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价外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

B企业向我们采购了一批货物,但由于B企业发生违约,所以我们企业在收取货款的同时额外向购买方收了一笔违约金,那这笔违约金到底要不要缴纳增值税呢?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额外收取的这笔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当然要缴纳增值税啦。

价外费用具体有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 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价外费用的发票既可以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也可以单独开具。

温馨提示:

关于价外费用,还有一点要记得。对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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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28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发票查验方式与发票作废、发票红冲

回复:数字化电子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设立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全国统一赋码、智能赋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自动流转交付。

1、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方式有哪些?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提供两种发票查验方式,一是单张发票查验(手工单张录入,单张文件导入);二是批量发票查验(下载模版-录入信息-导入查验)。

2、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维护哪些项目信息?

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对纳税人的项目(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及税率/征收率等信息进行维护。项目信息维护后,纳税人可在开票时直接选择已维护信息,减少开票时间。

3、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冲?

试点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进入【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选择对应蓝字发票发起红冲。

4、我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月开具的发票,可以作废吗?

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无法作废,只能红冲;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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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28
来源:四川税务

答疑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可计入开发成本核算吗?

【问题】

房开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计入开发成本核算?

【回答】

参考《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3]17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一般设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借款费用等成本项目。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用、安置及动迁费用、回迁房建造费用等。

前期工程费,是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政府许可规费、招标代理费、临时设施费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咨询论证费、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主体建筑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精装修费等。

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排洪、消防、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智能化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景观环境工程费用等。

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等。

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为业主代扣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等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借款费用,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参考《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 22号)对“税金及附加”科目的使用说明:“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依据上述规定来看,房开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属于开发成本的项目,应该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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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28
来源:税务网校

答疑租赁个人房屋,无法取得发票,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

我是一家河北省建筑企业,我们公司员工在全国各地均有项目,员工需要租赁房屋作为宿舍住宿,如果资料齐全可以去当地税务局代开发票,但有些地区(甘肃、四川、内蒙等偏远地区)的房屋无房产证,也无购房合同,可能就是村证性质,资料不全无法去当地税务局代开发票,这种情况我们企业是否可以依据资料(购房合同、转账记录、房东身份证件、情况说明)直接入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营改增试点行业增值税起征点、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扣减额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6〕64号)规定:一、 增值税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以下标准执行: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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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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