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免缴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的具体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 …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1-10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企业是否可以采用以账龄为基础计量应收账款预期信用减值损失?

参考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包括根据该准则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融资成分的情况)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应当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企业对这种简化处理没有选择权)。除此之外,准则还允许企业做出会计政策选择,对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应收款(可分别对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应收租赁款做出不同的会计政策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另外参考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企业在计量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时,可以信用风险特征为依据,基于历史经验对细分客户群体发生损失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从而对客户群体进行恰当分组。在分组基础上,企业可运用简便方法,参照历史损失经验,编制应收账款逾期天数与固定准备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当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特征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对应收账款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1-10
来源:焦点财税
1... 379380381382383384385386387388389 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