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6]204号 国税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1996-11-06
文号:国税发[1996]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1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以法治税,改善执法环境,保证新税制的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6]138号)要求,总局组织了三个执法检查小组,从8月下旬至9月中旬,分别对陕西、山西、四川、湖南、江苏、辽宁六个省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执法情况的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从总的情况看,上述六个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新税制实施以来,能够认真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法规、政策,执法情况基本上是好的。在实际工作中,六省在狠抓基础工作、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注重培训、辅导、宣传,提高税务干部业务素质,强化纳税检查,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六省在企业所得税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未按税法法规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个别地方对国有企业仍实行目标利润管理,没有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如:某市对部分国有企业实行目标利润管理,企业所得税不能依率征收,导致欠税严重,1995年284户国有企业共欠交企业所得税1260.8万元,占全市企业欠交所得税的62.88%,其中实现利润超百万元的23户国有企业欠交所得税1005万元。

  (二)扩大附征范围。如:某省有23万户企业,其中对9万户企业的所得税实行了附征,征收的税款有5亿多元,全省附征面占企业总户数的39%。该省有的地区不论企业帐证是否齐全,也不问企业的盈亏状况,法规凡经营收入在一定额度内的(标准是工业企业200万元,商品流通企业100万元),一律实行附征的办法。

  (三)收“过头税”。有些省市个别地区由于财政困难,存在亏损企业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现象。

  二、未执行法规的税率

  从六省的检查情况看,除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法规的统一税率外,其他五省对上市公司均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税率33%计征。主要有二种形式:一是省政府越权明文法规上市股份公司执行15%的税率;二是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到站下车”。如某省20家地方股份制企业,按照省政府的法规实行33%的所得税税率,最后由财政返还18%,但实际执行中有的并未真正按收支两条线办理,而在组织征收时采取"到站下车"办法。

  三、扩大税前扣除项目

  如:有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省政府开征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安全自救统筹基金、防洪基金、道路建设基金、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明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的省国家税务局在制定的《城市信用社贷款呆帐处理实施办法》中法规,对已处理的贷款呆帐按收回本息金额的5%付给收回人报酬,报酬从收回款中支付。有的市地方税务局法规企业业务招待费、福利费超支部分,可视企业经济效益和所得税增长情况,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扣除;企业集资利息可按15%扣除。有的市国家税务局法规计税工资标准为720元/人.月。上述法规,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侵蚀了税基,减少了企业所得税。

  四、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擅自减免税

  如:有的省省财政厅、税务局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法规“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区中的贫困地区,可按照省里确定的五十个贫困县掌握执行。”有的省省委、省政府下文法规“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需要扶持照顾的个别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也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比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执行;老区异地经济开发,新办企业视同老区新办企业免税三年。”有的省扩大劳服企业和福利企业的范围,有的市法规集体企业利润增长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年利润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五、自行扩大汇总纳税企业的范围

  如:有的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对省石油公司省药材公司省农电管理局所属单位分别实行以地区石油公司、县药材公司和省农电管理局为单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新税制实施后,税收法制环境虽有很大改善,但因历史遗留问题和财政体制的影响,形成有些地区和部门税法观念不强,片面强调局部利益,自立章法,随意变通,不按统一税法办事。为确保企业所得税有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强化所得税刚性,这次所得税执法检查结束后,三个检查组分别与所检查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换了意见,并提出了整改意见。希望被检查出问题的省市,认真按检查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抓紧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于今年12月底前书面报告总局。

  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加大企业所得税的执法力度;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

  特此通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