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1]15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1-05-28
文号:国发[2011]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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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积极适应国内外形势新变化,进一步加大改革攻坚力度,加快破除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对顺利启动实施“十二五”规划、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十二五”规划总体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更大决心和勇气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着力解决深层次矛盾和化解潜在风险,促进“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

    (二)总体要求。要处理好应对当前挑战和建立长效机制的关系,更好发挥改革创新对保持年度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长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促进作用;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政府宏观调控水平;处理好发展社会事业和创新社会体制的关系,更加重视从制度上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处理好改革创新和依法行政的关系,有效运用法制手段规范改革程序、深化改革实践、巩固改革成果;处理好深化改革和保持稳定的关系,统筹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

    二、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改革

    (三)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积极推进成品油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快输配电价改革,推进竞争性电力市场建设和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完善水电、核电、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形成机制,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择机实施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发展改革委牵头)

    (四)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资源税改革实施范围。在部分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研究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商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法制办负责)

    (五)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电网企业主辅、主多分离,稳步开展电力输配分开试点,探索输配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制定实施改革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国资委、能源局、财政部、水利部等负责)

    (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和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稳步推进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食品安全办、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商务部、中央编办等负责)

    (七)推进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研究建立国际板市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深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证监会、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负责)

    (八)加快完善境外投资法律法规制度,深化以投资便利化为核心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健全支持“走出去”的相关政策和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境外投资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风险预警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负责)

    三、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改革

    (九)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不断取得新突破。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负责)

    (十)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积极推进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等化。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和评价奖励制度,促进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开放共享。(教育部、科技部等负责)

    (十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和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深入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负责)

    (十二)深化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合理调整税率结构,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以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密集的区域和行业为重点,稳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出台职业年金试行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十三)推进公共服务体制改革。强化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明确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标准及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推动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样化。积极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等负责)

    四、围绕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深化改革

    (十四)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健全制约监督机制,促进行政审批规范有序、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建立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加强行政问责制度建设,着力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监察部牵头)

    (十五)制定出台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十六)完善政府预算公开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开中央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继续推进中央部门预算和决算公开,加快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等“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支出情况公开,推进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和地方财政预算、决算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研究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等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机关后勤服务运行效率,降低成本。(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管局、中央编办等负责)

    (十七)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省直管县(市)改革试点,扩大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一步理顺省、市、县(市)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积极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途径和方式。(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五、围绕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深化改革

    (十八)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政策和实施办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耕地保护补偿试点,探索建立激励性补偿机制。以征地制度改革为核心,研究修订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城乡平等的要素交换关系,促进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法制办负责)

    (十九)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研究提出改革指导意见,选择部分基础好、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做好新形势下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农业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二十)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区分水利工程性质,分类推进改革,健全良性运行机制。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合理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利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一)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及其家属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切实保护农民承包地、宅基地等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负责)

    六、积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二十二)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主题、特色和重点,积极开展各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深圳经济特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开发开放体制,力争率先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认真总结成都市、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经验,积极探索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新途径。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要深入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点,尽快形成经验,为全国提供示范和借鉴。山西省和沈阳经济区要分别围绕资源型经济转型和新型工业化改革主题,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大胆探索创新。支持和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改革试点。(发展改革委牵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狠抓贯彻落实,确保2011年各项重点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对“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深化铁路石油等行业改革、理顺各级政府间财力事权关系、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推进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等中长期重大改革任务,要抓紧制定方案,尽快启动实施。对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金融机构改革和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发展、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等需要继续深化的改革任务,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积极推进。牵头负责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部门分工和工作任务,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完善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年度重点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推进和检查评估,及时将各项改革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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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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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