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1-02-28
文号:国税函[2011]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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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税收宣传是税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宣传工作的要求,准确把握和引导舆论导向,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收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税收宣传工作

  近年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大力开展税收宣传,为税收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当前社会经济形势复杂多变,随着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项改革深入推进,涉税舆情日益复杂,不可控性明显增强,税收宣传工作的外部环境、内在要求及所承载的功能较之以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凸显,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力不断加大。人民群众的税收民主法治意识日渐提高,广大纳税人行使税收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更加强烈。同时,“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的职能作用更加突出,各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处理好税制改革与经济发展、筹集收入与调节分配、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等方面关系,对于税收宣传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涉税舆论环境的复杂性,深刻认识社会进步对税收宣传提出的更高要求,深刻认识税收宣传工作任务的艰巨性,把能否掌握税收宣传的主动权、正确引导涉税舆论、服务税收工作大局作为税务部门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切实提高对社会涉税舆论的敏感性和判断力,积极运用各种新兴媒体和手段,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引导税收热点,疏导公众情绪,凝聚社会共识,树立良好形象,改善税收公共关系,优化税务外部环境,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增强税收宣传的实际效果

  做好税收宣传,要遵循思想宣传工作的一般规律,突出税收工作特点和税务部门特色。把握税收宣传渐进性特征,循序渐进,坚持不懈地加以推动;把握税收宣传渗透性特征,潜移默化,培养公众的税收法治意识和诚信纳税意识;把握税收宣传联动性特征,整合内部资源,借助外部力量,形成大宣传的工作格局;把握税收宣传互动性特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进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思想共识。要在把握这些特性和工作规律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宣传对象分众化的趋势,积极开展分层次、有针对性的税收宣传。

  (一)围绕纳税人的基本需求,强化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宣传。加强对纳税人需求的调查研究,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区分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纳税人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宣传。做好税收程序法、实体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掌握税收法律的基本要求。做好纳税人涉税问题的搜集、解答和整理,建立健全税收咨询库。加强新出台税收政策的解读,按照“解读是一般,不解读是例外”的原则,坚持税收政策与解读稿件的起草、审批、发布同步进行,向纳税人说明税收政策制定或调整的目的、意义及背景。加强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宣传,注重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积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配合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

  (二)适应发展形势需要,强化税制改革和税收法制的宣传。大力宣传税制改革在推动科学发展、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要深入宣传“十一五”时期税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做出的贡献,为下一步深化税制改革、促进政策落实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积极开展“六五”普法,做好普法规划的制定和落实,组织编写税收普法资料,抓好税收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军营、进社区、进乡村”活动,扩大税收宣传的覆盖面,提高宣传的针对性。依托博物馆、纪念馆、青少年教育基地等载体,推进青少年税收宣传教育,进一步充实教育内容,丰富宣传教育形式。

  (三)着力形成社会共识,强化税收职能作用和税务形象的宣传。采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大力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性质,深入宣传税收在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社会公众更加理性的看待和支持税收工作。针对社会关注的税收热点问题,要及时组织舆论跟进,加强对税收政策特别是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努力掌握话语权。大力宣传税务系统在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岗位创先争优以及反腐倡廉等方面涌现出来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弘扬以先进价值理念为核心的现代税收文化,努力扩大税收工作的社会影响,在全社会形成对税收工作的高度共识。树立公共关系理念,注重与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交流,积极推进税收公共关系建设。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需要,重视开展税收外宣工作。

  三、把握舆论导向,努力提高引导涉税舆论的水平

  弘扬主旋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是税收宣传服务税收工作大局的基本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研究新形势下的舆情动态,努力提高引导涉税舆论和防范、化解舆论危机的能力。

  (一)及时掌握税收舆情动态信息。建立涉税舆情监测工作机制,定期搜集各类媒体对税收工作的报道及评论,并通过处理来信来访、受理投诉举报等形式,广泛搜集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建议。税务总局将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借助社会力量,做好税收舆情动态信息搜集和分析工作。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内涉税舆情的搜集和分析,为辅助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税务总局将定期向各地通报舆情信息监测情况。

  (二)主动引导涉税社会舆论。完善税收新闻发布制度,把握有利时机,掌握分寸和节奏,及时公布权威信息,防止政府权威消息空白。税务总局将以通报税收收入、政策调整、税务案件、税收管理重大决定为主要内容,实现税收新闻发布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各地也要加大新闻发布工作力度,针对重要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出台,对社会舆论进行预测分析,建立税收新闻发布工作预案。掌握社会公众、媒体对税收工作的关注点,建立税收新闻问题库和答复口径库。各级税务机关要经常组织网上在线交流、访谈答疑等活动,领导干部要带头与网民进行交流互动。广大税务人员要发挥业务专长,积极参与网上涉及税收工作的讨论,澄清对税收工作的误解和误读。

  (三)加强涉税舆情危机管理。强化税务机关公共危机管理意识,建立税收舆情信息分级处理机制。对公众关注的涉税负面信息,要密切关注信息走向,加强与新闻宣传管理部门的配合,将其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涉税突发性事件,要在掌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发布客观、准确的信息,避免信息传播失真、失控,掌握话语权。要组织网络评论员或专家以中性、客观的态度进行置评,引导社会公众理性认知。在应急处理工作上,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应急培训,完善应急处置和善后措施,不断提高应对能力。各级税务机关对当地发生的重大涉税舆情事件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及时确定对外宣传口径。

  四、创新工作形式,不断强化税收宣传阵地建设

  税收宣传工作要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和载体,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做到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

  (一)积极利用新媒体开展税收宣传。认真研究新兴媒体的功能和作用,重视利用手机报、手机短信、博客、微博、论坛、贴吧、视频、动漫、公益广告等新载体开展工作。高度重视和发挥网络媒体的聚焦效应和扩展优势,深入了解网络新闻的传播和写作特点,提高网络新闻的制作质量。大力推进各级税务网站建设,进一步突出税务部门特色,健全网站管理和信息更新机制,整合网上宣传和服务项目,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充分发挥税务网站在税收宣传、信息公开、纳税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巩固拓展传统税收宣传阵地。注重发挥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优势,根据平面媒体、广电媒体等不同特点,精心策划和组织好重大新闻宣传活动。在新闻发布会之外,建立新闻通气制度,通过媒体吹风会、记者见面会、主题说明会、集体采访等方式,定期组织记者就税收中心工作、专题工作进行采风和集中报道。进一步发挥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出版社在税收新闻宣传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努力做到新闻性与导向性、思想性与可读性、指导性与服务性的有机结合。主动加强与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联系,争取其对税收宣传的重视和支持,将税收宣传纳入各级思想宣传工作的全局计划之中。

  (三)培育打造税收宣传品牌。正确处理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的关系,坚持不懈地抓好税收宣传月活动,加强活动策划和组织,进一步提升税收宣传月品牌的美誉度和影响力,并以税收宣传月为龙头,推动日常税收宣传活动,积极构建税收宣传长效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围绕主题,注重特色,集中精力实施重大宣传项目,努力打造税收宣传精品,力争2-3年内在现有基础上形成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的税收宣传品牌。

  (四)探索推进税收宣传的社会化。密切与财税界、经济界知名专家学者的联系,建立税收宣传专家库,向主流媒体推荐专家采访,定期邀请专家学者就税收工作撰写理论文章或时事评论。充分发挥税务系统人才聚集的优势,动员社会专业力量,内外结合努力创作一批高质量的税收题材文艺作品。深入开展税收宣传课题研究,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指导税收宣传工作实践。积极借助社会资源,采用联合制作、服务外包等形式,深入推进税收宣传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税收宣传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宣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推动税收宣传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加强对税收宣传工作的指导,分管领导要下大力气抓好税收宣传工作,其他局领导要重视和推动分管业务工作的宣传工作。办公厅(室)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承担税收宣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推动职责,各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税收宣传工作,努力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统一高效的税收“大宣传”工作格局。

  (二)落实工作保障。加强宣传工作专门机构建设,国家税务总局设立新闻发言人和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归口管理新闻宣传工作,各地也要相应加强新闻宣传机构建设, 省级税务机关要保证不少于2-3人专职从事税收宣传工作。在公务员招录中应适当考虑新闻、宣传专业人才,更新和充实宣传工作力量。加大宣传经费和硬件投入,配好配齐符合工作需要的宣传设备。规范宣传经费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新闻宣传基础资料管理,逐步形成涵盖税收图片、音像资料、动漫作品、公益广告、文艺作品等类型的新闻宣传资料库。

  (三)强化宣传培训。通过经常举办税收宣传工作培训班、宣传工作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加强对宣传人员的专业教育培训,促进相互学习借鉴和共同提高,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税收宣传队伍。各级税务机关要为宣传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在列席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参加综合性会议、调研等重要活动,阅读文件和有关报告,了解上级机关工作部署等方面提供便利,使宣传人员对全局工作和领导意图有更多的了解和准确的把握。

  (四)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宣传工作机构之间应当保持经常、顺畅的联络沟通,对重点宣传项目应当配合呼应,形成声势。税务总局办公厅定期下发《税务系统新闻宣传要点》,加强对宣传工作的指导,并将优秀宣传项目向基层推荐,实现资源共享。各级机关内设部门在组织召开专业性会议及重大活动、研究制定重大税收政策、实施重要征管措施时,要及时与新闻宣传管理机构进行沟通联络,提出宣传需求。加强国、地税局之间的配合,完善国、地税局联合开展税收宣传制度,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搞好合作。

  (五)严肃宣传纪律。各级税务机关新闻宣传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各类重要税收宣传稿件的审核把关,切实把握税收宣传导向和口径。各级税务机关内设部门及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必须由新闻宣传管理机构统一安排。各部门的税收宣传工作联络员要认真履行提供新闻线索、报送宣传稿件等工作职责。对中央级媒体和境外媒体到各地的采访,各地应向税务总局办公厅报备。

    (六)实行绩效评估。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宣传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宣传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对下考核和表彰的重要指标。积极推荐优秀宣传作品参加税务系统宣传评比工作,对宣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促进各地税收宣传工作争优创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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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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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如何判断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三条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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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的保单上没有税优识别码,是否可以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政策?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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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商业健康险的被保险人是我的父亲,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可以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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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抵扣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2025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标准申报”,核对个人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在“其他扣除项目”中找到“商业健康险”,点击“新增”,填入税优识别码和相关保费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即可。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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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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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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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股权代持全攻略:四大法律禁区、七条风控铁律,一文说清“”借名持股“”的门道

  案例1: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年逾半百的老张在贸易行业深耕多年,与好友老李、老刘合伙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贸易公司。老李以劳务入股占股20%,老张出资6万元、老刘出资4万元,两人合计占股80%。

  创业初期公司业绩稳步上升,后老刘无心经营,老张便以8万元收购了老刘持有的40%股权,自此老张实际享有公司100%的股权。但出于个人考量,老张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是与老刘的妹夫李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李某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这100%股权,老张作为隐名股东在幕后实际操控公司。

  不料李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债,竟擅自将代持的100%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债权人孙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老张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收回股权。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与李某的代持协议虽有效,但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代持内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工商登记,依法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老张不仅失去了辛苦打拼的公司股权,还陷入了无尽的维权困境。

  案例2:名义股东离婚引发的股权纠纷

  王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出资100万元持有公司40%的股权。为了隐藏个人资产,他找多年的好友陈某代持这部分股权,两人签订了《代持协议》并约定收益归王先生所有。

  几年后,陈某与妻子丁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丁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分割陈某名下这40%的股权。王先生得知后,拿出《代持协议》证明自己才是实际出资人,但丁某坚称该股权是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陈某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虽然王先生与丁某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但这并不能抗拒丁某的诉求,丁某有权要求分割,王先生只能向好友陈某追讨损失。

  案例3:证据缺失导致股东资格不被认可

  宋某与王某是多年好友,两人于2023年共同出资500万元受让A公司40%的股权,并委托共同的朋友廖某代持。后廖某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张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得知消息后,宋某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确认自身股东资格。但涉及证据时,两人仅能提供《代持协议》的复印件且签名存疑,转账记录中也未注明款项用途。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不能充分证明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事实,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7月《新公司法》颁布实施,股权代持风险放大,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据相关机构统计,自2024年7月至2025年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同比大幅增长276%,其中,隐名股东面临极大的败诉或权益受损风险,85%以上的案件最终导致隐名股东“钱股两空”,或者被迫承担了巨额的连带债务。在其中的不少案件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明明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结果最终却依旧落得“钱股两空”,原因何在?如何防范?

  一、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通俗地说就是"借名持股",即:张三想投资一家公司当股东,但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身份敏感、不方便公开、想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等,他让他的一个好朋友李四代替自己出面去工商登记当股东,实际出钱和享受收益的都是张三。

  在这个关系里,实际出资人张三一般被称之为隐名股东,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李四,则被称之为名义股东。如何约束规范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情况下,张三会和李四会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但是,代持关系本身存在诸多微妙之处,稍不注意即可能导致瑕疵,导致风险敞口的出现。

  二、国家法律对股权代持的规定

  2.1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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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的要求

  隐名股东是不是可以随意转变为真正的、可以出现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2)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3)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换而言之,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便隐名股东想变身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也是无法达成的。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3.1特定类型企业代持无效

  如上所述,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股权代持明确无效。内在逻辑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原因在于其严重违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来作出投资决策。股权代持的存在使实际股权信息被隐藏,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引发市场欺诈、内幕交易等严重问题,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金融类企业股权代持无效,则是基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考量。在金融行业中,股权代持会使实际投资人脱离监管,可能导致资本不实、关联交易隐匿等状况,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金融企业股权代持,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3.2特殊主体和行业代持无效

  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包括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若公务员进行股权代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代持协议无效。

  失信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财产和信用状况已受限制。股权代持虽未直接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但若其通过代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持行为无效。

  除以上之外,部分特殊行业,如军事、安防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业,我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身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若不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股权代持进入这些行业,将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代持行为同样无效。

  3.3存在非法目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代持无效

  以逃避债务、洗钱、违法犯罪为目的的股权代持无效。这类行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代持行为无效。

  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股权代持同样无效。比如通过股权代持投资环境污染项目、危害公共健康的项目等,法律认定该类代持无效,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3.4股权存在问题的代持无效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被代持股权本身存在问题的,代持行为也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如代持已经注销公司的股权、代持未实缴且不可能实缴的"空壳"股权、代持虚构的股权等。

  四、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

  股权代持就像"把鸡蛋放在别人的篮子里",风险不小。如何做好股权代持?首先要明确代持股权的性质,如果是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签好、证据留足、各方知情,基本可控;但涉及上市公司、金融公司、公务员代持、非法目的的代持时,千万不能碰,法律不仅不保护,还有可能涉及牢狱之灾。

  针对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到位、做细致,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4.1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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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让公司和其他股东"知情"

  为避免后续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时产生障碍,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情非常重要,建议隐名股东可以让其他股东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知道代持事实,并承诺未来配合隐名股东的身份转换、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可能,最好协调公司本身也在代持协议上盖章确认,这能大大降低未来"无法显名"的风险。

  4.3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建议隐名股东可提前与名义股东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未来达到某个条件时,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人,这样即使名义股东未来不配合,实际出资人也有直接依据办理工商变更。

  4.4一定要防范名义股东的"身边人"

  在实际案例当中,因名义股东配偶或家人对股权代持不知情(或表现为故意不知情),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名义股东已婚或有直系家人,一定让其配偶或直系家人签署《知情确认书》,确认知晓代持事实,承诺不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人财产,防止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配偶/家人主张分割代持股权的要求。

  4.5用"股权质押"锁住名义股东

  为杜绝名义股东肆意处置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这样名义股东就无法擅自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6一定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在过往的诉讼案件中,因隐名股东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败诉的案例不少。因此,隐名股东一定要做好证据的保管工作,具体如下:

  1)代持协议原件:一定要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出资凭证:一定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记录,最好为银行转账记录,且要备注"代XX出资"。如果涉及现金出资的,一定要做好纸质凭证记录和备注。

  3)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如验证报告、收款证明等;

  4)名义股东的书面授权、指示记录:一定要原件

  5)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的记录、邮件往来等资料;

  6)分红收取记录:包括转账记录(备注分红)、现金收款书面记录等。

  4.7名义股东的风险防范

  对名义股东而言,代持股权也不是100%安全的,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代持行为发生之前、签署协议时及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要做到:

  1)隐名股东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避免卷入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中,并在协议中明确前述事项的。

  2)协议中明确"按指示行事免责",因遵循实际出资人指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3)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防止其不按时出资导致你被债权人追责。

  4)约定单方解除权,如实际出资人不出资、公司债务风险过大时,名义股东可以在告知隐名股东的前提下,要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