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如果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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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6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不可以进行费用报销的情形有哪些?

一、内容过于笼统

有些时候报销人员报销的内容并不具体,例如办公费,差旅费等。这些过于笼统的内容很容易掺杂着其他虚报的费用。因此财务人员在收到发票时,一定要看清发票上是否体现着费用的具体明细。如果内容过于笼统,切记不可进行报销。



二、无“成品油”字样

我们都知道现如今发票有两种,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又分为纸质版和电子版。但是无论哪种发票,在进行报销时,成品油发票的左上角必须印有“成品油”三个字,否则不可以报销。



三、单位或数量填错

每种物品都有其固定的单位。以成品油为例,其单位可以是“吨”,也可以是“升”,但是用其他单位进行计算就容易出现问题。在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中,数量是必须要进行填写的,且不可以是“0”。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可以作为报销凭证进行报销。



四、报销清单不合规

正常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带的清单是从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开具,并且直接打印出来的。但是有些人会把该类清单进行复印,并以此上交,作为凭证的一部分。这里财务人员需要注意了,遇到这类情形的清单,同样不可以进行报销。



其实除了上述四点,还有很多情形同样不可以报销,例如发票印制章是旧版的,税率适用错误等。所以财务人员在进行费用报销审核时,一定要做到谨慎细致,防止以后报销凭证出现问题而使自己陷入诸多麻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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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6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代开发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9]405号)文件规定,关于专用发票的开具,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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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6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招用毕业大学生企业也可享优惠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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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6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毕业后自主创业可享税收优惠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适用人员范围:一是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二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三是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四是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如果你已经找到工作了,选择留在自己喜欢的城市工作。那么,你也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优惠。比如最常见的住房租金、继续教育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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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6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税收类型可以分为哪些?

根据各种税收的目的和作用不同,我国的税收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按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可以划分为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资源税和财产行为税。


货物劳务税又称为流转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中,以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


所得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主要包括两大税种,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财产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或者为了某些特定目的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属于财行行为税的有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2.按计税依据不同,税收可以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


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自然计量单位(重量、面积、件数等)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税收。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具有计算简便等优点,如我国现行的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量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税收。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关税和所得税等。


3.按税收与价格关系不同,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价内税是指税款包含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组成部分的税收,如消费税、关税等。


价外税是指税款独立于商品价格之外,不作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如增值税。


4.按税收管理和支配权限的归属不同,税收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归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税收,如关税。


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税收,如财产行为税。地方税一般收入稳定,并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密切。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税收,如增值税、资源税等。


5.按税收负担是否易于转嫁,税收可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


直接税是指税负不易转嫁,纳税主体直接承担税负的税收,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为同一人,如企业所得税。


间接税是指纳税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将缴纳税收的部分或全部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收,如增值税、关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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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6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如何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或者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的,有权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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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6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居民企业对外国企业捐赠,需要办理哪些税务手续呢?

答:根据《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除此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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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6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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