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清税注销?

【问题】

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清税注销?

【回答】

点击电子税务局主页左侧【注销前置事项办理套餐】菜单进入注销引导页,通过点击【注销预检】按钮可对未办结事项进行展示,处理完未办结事项后,再办理注销登记。若有“逾期未申报”的情况,点击【预检】按钮,查看监控不通过的明细。点击未申报监控中的【明细】查看明细,可看到明细中有逾期申报的信息,则点击【逾期申报】按钮,进行申报。若有【欠缴税款】的情况,点击【预检】按钮,查看监控不通过的明细。无欠税、处罚、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可以点击【注销申报】完成当期(含本月)申报,再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以上操作处理欠税、处罚、逾期未申报后,可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点击【我要清算报备】,进入填写清算报备页面,完整录入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信息后,点击【下一步】,清算报备提交成功。后续再进行当期属期申报,点击套餐中的【当期申报】,如报表有误,可点击【我要更正】或【我要作废】,可对申报表进行作废和更正。完成以上操作后再次进入【注销预检】,对未办结事项进行检测,若没有未办结事项,则可进行最后一步注销操作。提交注销申请后,产生受理回执单,等待受理通过后请您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事项进度管理】模块查询受理结果,若审核通过,可在【涉税文书查签】中签收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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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服务平台

答疑企业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的收入可以确认为收入吗?

【问题】

企业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的收入可以确认为收入吗?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

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 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 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 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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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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