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中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


三、认定条件


(六)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5. 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中的“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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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10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从政府取得运营补贴加上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从政府取得运营补贴与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不直接挂钩,不属于增值税的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时不包括该运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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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10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合伙企业转让持有的股票取得所得不分给合伙人,是否交个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转让持有的股票取得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自然人合伙人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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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10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哪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第三条规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2021年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对于“《公告》规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括哪些?”明确:《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根据上述规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中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指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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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10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煤炭企业生产的煤矸石,部分移交给其他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了,能否减免这部分的环保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的规定:“三、关于应税固体废物排放量计算和纳税申报问题  


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纳税人应当准确计量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未准确计量的,不得从其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中减去。纳税人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转移量相应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或者综合利用量;纳税人接收的应税固体废物转移量,不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


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同时报送能够证明固体废物流向和数量的纳税资料,包括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等。有关纳税资料已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采集且未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不再报送。纳税人应当参照危险废物台账管理要求,建立其他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以及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接收转入等信息,并将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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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09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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