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该如何办理税务注销呢?

一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不齐(包括未办结事项要求报送的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例如,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多缴税款需要提交退还多缴税款资料等,如果纳税人不能及时提供这些资料但急需清税文书的,可先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纳税人若未履行承诺的,按照149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是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按149号文规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06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购买商品房后,何时才能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发票。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在收到预收款时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编码,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选择“不征税”。待前述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重新开具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商品房发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06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资金如何从公户安全的转入私户?

公户转私户的行为


对公账户管理严格,其主要是为了防止偷税漏税的发生,还有某些不法分子的职业侵占。但是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发生,对公账户的资金也可以转到个人账户中,且不用承担风险和责任,例如以下情况: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其他合法款项。


以上十一种情形,都是可以把资金从公户转到私户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办法,可以从对公账户进行取现。




对公账户的取现方式


对公账户总体分为四类: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及专用账户。一般情况下,一个企业只可以设置一个基本账户,而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账户办理。所以正常来讲,从对公账户进行取现,只可以通过基本账户进行操作,其他账户并没有相应的权限。


一般来说,想要直接取现,现金支票支票是不可或缺的。企业开设基本户的时候,银行会为该企业核定的每日取款限额,且每天取现累计金额不可以超过这个限额,所以现金支票的金额也需要慎重填写。现金支票与转账支票填写相似,而且也需要加盖财务章和法人章。当然,经办人的身份证也是必不可少的资料。


当然,从公户转入私户后,再进行取现也是可以的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06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怎么计算?

答: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例:小李购买一辆小轿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价税合计”为22.6万元,“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本例中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为20万元,应纳车购税为20×10%=2万元。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例:某企业从境外购买一辆自用的小汽车,报关进口时缴纳关税7.5万元,缴纳消费税12.5万元,《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关税完税价格为30万元。该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该进口车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30万元)+关税(7.5万元)+消费税(12.5万元)=50万元,应纳车辆购置税为50万元×10%=5万元。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计算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时,计税价格不含税指的是不含增值税,像关税和消费税这样的价内税在计算的时候是不能剔除的。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06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居民企业捐赠外国企业,需要办理什么税务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06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如何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或者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的,有权予以调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06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开具有什么规定?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二)ETC后付费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三)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四)客户使用ETC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


(五)发票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发票对应的通行明细清单留存备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06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境外个人所得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相关规定,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06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境外个税的抵免限额应如何计算?

答:《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二)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06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异常凭证范围的发票应如何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06
来源:焦点财税
1... 597598599600601602603604605606607 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