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享受聘用残疾人员符合条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吗?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
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服务收入占增值税收入总额比例超过50%的,不适用财税【2016】52号规定的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政策。
答疑一般纳税人2020年10月收到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后,2020年11月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该笔采购货物在2021年4月发生退货并取得红字发票后,怎么补缴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答疑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抵减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附加税时是否要加该部分抵减的增值税的金额?
财税【2019】21号《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所以,企业招聘士兵定额抵减应缴的增值税后,计缴增值税附加的基数,要包含被抵减少缴的这部分增值税金额。
答疑近期税务局统计我们有限合伙企业对外的权益性投资情况,这是因为什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明确“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答疑居民企业聘用的非居民个人,该个人取得的年终奖是否可以适用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所以,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年终奖不适用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答疑中央空调的维护保养要按“生活服务”计缴增值税吗?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对中央空调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疑租用农场土地种植水稻,农场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以有《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明确“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所以,企业租用农场的农用地用于种植水稻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疑我公司2020年60%销售收入是监控设备销售收入,2021年90%以上的收入是广告创意服务收入,2021年是否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所以,纳税人2020年生产、生活性服务收入占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不超过50%的,2021年不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
答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建设方从工程款扣除的质保金,施工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方从工程款扣除质保金时,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需要缴纳增值税;没有开具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待施工企业实际收到建设方退回保证金时缴纳增值税。
答疑境外专家在境外为我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我公司支付境外专家服务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境外专家在境外为贵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属于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因此,贵公司支付境外专家服务费时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答疑我公司投资于其他非上市企业,持股比例占3%,计入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期末公允价值可以按成本计量吗?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在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相关规定,基于初始确认日后可获得的关于被投资方业绩和经营的所有信息,当成本不能代表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时,企业应当对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仅在有限情况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可以用成本计量。
答疑企业开具的专票没有填写收款人、复核人,可以退还专票要求对方重新开具专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以退还专票要求对方重新开具专票。
答疑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购进时必须取得专票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因此,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购进时不一定必须取得专票。
答疑公司收到云票可以计入应收票据科目吗?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取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范票据的“云信”、“融信”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不应当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企业管理“云信”、“融信”等的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账款”项目中列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收到云票不可以计入应收票据科目,应根据管理目标计入应收账款或计入应收款项融资。
答疑企业根据股东会利润分配决议确认境外企业股东应付股利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境外股东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根据股东会利润分配决议确认境外企业股东应付股利时不需要代扣代缴境外股东的企业所得税;待企业实际支付境外股东股利时代扣代缴境外股东的企业所得税
答疑总公司把汽车移送到分公司使用,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
参考《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依据上述规定,总公司把汽车移送到分公司使用,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
答疑财会[2020]6号中提到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元数据是指什么?
可以参考财政部的问题解答:元数据是对数据资源的描述,即关于数据的数据,是信息共享和交换的基础和前提。元数据的要求可参见档案行业标准《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DA/T46)、《版式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格式需求》(DA/T47)等相关行业标准。
答疑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的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交印花税?
可以参考《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
“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答疑我们房子租赁给别的单位开食堂,收到一年的租金,如何做账,增值税是可以分月?
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贵司一次性收一年的租金,应该在收到租金的当月计提增值税,不可以分月交。
一般纳税人企业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答疑我们有个设备,之前作为固定资产自用,使用一段时间后出口,出口的时候免征增值税,那之前已抵扣的进项税转出,如何计算?
答: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贵司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的公式,计算转出应该转出的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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