业指导,风险应对结果的分析评价和绩效考核,协调本省范围内风险应对主体解决具有大企业特征的涉税风险问题。

  省局、地(市)局风险应对主体负责将风险应对结果报送省局“风险办”,同时报送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省局“风险办”负责将风险应对结果报送总局“风险办”;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对风险应对结果进行加工整理,形成个案分析报告和综合分析报告,一并报送总局大企业管理司,并且提出风险分析和应对工作建议。

  8.深化风险应对结果应用。各级税收风险分析和应对部门根据反馈结果,及时优化风险分析工具,更新税收风险特征库和大企业基础信息库。各级税务机关针对税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大企业日常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根据税收风险管理中发现的税收法律和政策问题,提出完善税收立法、调整税收政策的意见建议。各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税收风险分析和应对结果,提出后期开展税收风险管理的工作建议;针对了解掌握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状况,向大企业提出税收风险防控建议,指导大企业完善税收风险内控机制。

  (三)创新大企业税源监控分析

  9.梳理集团企业一户式组织架构。总局重点聚焦千户集团,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聚焦集团总部在本省的千户集团和省局确定的大企业,共同采集并定期更新集团及其成员企业信息。总局联合省局梳理集团成员企业间层级关系,形成集团一户式组织架构。

  10.拓展集团企业大数据信息资源。运用大数据理念拓展信息来源,总局联合省局广泛采集、归集税收征管信息、第三方信息和互联网信息,依法督促纳税人提交或配合税务机关抽取、复制其电子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等信息。在规范统一数据标准的基础上,做好历史数据校验清理,强化增量数据质量控制,切实做好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

  11.建立集团企业税源监控体系。总局联合省局梳理各类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税源、税收数据项,明确数据来源和取数口径,建立科学的税源监控指标体系。依托税收风险分析平台,从集团维度重点监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和经营情况,跟踪税源增长状况,反映集团税收发展趋势。

  12.开展集团企业税收经济分析。在总局、省局层面开展集团企业税收经济分析,实施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分析。开展集团税收形势分析,提出加强集团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建议;开展集团运行状况分析,从税收角度反映经济发展动态,揭示经济社会发展中值得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集团政策效应分析,跟踪税制改革和减免税政策的实施情况,测算税收政策变动对经济、税收等方面的影响。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深入挖掘集团企业数据,研究构建具有鲜明特色的大企业税收经济指数。

  (四)强化大企业税收保障体系

  13.健全组织保障。对总局大企业管理司的工作职责和内设机构进行调整;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直属税务分局的管理体制、机构职责进行改革,实现一体化运作。

  加强省局、地(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职责和工作力量。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配合总局,跨区域统筹开展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统筹开展本省大企业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风险分析;根据省局“风险办”推送任务组织开展风险应对,指导协调千户集团本省成员企业和本省大企业税收风险应对,为千户集团本省成员企业和本省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在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下开展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

  14.强化信息化保障。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在金税三期工程框架内,实现千户集团、省局确定大企业的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风险分析业务需求。加强总局、省局层面的统筹协调,建立数据集中共享、集中应用和业务运维的常态化工作机制。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依托移动互联、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加强知识管理,开展个性化税收服务,实现跨区域、跨国税地税的网络协同管理。

  15.优化人力资源保障。将数量充足、素质优秀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推进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专业团队的结构优化;发挥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的引领作用,在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领域打造税务领军人才实践锻炼基地;创新外部人力资源利用方式,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高端人才。

  16.加强廉政内控保障。在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全过程嵌入两权监督、分权制衡的内控机制,依靠制度和科技加强对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应对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明确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化防控标准和具体措施,细化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人员的廉政建设要求,进一步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

  三、组织实施

  按照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的统一部署,结合《改革方案》试点工作要求和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的全面落实。

  (一)2015年底前,制定《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开展第一批运用大数据加强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监管工作试点;组建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专业机构,开展部分行业、部分集团的税收风险分析和税收经济分析。

  (二)2016年上半年,落实《改革方案》要求和总局的统一部署,在辽宁、上海、江苏、河南、重庆开展综合试点,在广东、深圳、四川、陕西开展专项试点,运行分类分级管理机制,提升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和税收风险管理等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层级,推进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各试点省份要认真抓好《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并于2016年1月底前将试点工作方案报送总局大企业管理司,鼓励非试点省份积极开展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第一批运用大数据加强大企业服务与监管试点工作的风险分析识别及分类分级应对工作,并启动第二批试点。

  (三)2016年下半年,总结试点经验,在全国推广实施;完成第二批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监管试点企业的风险分析及应对任务推送;依托金税三期工程决策支持系统,试行“数据采集-风险分析-推送应对-反馈考核”工作流程,全面运行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机制,总局、省局两级统筹开展税收风险分析,分类分级实施差别化风险应对。

  (四)2017年以后,按照总局统一部署,持续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形成成熟的业务体系、制度体系、技术体系和组织体系,力争在2020年实现大企业税收管理现代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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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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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