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西部[2011]854号 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1-04-25
文号:发改西部[2011]8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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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工业和信息产业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农业厅(局)、商务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精神,发展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从2008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批准四川省南充市的两个区(县)和重庆市的三个区(县)开展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其他西部省区也积极推进农民创业工作,并要求作为工程试点地区。试点取得一定经验,但也存在不少困难。为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和有关政策措施,促进试点工作规范、高效进行,现将《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


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 号)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 号)强调,要加快实施农民创业促进工程,建设一批农民创业基地和创业园,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农民创业,有利于扩大农民就业和提高农民收入;有利于发展县域经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和培养新型农民。在西部地区实施农民创业促进工程,是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任务,是进一步开展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为确保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和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原则。西部地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积极推进农民创业。要鼓励农民发展特色产业和环境友好型产业。

坚持政府引导原则。在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农民主动创业积极性的同时,要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统筹规划,加强协调,分步实施。政府部门要积极改进服务,不断改善创业环境。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农民创业。

坚持试点先行原则。农民创业促进工作,要先在农村人口和外出务工人数比重较大、有切实可行试点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的地方试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创建创业型城市试点,摸索出经验后,再加以推广。不要“一哄而起”,防止盲目推动创业,造成创业风险,影响社会安定。

坚持改革创新原则。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从农民的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入手,开创促进农民创业的新局面。要改善行政管理体制,清除农民创业的各种制度障碍,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严禁乱收费、乱摊派等影响、干扰创业的行为。推进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建设农民创业绿色通道。

2011-2015 年,选择西部地区基础条件较好的60 个县开展试点,已经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地区要选择条件较好的县参加试点。通过试点初步形成有利于农民创业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设方便、有效获得资源的创业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专业咨询机构对农民创业的指导普及率有所提高。经培训后创业的比率和创业后再培训率都有明显提高。形成多个比较有实力的农民创业基地,地方政府在政策和项目安排上适当向试点县倾斜,培育一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竞争力的品牌。试点县新增创业农民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的比重有所提高。

二、主要任务

促进农民创业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任务:

第一,改善农民创业政策环境。清理、废止不合理的限制农民创业制度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应当允许和鼓励创业农民进入,不得擅自设置限制条件。简化农民创业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许可、审批和办证程序。改善政府管理,提供高效管理和服务。要将农民创业纳入政策支持范围,要区分富裕农民开工厂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农民创业不同情况,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农民创业。试点县及其上级人民政府要采取适当

方式对农民创业予以支持。

第二,构建农民创业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体系。试点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现有创业服务机构的重要作用,健全服务机构,为创业农民提供法律、法规、政策、证照办理等方面的基本咨询服务。按照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完善组织机构为农民创业提供法律政策、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基本服务。整合各部门涉及创业的相关信息,多渠道搜集市场信息,为农民创业提供服务。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向创业农民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和基层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农民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融资支持、政策咨询等服务。大力培育和扶持社会中介机构,支持和鼓励其为农民创业提供各方面的专业服务。

第三,搭建农民创业平台。试点地方政府要以培育特色产业为核心,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具有特色的创业基地和种养殖基地等,修建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以免费或低价租赁的方式为创业农民提供创业场地。国家和试点地方政府在安排建设项目时,统筹考虑与农民创业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农民创业的硬件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在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建立农民创业孵化基地。在供电、供水等方面对农民创业给予支持。不同地区应当因地制宜筛选安排农民创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支持、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加强农民创业培训能力建设。帮助教育培训能力强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发有针对性的教材、教具,针对农民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要注重把政府支持和社会培训结合起来,对已有相当文化基础,掌握一定技能,又有很强创业愿望的农民,开展重点培训,提高他们创业的能力。既要搞好创业前培训,也要搞好创业后培训。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指导,通过案例剖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受培训者的创业能力。政府有关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创业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第五,拓宽农民创业的路子。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带动农民创业,引导和支持农民进入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现代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创办各类企业、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社会事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创业项目库。

第六,扶持创业项目。试点县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创业示范作用较强的农民创业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对重点扶持的项目,试点地方的政府有关部门要重点跟踪,及时解决创业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投资入股、有偿借用等形式,解决创业资金困难。

三、扶持政策

为农民创业提供土地支持。鼓励创业农民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可优先用于农民创业。对新办农民创业工业企业实行优惠地价,原则上以成本价格出让或不高于国家规定的该地区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出让。利用住房周边建设用地和现有住房创办家庭式企业,由当地国土所出具说明,县级国土、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后,视为有固定的生产场地,并减免利用自有宅基地进行改扩建的建设规费。在从严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用途前提下,培育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农民创业享受与其他创业者相同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农民参与盘活国有资产。农民创业企业通过租赁等方式盘活国有闲置资产,企业在征得资产所有权属单位的同意后,向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减免1—3 年租金。

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农民创业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问题。倡导建立各种适宜农村特点的小额贷款机构和担保机构,鼓励大型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对农民创业的服务。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农民创业个体、经济合作组织或创办中小企业的创业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依据实际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农民创业企业证照齐全的,依法登记的房屋、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试点县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政府组织推动探索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商品林权等作为抵押担保方式为农民创业提供贷款。大力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扎实推进信用镇、村建设。

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创业可按规定享受政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优惠政策。

试点县要大胆先行先试,充分发挥试点优势,积极探索促进农民创业发展的新政策、新措施。

四、积极开创农民创业新局面

试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促进农民创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总体安排,由当地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创建创业型城市要将实施农民创业促进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完善创建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负起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职责。要把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改善创业培训效果、提高创业成功率和创业稳定率等纳入工作考核指标。要强化扶持政策及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

各试点县每年要将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实施情况、成效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市级发展改革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和有关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试点情况汇总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所有试点县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于试点情况较好的,国家对农民创业的支持项目将优先安排。

各试点地方要营造良好创业氛围,加强舆论宣传,表彰创业典型,奖励勇于创业者,树立创业光荣、创业可敬的社会氛围,使农民崇尚创业、勇于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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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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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